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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7月30新政策(期货居间人新政策)

8.57 W 人参与  2022年12月04日 05:13  分类 : 推荐  评论

如何识别期货市场上的逼仓现象?

我理解的逼仓就是在合约将要到期的时候,多头或者空头采取抬拉或者打压的方式,逼迫对手平仓,实现获利,因为期货是零和博弈,对手不平仓自己就无法将账面利润转换为实际利润;最近几年没有什么逼仓事件发生,我认为逼仓有几个前提:

1.合约即将交割,

2.交割月持仓量依旧巨大

3.价格偏离现货太多

满足这几个条件的话,可能会发生逼仓事件,因为近几年没有发生,只能给你找几个历史上的例子

1.最著名的逼仓典型——327国债。

国债期货最早由上海证券交易于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二十 八日推出,只向证券商自营开放,后来才向公众开放。进入一九九五年达到其鼎盛期。也在其鼎盛期出现两个风险事件,“314、327”国债期货事件,最引人注目的是“ 327”事件,有关当事人至今还在押中。

随“327”国债贴息消息明朗及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三日财政部新债发行量消息公开,全国各地国债期货市场出现向上突破行情,上证所327合约空方主力在封盘失败 后蓄意违规,十六点二十二分开始空方主力大量透支交易,将价格打压至147?50元收盘,327合约暴跌3?8元,当日开仓多头全线爆仓。事后有关方面宣布这个时段交易无 效,并将蓄意违规者管金生逮捕入狱。国债期货严重透支交易是期货市场违规操纵最极端表现,是对整个市场的愚弄,为市场各方不难容忍,有关人员为此失出了沉重代 价。助长327事件发生的客观原因主要有两条:

一、泛用保证金制度,国债期货收取的保证金率仅为1%,过低的保证金助长了投机气氛也使每日无负债制度难于维持,市场结算风险骤然增大。

二、国债市场不具备开发期货品种的条件,市场化程度不够,没有利率市场化使期货成为竞猜贴补率的游戏,价格发现套期保值无从谈起。327事件直接触发监 管者的神经,整个市场掀起加强风险管理之风,各项制度措施纷纷出台。 

2.一个并非例外的逼仓事件——棕榈油空逼多。

历史上中国风险事件大多以多逼空方式出现,现货供应紧张及投机资本庞大常促使多逼仓局 面形成,但是多逼仓又多以失败方式出现,原因在于中国是一个从计划经济转型到市场经济的国家,国家常运用其它手段对价格进行干预,使得多逼空容易遭遇政策风险 。一九九五年发生的棕榈油事件却以空逼多的方式出现,决定这种逼仓形成的主要原因当然是现货供应充足及投机资本过小。

一九九五年三月,某券商资金凭一已之力与力量庞大的进口商在中商M506合约上展开对峙。当时基本面条件对多头是十分不利的,先不说国内外棕榈油市场行情有所 回落,国内期货监管工作也以抑制通货膨胀、抑制过度投机为重点,在政策风险及不利的现货市场面前,多头只有一条路——平仓离场,现货套利优势及投机打压使得多 头离场之途难上加难,以连续跌和扩大跌停方式使市场价格很快从9300元/吨下跌至7200元/吨。棕榈油506是空逼多典型。

这种局面形成的原因很多,有基本面方面的,也有市场主体结构单一方面的,仅靠一个投机大户是难于承提现货市场价格下跌带来的风险的,逆势操纵使风险累积加 大,使自已不能全身而退,一个纯进口产品不利于期货市场正常运行也是重要原因。

 

3.逼仓经典的“天津红”。

天津红于一九九四年九月在天津联合交易所上市。逼仓事件发生于507合约上,当时乘价格回落至3800元/吨 附近之时,多头策划一轮逼仓行情,一方面大量收购现货,另一方面在期货上大量买入,一九九五年五月中旬507合约成交量、持仓量明显放大,六月初多头主力强拉价 格,出现两个涨停板,价格涨至5151元/吨,随即交易所提高保证金以抑制过度投机,但仍然难于控制局面,最后只有通过终端停机和停市方式要求双方平仓来解决问题 。

“天津红507事件”其典型性表现在几个方面,一、逼仓事件与国际市场逼仓定义完全一致,国际市场定义逼仓在可交割的现货较少的情况下,市场主力控制了现货 ,又在期货市场上大量买入,从而达到操纵期货谋取暴利目的,这种逼仓行为在国际市场上是违法的。天律红小豆逼仓手法与国际市场逼仓是一样的,而天律红小豆属于 小品种,逼仓很容易发生。二、逼仓行为造成的价格异动十分明显,不考虑基本面影响的情形下出现两个涨停板,时间短获利空间大,显示出时间与空间不对称性,“逼 ”的意义突出,人们称这种逼仓为硬逼仓。或者因为这个特征表现具有严重的负面性,交易所采取强硬措施加以制止,从而导致后来逼仓行为特征发生变化,后来的逼仓 显得温和些,不急迫的时间与空间尽可能对称,人们把后来逼仓叫做软逼仓,近期沪胶0407事件市场就视其为软逼仓,而有关方面却因为没有出现连续涨跌停否定其逼仓 性质,不过需要指出的是不论硬逼仓还是软逼仓,其实质都是一样的,都是一种市场操纵、扭曲价格、谋取暴利的行为,多以符合国际市场逼仓定义为基本特征。

