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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配资P2P平台(正规期货配资平台)

4.15 W 人参与  2022年12月07日 03:52  分类 : 最新  评论

P2P平台有哪些刑事风险

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罪,即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银行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

那么,若P2P平台不越过监管层面上的《十部委规定》“监管红线”,是否就可以在司法实践层面上规避刑事法律风险?2014年12月6日,一则二审无罪判决宣判,根据该判决,人民法院就“介绍自然人借贷”的合规性进行了一定的说明:

(2014)榕刑终字第741号(平台:宜信普惠公司)

法院认为,上诉人林某甲犯非法经营罪没有证据支持。整个借款和还款流程中“宜信普惠公司”没有参与资金流转,没有收取利息或赚取利差,只收取中介咨询费。上诉人林某甲负责管理的宜信普惠福清分公司只是为借款人和出借人唐某甲牵线搭桥,提供中介服务。原判将“宜信普惠公司”这种经营模式和经营行为界定为刑法打击的对象没有法律依据。福州市人民检察院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员关于本案“P2P”模式目前尚无明确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原判认定上诉人林某甲犯非法经营罪于法无据,本院应予以纠正。

在该案例中,人民法院倾向于认为,P2P平台本身的“中介业务”,并不属于传统银行业务,即负债业务、资产业务、中间业务中的任何一种。易言之,P2P平台本身的居间业务,并不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

但是,提供“增信服务”,是否在司法实践层面上触犯刑法,尚无可从公开渠道的案例支持,尚有待监管层面、司法层面乃至立法层面的进一步确定。

此外,根据公开渠道所能获知的信息,那些目前较为成功的P2P平台,它们所坚持或实际经营的P2P业务,一般也都包含着“信息服务”,并排除了一些特许资格业务。

例如,作为入选2015年“中国互联网企业100强”排行榜(中国互联网协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中心在京联合发布)的两家P2P企业:

人人贷【人人贷商务顾问(北京)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互联网信息服务;经济贸易咨询;投资咨询;技术推广服务”;

陆金所【上海陆家嘴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则是:“金融产品的研究开发、组合设计、咨询服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

此外,作为国内P2P行业的业内首家及P2P本质业务的坚持者,拍拍贷【上海拍拍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金融信息服务,计算机 *** 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 *** ,计算机系统集成及软硬件的开发与销售,数据处理服务,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务),……”

结合以上自公开渠道取得的案例及经营范围信息,不免看到:P2P行业的本质,是金融信息服务、借贷居间服务;另一方面,就单纯经营P2P本质业务而言,并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就罪名本身而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非法经营罪之间存在一定的竞合关系,即未经批准而非法从事银行业务的,即涉嫌非法经营罪。在我国,如果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果未经批准,非法从事银行业务活动,就触犯了我国《刑法》,构成非法经营罪。而吸收公众存款,即是银行业务的一种。因此,若P2P平台面向公众吸收资金并构建资金池,则不仅触犯了非法经营罪,更触犯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而在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则有着如下的规定: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之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目前,大多数的P2P平台,无疑是没有吸收公众存款的资质的;其次,平台为经营其业务,“向社会公开宣传”是无法回避的,因为,信息公开和共享正是P2P平台的生命力所在。因此,以上述司法解释推之:一方面,P2P平台本身,根据其本身的业务特点,既已经构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某些特征;另一方面,P2P平台是否触犯该罪,关键在于其是否向公众吸储并承诺回报。据此,作为一个 *** 融资平台,P2P平台的本身属性,便决定其往往游走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边缘。

所以,若平台不能独立于借贷双方,而是归集资金构建资金池并寻找借款人,同时承诺一定的收益,则其将在相当的程度上构成“吸储放贷”并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此外,在举不胜枚的诸多案例中,可以看到的是:能否偿还本息,坏账是多少,虽对量刑有所影响,但就案件的定性是没有影响的。易言之,司法实践中,无论资金是否顺利运作,若“吸储放贷”的P2P平台扰乱了金融秩序并构成了司法解释的四个条件,平台及其经营者即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一行为罪。

例如,在以下的案例中,法院如何就案件进行定性,便可见一斑:

(2014)深罗法刑二初字第147号(平台名称:东方创投)

本院查明,……被告人邓某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后,将犯罪所得的人民币2200万元支付给深圳市和记某地产有限公司用于购买房产……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线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015)铜中刑终字第00039号(平台名称:徽煌财富)

本院查明,……经查:各被害人在“徽煌财富”P2P *** 借贷平台注册并将资金转入平台指定账户,控制借贷平台资金账户、支配资金进出的是陶秀义,陶秀义为获取息差将资金借贷给陈玉根。……

本院认为,陶秀义未经国家金融主管部门批准,通过建立P2P *** 借贷平台,发布虚假的借款投资标的,承诺给予高额利息回报为诱饵,向不特定的654人非法吸收资金5036万余元,数额巨大,且造成他人两千余万元经济损失,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015)香刑初字第229号(平台名称:黑龙江宸瀚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23日,涉案人员李威伙同初文斌(均另案处理)经预谋冒用居民宋某某的身份注册登记了宸瀚公司,并招募理财业务员。在未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金融业务的情况下,通过报纸刊登投资理财广告进行宣传,以“P2P”委托理财的形式,承诺高息保本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吸收存款,从中非法获利。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张某甲、何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伙同他人以委托理财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王某某、杨某某、张某甲参与犯罪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

(2014)明刑初字第00259号(平台名称:平海金融)

经审理查明:……,严庆海对于通过线下支付方式进行充值的人员给予一定奖励。之后,严庆海将其吸收的公众资金用于投资房地产开发以及借贷他人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庆海违反国家规定,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亿余元,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上述自公开渠道检索到的案例与相关法律法规相互佐证,反映出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司法实践中的如下特点:无论是基于我国立法还是司法实践,在P2P中,只要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并将所吸收的资金用于借贷或相关投资业务,或向投资人返还的,便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从而引起相当的刑事法律风险。

集资诈骗罪

随着“优易网案”一审判决的落地,P2P平台再次进入社会舆论的风口浪尖。该案中,法院认定,被告人除将集资的部分资金以月息3%或免息借贷给二人实际使用外(该款项均已归还),在借款人不知情且其无归还能力的情况下,将绝大部分集资款通过某投资公司配资投资期货、炒股,截至2012年12月21日,共计亏损1259万元。被告人逃匿以后,以宋某的名义继续通过乾腾投资公司配资投资期货,自2013年1月9日~2013年4月10日,共计亏损20余万元。由此,法院认为,两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 *** 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构成集资诈骗罪。

再结合另一案,即可以见到,在认定P2P平台是否构成集资诈骗罪的定性问题上,法院是较着眼于“资金的用途”的:

(2015)铜中刑终字第00038号(平台:华强财富)

……

法院查明,所骗取的1109万余元中,吴义华为取信投资人而投资购买池州某林场用去235万元;剩余款项中,吴义华用于归还林某借款本息450万元,给付余某建立和维护平台费用140万元,其余用于华强公司的运营和归还其个人其他债务等。

……

法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吴义华、上诉人吴秋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 *** 非法集资1109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

结合上述两案,从中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虽与吸收公众存款罪同样存在非法集资的情况,但在犯罪人将款项用于个人投机、偿债等,而非平台的放贷或投资,则法院更倾向于认定犯罪人所构成的是集资诈骗罪。易言之,若P2P平台建立资金池,且资金用于P2P平台业务,则更可能涉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若平台建立资金池,但资金用于P2P平台业务以外的方面,则更可能涉入集资诈骗罪。而目前,集资诈骗罪的更高法定刑,为死刑。

在案例之外,若仅就“集资诈骗罪”罪名本身而论,其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要分野点,就在于犯罪主观要件方面。易言之,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集资诈骗罪区别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重要特征。