小品种特征加上交割交易制度不完善使红小豆逼仓事件接连不断发生。苏州商品交易所一九九五年六月一日推出红小豆期货,现货市场低迷及交割标准过低原因致使 期货市场连创新低。但在苏交所宣布严禁陈豆、新豆掺杂交割及公布实际库存数量较少的情况下,期货出现了大涨,以9602合约为例在十二月仅一个月时间期货从3690元 /吨涨至5325元/吨,不少空头套保者遭遇了爆仓命运。一九九六年一月在中国 *** 要求头寸减仓和不得开出新仓的政策干预下及苏交所强行平仓政策作用下,期货发生 逆转。三月八日 *** 停止苏交所红小豆期货合约交易。 苏州红小豆事件使库存向天津转移。这时天联所却规定更大交割量为6万吨的政策。期价超跌和 *** 交割政策 为另一轮逼仓行情创造了条件,九六年之一季度天津红小豆9609事件发生并立即受到中国 *** 查处。

4.交易所短视加剧了事件发生—豆粕事件。

广联所可视为当年风险事件发生的一个典型。风险事件接二连三发生于一个期货品种,也连续发 生于一个交易所中,这种现象并非广联所所特有,它说明导致风险事件发生的逼仓行为蔚然成风,市场理性投资理念根本没有形成,同时也说明不少交易所对这种现象多 少已习以为常或采取默认态度。期货是以逼仓方式运作的,没有逼仓就没有交易量,就没有价格波动,一句话没有逼仓就没有行情,这在当时是一种普遍观点。这种观点 影响到交易所采取的一些政策措施。

豆粕期货于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一日在 广联所上市至一九九八年,三年间豆粕期货出现了三次逼仓行情,如果不是遇上中国期货治理整顿,逼仓事件还会出现。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金创事件”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人们思想,投资者的理信念仍然不变,交易所为活跃而活跃市场的一些做法也没有改变,直接助长着风险事件在 豆粕品种上接二连三发生。“金创事件”使 广联所籼米期货暂停,沉淀的资金却进一步激活了豆粕期货,强化了豆粕期货数次逼仓事件。一九九五年十月下旬至十一月 初,在广联所豆粕9601合约上,一轮逼仓行情开始酝酿,在2350-2450元/吨价格区域,成交活跃、持仓量不断扩大.随后价格上涨,拉大与现货距离为500元/吨;加上 一些原空头反水,价格被推高至3600元/吨并在高价进入交割。

9601逼仓使大量现货进入交割,为了不让库存影响后续合约活跃,广联修改交割标准和公布新的仓单规定等利多政策,终于导致了9607和9608合约逼仓行情发生。

一九九六年六月离9607合约进入交割月仅有三天,多头抬拉期价至3600元/吨之上,投机空头斩仓、套保空头部分因库容被多头挤占斩仓,价格再度推高。最后交易 日该合约价格见4465元/吨。当时有十几万吨库存,但只有3万进行交割,交割人为受限成为逼仓的重要手段,其中交易所政策变化和管理无力也应负重要责任。在9708 合约上多头逼仓故技重演,不过交易所对其在交割月强拉价格举动有所抑制,特别进入交割月即八月五日采取强行平仓方式消除投机盘对峙。

广联所为活路市场而活路的做法,为逼仓风险发生埋下了隐患,这种做法在其它交易所也同样存在,数十家交易所形成恶性竞争局面,使各交易所将市场活跃工作放 在之一位,即使出了问题再另想办法解决,这种缺乏预见性的做法,使交易所在多数情况下处于救火队的角色,而不完善的交易交割制度又使其变成谋种意义上的点火者 。在那个年代 *** 交割制度被随意采用,或许是人们为通过逼仓活跃市场所想出来的办法,从另一个侧面说明人们对交割的重要性没有引起重视,对期货套期保值者的作 用没有引起重视,在这种认识之下,人们看到交易所对多头挤占交割仓库现象并没有任何制止。比较近两年在天然胶期货上出现的事件,人们对如何活跃市场的 *** 确实 需要改进,否则将难于找到抑制或杜绝风险事件之根源。 

5.基本面配合的逼仓---连玉米。

如果仅从基本面考虑,九五年连玉米C511合约上涨没有什么值得非议,但是当时市场环境对玉米期货的上 涨是非常不利的,其它粮食期货的关停使大量投机资金云集玉米市场,进一步强化了市场上涨预期也加剧了现货市场的紧张,一个明显的标志就是在现货供应不断紧张的 同时,期货库存不断增加。九五年五月十五日C511合约创下2114元/吨的天价,高出当时现货价600元/吨。

玉米期价上涨及各地现货供应紧张引起有关方面关注。一九九五年五月十三日,国务院决定从东北调运100万吨玉米入关平抑价格,加上国家采取其它一系列措施规 范期货市场,大连玉米涨势才得到抑遏。后来 *** 从美国大量进口玉米,玉米现货价格大幅回落,玉米期市涨势得到逆转。

综观连玉米C511合约价格变化过程,每一次波动不论涨跌都反映基本面变化,但在投机气氛浓厚、人们心理承受能力脆弱以及一些管理措施手段不到位的特定背景下 ,即使具备发现价格意义的品种也不能幸免于风险事件,它作为风险事件的重要特征之一不是其是否上涨或下跌而是它的预期有过度的成份,招致政策方面风险以及交易 结算方面风险。玉米C511事件从另一个侧面告诉人们在那个年代风险事件发生的普遍性和复杂性。

6. 多头不败顺势逼仓典型---橡胶。

一九九七年东南亚发生金融危机引发了其后数年之久的橡胶熊市行情,这一年国际价格离开高价转而下行,而海南中商所却酝酿一轮多逼空行情。中商所橡胶市场上 摆开以江浙一带投机大户和海南云南现货保值商相互对垒的架势,以R0708合约为例,双方争执于11200—11400元吨,持仓不断增加至20万手以上,进入七月期价拾级上 涨,七月底价格曾上涨至12600元/吨。这时不少会员结算风险显现,交易所理事会为此主持讨论R708问题寻求解决办法,最后于7月30日中商所公布单方面提高买方保证 金即日起禁止在R708合约上开新仓(除批准其套期保值实物交割头寸尚未建仓者除外)的决定,这显然是一项抑制多头的政策,但是交易所为求得平衡,同日发文暂停农 垦所属金龙和金环仓库的天然胶入库,在临时政策作用下,R708双方争执结束,市场以价格每日20元/吨跌停方式到达最后交易日。

这轮多逼空行情在交易所干预下失败,多头协议平仓惨重,空头却因为对方违约使自已的现货得不到保值,最后成为价格下跌风险的承担者,不少投资机构和期货经 纪公司因操纵市场和风险控制不力而受到应有的处罚。逆势逼仓给人们留下触目惊心的印象,以致于人们在后来求图寻找另外一种 *** 解决逆势逼仓带来的风险问题。

先留这些吧,还有一些事件,有兴趣的话可以参看《期货市场经典案例》这本书

期货合约的主要条款

1、数量和单位条款

每种商品的期货合约规定了统一的、标准化的数量和数量单位,统称“交易单位”。例如,美国芝加哥期货交易所规定小麦期货合约的交易单位为5000蒲式耳(每蒲式耳小麦约为27.24公斤),每张小麦期货合约都是如此。

如果交易者在该交易所买进一张(也称一手)小麦期货合约,就意味着在合约到期日需买进5000蒲式耳小麦。

2、质量和等级条款

商品期货合约规定了统一的、标准化的质量等级,一般采用被国际上普遍认可的商品质量等级标准。例如,由于我国黄豆在国际贸易中所占的比例比较大,所以在日本名古屋谷物交易所就以我国产黄豆为该交易所黄豆质量等级的标准品。

3、交易时间条款

期货合约的交易时间是固定的。每个交易所对交易时间都有严格规定。一般每周营业5天,周六、周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一般每个交易日分为两盘,即上午盘和下午盘,上午盘为9:00-11:30,下午盘为1:30-3:00。

4、报价单位条款

报价单位是指在公开竞价过程中对期货合约报价所使用的单位,即每计量单位的货币价格。国内阴极铜、白糖、大豆等期货合约的报价单位以元(人民币)/吨表示。

5、合约名称条款

合约名称需注明该合约的品种名称及其上市交易所名称。以郑州商品交易所白糖合约为例,合约名称为“郑州商品交易所白糖期货合约”,合约名称应简洁明了,同时要避免混淆。

6、交割地点条款

期货合约为期货交易的实物交割指定了标准化的、统一的实物商品的交割仓库,以保证实物交割的正常进行。

7、交割期条款

商品期货合约对进行实物交割的月份作了规定,一般规定几个交割月份,由交易者自行选择。例如。美国芝加哥期货交易所为小麦期货合约规定的交割月份就有7月、9月 、12月,以及下一年的3月和5月,交易者可自行选择交易月份进行交易。

如果交易者买进7月份的合约,要么7月前平仓了结交易,要么7月份进行实物交割。

8、最小变动价位条款

指期货交易时买卖双方报价所允许的最小变动幅度,每次报价时价格的变动必须是这个最小变动价位的整数倍。

9、每日价格更 *** 动幅度限制条款

指交易日期货合约的成交价格不能高于或低于该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一定幅度。达到该幅度则暂停该合约的交易。例如.芝加哥期货交易所小麦合约的每日价格更 *** 动幅度为每蒲式耳不高于或不低于上一交易日结算价20美分(每张合约为1000美元)。

10、最后交易日条款

指期货合约停止买卖的最后截止日期。每种期货合约都有一定的月份限制,到了合约月份的一定日期,就要停止合约的买卖,准备进行实物交割。例如、芝加哥期货交易所规定,玉米,大豆、豆粕,豆油、小麦期货的最后交易日为交割月最后营业日往回数的第七个营业日。

扩展资料:

特点

1、期货合约的商品品种、数量、质量、等级、交货时间、交货地点等条款都是既定的,是标准化的,唯一的变量是价格。期货合约的标准通常由期货交易所设计,经国家监管机构审批上市。

2、期货合约是在期货交易所组织下成交的,具有法律效力。期货价格是在交易所的交易厅里通过公开竞价方式产生的。国外大多采用公开喊价方式,而我国均采用电脑交易。

3、期货合约的履行由交易所担保,不允许私下交易。

4、期货合约可通过交收现货或进行对冲交易履行或解除合约义务。

种类

商品

农产品期货: 1848年CBOT(美国芝加哥商品交易所)诞生后更先出现的期货品种。主要包括小麦、大豆、玉米等谷物;棉花、咖啡、可可等经济作物和木材、天胶等林产品。