而至于何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目前,未有法律立法层面的明确规定,但在一则司法解释中也可略见二三: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根据《刑法》之一百五十一条和之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的,诈骗数额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认定,合同标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

(一)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担保,采取下列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并造成较大损失的:

1、虚构主体;

2、冒用他人名义;

3、使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单据、介绍信、印章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

4、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能兑现的票据或者其他结算凭证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

5、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抵押物、债权文书等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

6、使用其他欺骗手段使对方交付款、物的。

(二)合同签订后携带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逃跑的;

(三)挥霍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

(四)使用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

(五)隐匿合同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拒不返还的;

(六)合同签订后,以支付部分货款,开始履行合同为诱饵,骗取全部货物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双方另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其余货款的。

在这则司法解释中,更高人民法院就类型化的解释 *** ,对“非法占有目的”进行了列举式的说明。并且,从这些说明中,我们也无疑可以看到的是,犯罪人是否具有犯罪的内心意思,乃是由外部的客观行为去反推的。而在P2P平台的犯罪中,如何用客观行为反推,我们认为,前述的两个案例无疑给了我们一些提示。

据此,结合前述的两则案例,我们认为,在认定P2P平台是否触发“集资诈骗罪”上,审判实践中倾向于认为:

(1)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集资诈骗罪”区别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重要标识;

(2)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法院一般是以犯罪人的客观行为反推的;

(3)P2P平台吸储后,资金不用于P2P业务,而平台经营者挥霍资金、潜逃、用于犯罪行为的,可视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而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罪”。

综上所述

P2P平台在构建及运营的过程中,虽谈不上危机四伏、险象环生,但为了平台的长期发展及持续经营,应当建立起一定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而在民事、行政、刑事法律风险中,刑事法律风险更是重中之重。目前,为防范刑事法律风险,以下三点问题是需要P2P平台及P2P行业从业人士重点关注的:

(1)单纯就提供借贷居间服务而言,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会导致刑事法律风险;

(2)若P2P平台自建资金池,面向公众大量吸储并承诺回报,即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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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贷从广西打 *** 来是那些

这几年随着网贷行业的发展,各地都出现了P2P平台的身影,特别是一线城市,P2P平台的数量也较多。虽说广西处于西南地区,在经济上是一个不发达的地区,但是也有多个P2P平台。我在海金汇、钱盆网、东盟贷这几个做过,推荐海金汇,上的都是抵押标,银行存管。

一:票据贷款, 它在 *** 借贷平台中主要是涉及到了票据业务,其中包括了银行的承兑汇票以及一些商业的汇票。 *** 借贷平台的业务模式也都包括了票据的贴现、票据的质押、内保的外贷等等。其中较为典型的为票据贴现。

票据的贴现就是指借款人将银行承兑汇票质押给 *** 借贷平台,为规避法律的风险,那么票据通常是由第三方支付公司或者是由银行进行托管的,随后 *** 借贷平台发布借款标的,那么投资人就可以在 *** 借贷平台上进行投标。

但是贷款存在风险性的,多数是在出现了假票、 *** 借贷平台系统背书错误、接待人或 *** 借贷平台兑付违约等方面上。 二:委托贷款往往就是指委托人( *** 借贷平台)提供合法来源的资金,而且我们所委托的业务银行主要是依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金钱的用途、金额的大小、期限的长短、的预期年化利率等信息区进行代为发放的、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业务,而那些银行是不对借款人还款与否承担起任何责任的信贷业务。

所以此类项目虽引入了各大银行中,但是他们施行的知识对资金使用起到监督的作用。 三:融资租赁就是指那些出租人往往会依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各种要求以及对供货人的选择清情况,然后出资向那些供货人购买租赁自己需要的物件,并租给承租的人进行使用,而承租的人一般是可以进行分期向出租人支付一定的租金,而且在租赁期内那些租赁物件的所有权都是归出租人所有,换一句话来说,就是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