金属期货:最早出现的是伦敦金属交易所(LME)的铜,已发展成以铜、铝、铅、锌、镍为代表的有色金属和黄金、白银等贵金属两类。

能源期货:20世纪70年代发生的石油危机直接导致了石油等能源期货的产生。市场上主要的能源品种有原油、汽油、取暖油、丙烷等。

金融

金融期货合约:以金融工具作为标的物的期货合约。

外汇期货: 20世纪70年代布雷顿森林体系解体后,浮动汇率制引发的外汇市场剧烈波动促使人们寻找规避风险的工具。1972年5月芝加哥商业交易所率先推出外汇期货合约。在国际 外汇市场上,交易量更大的货币有 7种,美圆,德国马克,日圆,英镑,瑞士法郎,加拿大圆和法国法郎。

利率期货:1975年10月芝加哥期货交易所上市国民抵押协会债券期货合约。利率期货主要有两类——短期利率期货合约和长期利率期货合约,其中后者的交易量更大。

股指期货:随着证券市场的起落,投资者迫切需要一种能规避风险实现保值的工具,在此背景下1982年2月24日,美国堪萨斯期货交易所推出价值线综合指数期货。现在全世界交易规模更大的股指合约是 芝加哥商业交易所的 SP500指数合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期货合约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之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维护

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

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向投资者销售公开或者非公开发行的证券、

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包括

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公开或者非公开 *** 的期货

及其他衍生产品,或者为投资者提供相关业务服务的,适用

本办法。

第三条 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者提供证券

期货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

过程中,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

调查分析产品或者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

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

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产

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对违法违规行

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投资者应当在了解产品或者服务情况,听取

2

经营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决策,独

立承担投资风险。

经营机构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表明其对产品或者服务

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第五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其他相

关规定,对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进行监督管理。

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登记结算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

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统称行业

协会)等自律组织对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进行自律管

理。

第六条 经营机构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时,

应当了解投资者的下列信息:

(一)自然人的姓名、住址、职业、年龄、联系方式,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性质、资

质及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

(二)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

(三)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及投资经验;

(四)投资期限、品种、期望收益等投资目标;

(五)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

(六)诚信记录;

(七)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3

(八)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相关

信息;

(九)其他必要信息。

第七条 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

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

享有特别保护。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专业投资者: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

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

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

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

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

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

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

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最近 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 2000 万元;

2.最近 1 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

3.具有 2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

4

经历。

(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

1.金融资产不低于 500 万元,或者最近 3 年个人年均收

入不低于 50 万元;

2.具有 2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

经历,或者具有 2 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

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

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

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

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

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第九条 经营机构可以根据专业投资者的业务资格、投

资实力、投资经历等因素,对专业投资者进行细化分类和管

理。

第十条 专业投资者之外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

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有效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要求,综

合考虑收入来源、资产状况、债务、投资知识和经验、风险

偏好、诚信状况等因素,确定普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

对其进行细化分类和管理。

第十一条 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可

以互相转化。

5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四)、(五)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

可以书面告知经营机构选择成为普通投资者,经营机构应当

对其履行相应的适当性义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普通投资者可以申请转化成为专

业投资者,但经营机构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同意其转化:

(一)最近 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最近 1 年

末金融资产不低于 500 万元,且具有 1 年以上证券、基金、

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的除专业投资者外的法人或其

他组织;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或者最近 3 年个人年均

收入不低于 30 万元,且具有 1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

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 1 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

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

第十二条 普通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经营机构提出申请并确认自主承担可能产生的风

险和后果,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经营机构应当通过追加了解信息、投资知识测试或者模

拟交易等方式对投资者进行谨慎评估,确认其符合前条要

求,说明对不同类别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可

能承担的投资风险,告知申请的审查结果及其理由。

第十三条 经营机构应当告知投资者,其根据本办法第

六条规定所提供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分类的,应

6

及时告知经营机构。经营机构应当建立投资者评估数据库并

及时更新,充分使用已了解信息和已有评估结果,避免重复

采集,提高评估效率。

第十四条 中国 *** 、自律组织在针对特定市场、产

品或者服务制定规则时,可以考虑风险性、复杂性以及投资

者的认知难度等因素,从资产规模、收入水平、风险识别能

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认购更低金额等方面,规定投资者

准入要求。投资者准入要求包含资产指标的,应当规定投资

者在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前一定时期内符合该指标。

现有市场、产品或者服务规定投资者准入要求的,应当

符合前款规定。

第十五条 经营机构应当了解所销售产品或者所提供

服务的信息,根据风险特征和程度,对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

的服务划分风险等级。

第十六条 划分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时应当综合考

虑以下因素:

(一)流动性;

(二)到期时限;

(三)杠杆情况;

(四)结构复杂性;

(五)投资单位产品或者相关服务的更低金额;

(六)投资方向和投资范围;

7

(七)募集方式;

(八)发行人等相关主体的信用状况;

(九)同类产品或者服务过往业绩;

(十)其他因素。

涉及投资组合的产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产品或者服务

整体风险等级进行评估。

第十七条 产品或者服务存在下列因素的,应当审慎评

估其风险等级:

(一)存在本金损失的可能性,因杠杆交易等因素容易

导致本金大部分或者全部损失的产品或者服务;

(二)产品或者服务的流动变现能力,因无公开交易市

场、参与投资者少等因素导致难以在短期内以合理价格顺利

变现的产品或者服务;

(三)产品或者服务的可理解性,因结构复杂、不易估

值等因素导致普通人难以理解其条款和特征的产品或者服

务;

(四)产品或者服务的募集方式,涉及面广、影响力大

的公募产品或者相关服务;

(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跨境因素,存在市场差异、适用

境外法律等情形的跨境发行或者交易的产品或者服务;

(六)自律组织认定的高风险产品或者服务;

(七)其他有可能构成投资风险的因素。

8

第十八条 经营机构应当根据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风

险等级,对其适合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投资者类型作出

判断,根据投资者的不同分类,对其适合购买的产品或者接

受的服务作出判断。

第十九条 经营机构告知投资者不适合购买相关产品

或者接受相关服务后,投资者主动要求购买风险等级高于其

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接受相关服务的,经营机构在确认

其不属于风险承受能力更低类别的投资者后,应当就产品或

者服务风险高于其承受能力进行特别的书面风险警示,投资

者仍坚持购买的,可以向其销售相关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

务。

第二十条 经营机构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或

者提供相关服务,应当履行特别的注意义务,包括制定专门

的工作程序,追加了解相关信息,告知特别的风险点,给予

普通投资者更多的考虑时间,或者增加回访频次等。

第二十一条 经营机构应当根据投资者和产品或者服

务的信息变化情况,主动调整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

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并告知投资者上述情况。

第二十二条 禁止经营机构进行下列销售产品或者提供

服务的活动:

(一)向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

服务;

9

(二)向投资者就不确定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或者

告知投资者有可能使其误认为具有确定性的意见;

(三)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

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四)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产

品或者服务;

(五)向风险承受能力更低类别的投资者销售或者提

供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六)其他违背适当性要求,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

为。

第二十三条 经营机构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

供服务前,应当告知下列信息:

(一)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

(二)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

(三)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可能导致

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

(四)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客户

判断的重要事由;

(五)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

等全部限制内容;

(六)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适当性匹配意见。

第二十四条 经营机构对投资者进行告知、警示,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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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语言应当通俗易懂;告知、警示应当采用书面形

式送达投资者,并由其确认已充分理解和接受。

第二十五条 经营机构通过营业网点向普通投资者进

行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三条规

定的告知、警示,应当全过程录音或者录像;通过互联网等

非现场方式进行的,经营机构应当完善配套留痕安排,由普

通投资者通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进行确

认。

第二十六条 经营机构委托其他机构销售本机构发行

的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审慎选择受托方,确认受托方具

备代销相关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资格和落实相应适当性义

务要求的能力,应当制定并告知代销方所委托产品或者提供

服务的适当性管理标准和要求,代销方应当严格执行,但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 *** 其他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经营机构代销其他机构发行的产品或者

提供相关服务,应当在合同中约定要求委托方提供的信息,

包括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产品或者服务分级考

虑因素等,自行对该信息进行调查核实,并履行投资者评估、

适当性匹配等适当性义务。委托方不提供规定的信息、提供

信息不完整的,经营机构应当拒绝代销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第二十八条 对在委托销售中违反适当性义务的行为,

11

委托销售机构和受托销售机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并在委托销售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九条 经营机构应当制定适当性内部管理制度,

明确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适当性匹配的具体依

据、 *** 、流程等,严格按照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分类、分级,

定期汇总分类、分级结果,并对每名投资者提出匹配意见。

经营机构应当制定并严格落实与适当性内部管理有关

的限制不匹配销售行为、客户回访检查、评估与销售隔离等

风控制度,以及培训考核、执业规范、监督问责等制度机制,

不得采取鼓励不适当销售的考核激励措施,确保从业人员切

实履行适当性义务。

第三十条 经营机构应当每半年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

形成自查报告。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

并主动报告住所地中国 *** 派出机构。

第三十一条 鼓励经营机构将投资者分类政策、产品或

者服务分级政策、自查报告在公司网站或者指定网站进行披

露。

第三十二条 经营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妥善保存其

履行适当性义务的相关信息资料,防止泄露或者被不当利

用,接受中国 *** 及其派出机构和自律组织的检查。对匹

配方案、告知警示资料、录音录像资料、自查报告等的保存

期限不得少于 20 年。

12

第三十三条 投资者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按规定需

要提供信息的,所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投资

者根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所提供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

影响其分类的,应当及时告知经营机构。

投资者不按照规定提供相关信息,提供信息不真实、不

准确、不完整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经营机构应

当告知其后果,并拒绝向其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第三十四条 经营机构应当妥善处理适当性相关的纠

纷,与投资者协商解决争议,采取必要措施支持和配合投资

者提出的调解。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存在过错并造成投

资者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经营机构与普通投资者发生纠纷的,经营机构应当提供

相关资料,证明其已向投资者履行相应义务。

第三十五条 中国 *** 及其派出机构在监管中应当

审核或者关注产品或者服务的适当性安排,对适当性制度落

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经营机构严格落实适当性义务,强化

适当性管理。

第三十六条 证券期货交易场所应当制定完善本市场

相关产品或者服务的适当性管理自律规则。

行业协会应当制定完善会员落实适当性管理要求的自

律规则,制定并定期更新本行业的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名

录以及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风险承受能力最

13

低的投资者类别,供经营机构参考。经营机构评估相关产品

或者服务的风险等级不得低于名录规定的风险等级。

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行业协会应当督促、引导会员履行

适当性义务,对备案产品或者相关服务应当重点关注高风险

产品或者服务的适当性安排。

第三十七条 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 ***

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

责令参加培训等监督管理措施。

第三十八条 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存

在较大风险或者风险隐患的,中国 *** 及其派出机构可以

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期货交易管理

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采取监督管理措施。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至第(六)

项、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按照《证

券投资基金法》之一百三十七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八十四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予以处理。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二)

项、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按照《证券投资基金

法》之一百三十五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三

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予以处理。

14

第四十一条 经营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

并处以 3 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 3 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未按规定对普通投资者进行

细化分类和管理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未按规定进行

投资者类别转化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未建立或者更新投资者评

估数据库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未按规定了解所销售产品

或者所提供服务信息或者履行分级义务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未按规定划分

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的;

(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未按规定录音录像或者

采取配套留痕安排的;

(七)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未按规定制定或者落实

适当性内部管理制度和相关制度机制的;

(八)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未按规定开展适当性自查

的;

(九)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未按规定妥善保存相关

信息资料的;

(十)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十八条至第二十四条、第

15

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未构成《证券投

资基金法》之一百三十五条、之一百三十七条,《证券公司

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期货交易管理

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规定情形的。

第四十二条 经营机构从业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

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中国 *** 可以依法采取市场禁

入的措施。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img]

期货合约到期怎么办

期货合约到期要平仓,留到最后交易日交易所会帮你强制平仓。

目前个人客户不允许实物交割,一般在合约进入交割月以前,就应平仓(或被强行平仓)。

法人客户的持仓,会被逐渐增加保证金(一般会加大到合约价值的30%),如果到期的合约不交割,会被视为违约,交易所会对该客户的持仓单拍卖,拍卖的损失由该客户承担。如果拍卖不成,交易所对该客户施行违约罚款,罚款额约为合约价值的20%。

拓展资料

期货(Futures)与现货完全不同,现货是实实在在可以交易的货(商品),期货主要不是货,而是以某种大众产品如棉花、大豆、石油等及金融资产如股票、债券等为标的标准化可交易合约。因此,这个标的物可以是某种商品(例如黄金、原油、农产品),也可以是金融工具。

交收期货的日子可以是一星期之后,一个月之后,三个月之后,甚至一年之后。

买卖期货的合同或协议叫做期货合约。买卖期货的场所叫做期货市场。投资者可以对期货进行投资或投机。

由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和质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

期货手续费: 相当于股票中的佣金。对股票来说,炒股的费用包括印花税、佣金、过户费及其他费用。相对来说,从事期货交易的费用就只有手续费。期货手续费是指期货交易者买卖期货成交后按成交合约总价值的一定比例所支付的费用。

期货的算法:

仓位金:总资金*(X%-Y%)。

单笔更大允许亏损额=总资产*Z%。

单手开仓价:(现价*交易单位*保证金)+手续费。

默认手数(更大开仓):仓位金/单手开仓价。

每笔更大止损点数:更大允许亏损额/开仓手数/交易单位/最小变动价位。

期货品种波动一个价位的值:最小变动价*交易单位*开仓手数。

参考资料来自:百度百科-期货

期货交易的结算交易

与钢铁电子盘对比

一、结算价与平均价的对比

期货交易每日以当日结算价实施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当日结算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当日无成交价格的,以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作为当日结算价。

大宗钢铁电子交易以当日平均价实施结算。

每天交易时段内任意一个时刻的平均价是指中心某电子交易合同(标的)在该交易日该时刻以前所有成交的加权平均价;当日无成交时,以上一交易日的平均价作为该日平均价。

即:在一定程度上我们可以认为,期货交易中的当日结算价等同于电子交易中的平均价。

二、交易时间的对比

期货交易的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1:30 下午1:30—3:00

远期交易的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15-11:30和下午13:30-15:00;其中,上午9:15-9:25 为开盘申报时间,9 :25-9:30为开盘定价时间

挂牌电子交易的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9:00-15:00

三、交易模式的对比

期货交易是指在期货合约中的标的物的数量、质量等级和交割等级及替代品升贴水标准、交割地点、交割月份等条款都被标准化的前提下,期货价格通过在交易所以公开竞价方式而产生的一种交易模式。

大宗钢铁电子交易可分为远期交易、专场交易和挂牌电子交易。

远期交易是指交易商在部分合同内容已经约定的情况下,买卖双方各自出价、竞买竞卖的交易。远期交易模式下签订的电子交易合同允许 *** 。

专场交易是指针对特定地区或者特定商品,买卖双方签订电子交易合同的一种交易模式。

挂牌电子交易是指在中心规定的可交易的钢铁产品范围内,交易商通过中心挂牌电子交易系统发布买、卖要约(购销合同),一旦要约被接受(成交)即签订不可撤销和不可变更的电子合同,买卖双方必须按合同条款进行实物交收的一种交易模式。

四、每日价格更 *** 动限制对比

期货交易:不超过上一交易日结算价±4%

大宗钢铁交易: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平均价±200元/吨

五、交易保证金对比

期货交易:合约价值的5%,期货公司在交易所的标准上增加2-3%,即8%

大宗钢铁交易:合约价值的20%

可见,期货交易与电子盘交易相比,由于保证金比例较低,资金的占有量较少,大大增加了资金的流动性,这就更有利于进行大规模钢材交易,也更能凸显出期货交易的杠杆作用。

六、保证金变动对比

期货交易:以铜、铝锌为例

铜、铝、锌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从进入交割月前第三月的之一个交易日起,当持仓总量(X)达到下列标准时铜、铝、锌交易保证金比例

X≤12万 5%

12万X≤14万 6.5%

14万X≤16万8%

X16万10%

注:X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手。

锌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交易时间段锌交易保证金比例

合约挂牌之日起5%

交割月前第二月的第十个交易日起7%

交割月前之一月的之一个交易日起10%

交割月前之一月的第十个交易日起15%

交割月份的之一个交易日起20%

大宗钢铁电子交易:

买方交易商分期付款和卖方交易商仓单担保金

买方分期付款的付款标准及进度:

在合同签订时,按照订货金额的20%付款;

若发生平均价低于买方的订货价,

交易商须在上述金额之外即时补足帐面价差;

交收日前倒数第三个交易日结算时

,交易商对已签订的合同应付足全额订货款;之后合同签订时,付足全额订货款;

中心可根据行情变化调整付款标准和进度,交易商须按中心的要求即时足额支付货款。

卖方仓单担保金付款标准及进度:

在合同签订时,按销货金额的20%付款;

若发生平均价高于卖方的销售价,

交易商须在上述金额之外即时补足帐面价差;

交收日前倒数第三个交易日结算时

,交易商须用仓单置换仓单担保金,否则交易商对已签订的合同应以全额销货款作为仓单担保金,之后合同签订时,付足全额销货款作为仓单担保金;

中心可根据时常行情变化调整担保金付款标准和进度,交易商须按中心的要求即时支付担保金。

七、交易手续费对比

期货交易:不高于成交金额的万分之二(含风险准备金)

大宗钢铁交易:1元/吨

八、最小交割单位对比

期货交易:25吨,即5手

大宗钢铁交易:10吨,即2手

九、 *** 盈亏计算对比

期货交易:(开仓卖价-平仓买价)× *** 手数×5

或(平仓卖价-开仓买价)× *** 手数×5

大宗钢铁交易:

买方交易商 *** 合同应取得的 *** 收入为(负数为应支付):

( *** 价-买方订货价)÷1.17 × *** 数量(吨)

卖方交易商 *** 合同应取得的 *** 收入为(负数为应支付):

(卖方订货价- *** 价)÷1.17 × *** 数量(吨)

电子盘 *** 合同时需缴纳增值税;而期货 *** 时,由于税含在期货价格中,所以无需再次缴纳。

十、标准仓单的质押业务

上海期货交易所提供标准仓单质押业务。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规定,以标准仓单作为保证金的,按该品种交割月份期货合约的当日结算价为基准价核算其市值,作为保证金的金额不高于标准仓单市值的80%。

大宗钢铁交易中心暂无仓单质押业务服务。

十一、市场参与群体的对比

期货市场:自然人投资者、企业法人投资者等

大宗钢铁中心:只允许企业法人

十二、期货转现货业务

期货交易所提供期货转现货业务(以下简称期转现)。期转现是指持有方向相反的同一月份合约的会员(投资者)协商一致并向交易所提出申请,获得交易所批准后,分别将各自持有的合约按交易所规定的价格由交易所代为平仓,同时按双方协议价格进行与期货合约标的物数量相当、品种相同、方向相同的仓单的交换行为。其优点是:节约交割费用;提高资金利用率;利于套期保值锁定风险。

大宗钢铁交易中心暂无期转现业务服务。

总之,期货市场交易的是期货合约,投资者在合约到期日既可以进行实物交割,也可以采用平仓的方式对冲掉原来的交易,增强了资金的流动性;更重要的是,期货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和当日无负债制度,其违约和被迫履约风险远低于电子盘交易。 1.保持对于看好品种的中线持仓。

2.对上述品种的轻量级日内惯性操作,一般连跌两波后做多,冲一波平仓;或连升两波做空,跌一波平仓。当出现意外情况如出现单边行情,或者止损, 或者换月反向开仓,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远近的选择及多空配比。

3.对于可能转势的品种如天胶,先选择顺势开仓,在获利情况下可当日平仓,如未获利,则在收盘前换月锁仓。

4.对于新进入视野的品种如玉米,先小规模做多,一旦有方向感则立即增仓。

5.做短的品种更好选择隔月价差较大的品种,以便在不利情况发生时换月锁仓。

6.在技术上重视通道对于该品种的牵引作用及通道有效性及有效期问题。

7.不论当日交易顺利与否, 在收盘前尽量将保证金控制在2/3以下。如有对冲头寸,则剔除对冲因素的保证金应控制在1/2至2/3之间。

8.不能只关注一类品种, 这样可能会失去全局感。

9.不论出现什么情况,都必须以最快的速度适应价格及方向的改变,绝不吊死在一棵树上。

10.一般来说,不主观判定短线上涨和下跌目标,顺势而为,但不排斥对中期的价格认识。

11.适当运用K线组合的知识,但不作为唯一的操作依据。

12.远离无趋势品种,尤其是与工业及新能源产业无关的品种。

13.对于方向明确的商品,敢于立即介入。

14.风险与收益并存,要获利就必须敢于冒险,前提是在操作前尽可能多地了解介入品种的基本面及技术特征。

15.短线交易可结合多周期共振确定买卖方向。例如:当15分钟图均线多头排列,日线图均线多头排线,此时短线做多,然后持仓不动,当15分钟图均线空头排列时,平盘止盈。 1.在交易执行前未制定周详的交易计划

如果在实施交易之前没有制定周密详细的行动计划,那么交易者对于应该在何时何地退出交易、这笔交易可以亏损多少或盈利多少等事项就没有明确具体的认识。这样的交易玩的就是心跳,只能跟着感觉走,这常常导致彻底的失败。一位良师益友曾经给过我如下的投资箴言:“傻子都知道如何进入市场,但只有真正的智者才知道如何退出市场。”

2.交易品种选择或资金管理不当

想在期货市场想取得成功并不需要巨额投入。几个月的大幅波动促使主要的期货交易所纷纷提高了交易保证金,而迷你期货合约凭借其较低的保证金要求,近年来已成为最受小型和大型交易者欢迎的合约之一。数据显示,资金账户低于5000美元的交易者从事期货交易取得成功的可能性较大,反而是账户资金超过5万美元的客户群,极为容易在铤而走险的交易中一败涂地。成功交易的原因部分可以归结为适当的资金管理,而不是集中所有筹码冒险的高危”全垒”交易。

3.期望太高,操之过急

交易者如果在起步阶段就期望能够脱离基础工作而靠几笔非常成功的交易一飞冲天的话,通常残酷的现实会将他们的愿望击得粉碎。就如同医生、律师或者公司老板一样,没有经过长年累月锻炼的交易不可能成为成功的交易员。在所有的研究领域中,成功都需要你不断地努力工作,并拥有过人的毅力和天赋,期货交易也不例外。从事期货投资绝非易事,所谓期货交易是一夜暴富的捷径,那只是别有用心的人编织出来的美丽谎言罢了。在成为梦想中的成功 *** 交易员之前,你首先应该努力成为一名成功的 *** 交易者。

4.未采取止损措施

在期货交易中启用止损措施,能够确保投资者在某笔特定的交易中清楚地控制资金的风险额度,并确认交易的亏损状况。保护性止损是个很好的交易工具,但它也不是完美无缺的。价格波动幅度限制可能正好超过保护性止损点位。大宗商品市场的大幅波动凸显使用保护性止损措施的重要性,价格波动是所有期货交易者必须面对和考虑的事实,所有投资者都必须明白,并非每一次的保护性止损行动都是正确的,应当视情况相应地在相反方向也进行计划。记住,在期货交易中有没有完美的 *** 。

5.缺乏耐心和原则

失败的交易往往具有相同的特点,而耐心和原则对于成功交易的重要性,几乎已经成为期货交易中的老生常谈。典型的趋势交易者会按照趋势来交易,并耐心观察市场看行情是否会继续,他们往往不出意外地迎来了数额巨大的盈利。不要为交易而交易或为寻求变化而交易——耐心等待绝佳交易机会的到来,然后谨慎行动并抓住机会盈利——市场就是市场,没有人能代替市场或强迫市场。

6.逆势而动或企图极点杀入

人类天性喜欢低买高卖或高卖低买。 不幸的是,期货市场证明,这根本算不上一种盈利手段。企图寻找顶部和底部的投资者往往会逆势而动,使高买低卖行为成为了一种害人的习惯。在2010年贵金属市场的反弹中,黄金期货和白银期货价格创出了30年来的历史新高,这是在市场遭遇了价格平流层的情况下仍保持不断向上的良好明证。自以为稳拿顶部的投资者在2010年的贵金属市场遭遇了前所未有的滑铁卢。

7.执迷不悟,对抗市场

大多数成功的交易者不会在亏损的头寸上滞留太长时间或花费太多资金。他们会设置一个较为严格的保护性止损位,一旦触及该点位,他们将立即割肉(这时损失通常是很小的),然后将资金转移到另外一笔可能获利的交易上。在亏损的头寸上滞留较长时间,寄希望于瞬间扭亏为盈的投资者往往注定会失败。通常人们喜欢将收益或成本平均化,就在价格下降时增仓(多头时)。市场经验证明,这是一个坏主意,是非常危险的。

8.交易频度过高

在同一时间进行多项交易也是一个错误,尤其是如果存在大规模损失的话。如果交易损失越积越多,那么就到了清仓的时候了,即使你认为做其他新的交易可以弥补前期交易造成的损失。成为一名成功的期货交易者,需要集中精神并保持敏感。在同一时间做过多的事情绝对是错误的。

9.不怪自己怪别人

当你做了一个亏损交易或落得连败,别责怪你的经纪人或其他人,你是决定自己交易成功或失败的那个人。如果你觉得你无法严格控制自己的交易,那么不妨找找产生这种感觉的原因。你应该立即改变,严格控制自己交易的命运。

10.对市场分析不全面——无论是技术面还是基本面

你可以通过日线图对短期市场趋势进行了解,但同一市场长期的——周线及月线图却能提供完全不同的观察角度。计划交易时,我们需要很谨慎地从长期趋势图中获取更为全面的视角。从基本面来看,观察长期趋势也能保证你对市场中发生的事情有较为全面的了解。不了解和追踪市场中关键性的基础知识和信息会导致投资者成为井底之蛙,一叶障目、不见泰山。 客户期货开户必须具备的条件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入市交易资格(必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港澳台同胞暂时无法交易国内期货);

2.有从事交易必需的资金或资产(交易股指期货更低入市资金五十万,如交易商品期货则更低开户资金一万);

3.开户人和交易执行人须年满18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客户期货开户须提供的证件或资料

1.自然人开户(普通投资者):本人身份证原件以及银行卡;开户人本人必须现场开户。

2.法人开户(机构投资者):开户单位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指令下达人、资金调拨人的身份证以及《税务登记证》。 1.资本雄厚、信誉好。

2.通讯联络工具迅捷、先进、服务质量好。

3.能主动向客户提供各种详尽的市场信息。

4.主动向客户介绍有利的交易机会,有一定的专家团队在线指导,有良好的商业形象和背景。

5.收取合理的履约保证金。

6.规定合理、透明的交易佣金。

7.能为客户提供理想的经纪人和高端的服务。

2016年7月30日的上海期货铜结算价

你好,现在沪铜期货的主力合约是1609合约,7月30日是周六没有交易,7月29日的结算价是37810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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