四:资产证券化通常是指把线下非标准的企业债打包成线上标准化的资产小包,通过合作一些担保及 *** 借贷平台承诺溢价进行回购的业务。资产证券化的交易所对资产包和投资者权益进行登记和托管,更加透明。但同时由于资产证券化下的借投双方并未实现资金直接对接,此模式已经脱离了P2P *** 借贷平台本质,期间有一定的灰 *** 域,除了借款人违约风险外,还容易引发 *** 借贷平台管理及操作风险。

五:配资通常是指借款人(借贷者)在原有资金的基础之上,利用一定的杠杆原理,就在一些而比较好的 *** 借贷平台上发布借款标融资的过程,主要包括股票配资、期货配资、权证配资等。由于配资业务一直处于法律的灰色地带之处,但是存在较大的监管风险。

与此同时, *** 借贷平台也存在操盘以及强行平仓等等风险。 六:最后一种 *** 借贷平台的模型又可以分为银行过桥或者是赎楼贷款二种类型,银行过桥就是一种短期限的资金融通,一般期限都是以六个月为主,它是与长期资金相对接的资金融通。

提供过桥资金的目的是通过桥资金的融通,使借款企业达到与长期资金对接的条件,另外,它是可以进行长期资金替代过桥资金。其风险主要就是在于借款企业或借贷恩是否坚持续贷。

微期货平台,国内有哪些是正规的?

目前国内期货交易所主要有:

1、郑州商品交易所(ZCE)

郑州商品交易所成立于1990年10月12日,是我国之一家期货交易所,也是中国中西部地区唯一一家期货交易所,交易的品种有强筋小麦、普通小麦、PTA、一号棉花、白糖、菜籽油、早籼稻、玻璃、菜籽、菜粕、甲醇等16个期货品种,上市合约数量在全国4个期货交易所中居首。

2、上海期货交易所(SHFE)

上海期货交易所成立于1990年11月26日,目前上市交易的有黄金、白银、铜、铝、锌、铅、螺纹钢、线材、燃料油、天然橡胶沥青等11个期货品种。

3、大连商品交易所(DCE)

大连商品交易所成立于1993年2月28日,是中国东北地区唯一一家期货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有玉米、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粕、豆油、棕榈油、聚丙烯、聚氯乙烯、塑料、焦炭、焦煤、铁矿石、胶合板、纤维板、鸡蛋等15个期货品种。

4、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CFFEX)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于2006年9月8日在上海成立,是中国第四家期货交易所。交易品种有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5、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源中心)是经中国 *** 批准,由上海期货交易所出资设立的面向全球投资者的国际 *** 易场所。

6、平安期货有限公司

平安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期货)是经中国 *** 批准,并经国家工商局核准登记注册,获中国 *** 《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的全国性专业化期货公司。公司成立于1996年4月,总部位于中国改革开放的前沿城市-深圳,在上海设有营业部,注册资本金1.2亿元。

温馨提示:

1、以上信息仅供参考;

2、所有金融类衍生品的投资都具有风险性,对于投资者的金融风险管理能力有着较高的要求,不适合没有专业金融知识的投资者。除了基础的金融知识外,投资者还应做到自身风险承受的控制,不可盲目的进行投资。

应答时间:2021-11-30,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中国目前p2p贷款存在哪些模型及风险

一、信用贷款:

信用贷款是一种无抵押无担保的贷款类型,贷款额度一般不固定,不超过10-20万,借款期也是不固定,不过目前以短期为主。一般来讲,申请个人信用贷款需要提供以下信息:收入证明、银行内个人资信等级、个人职业信息等。此类投资项目主要基于借款人的个人资信而定,在国内征信体系不健全的大背景下,网贷平台中借款人借款的违约成本较低,所以违约率较高,平台需要较大的业务规模才能覆盖违约损失。

二、房屋抵押贷款:

房地产抵押贷款是借款人以自有房地产作为抵押物向出借人提供担保,在平台上发标借款的融资方式。借款人也可以用已设有抵押权的房产再次设定抵押权,充分利用抵押物的价值。现在此类投资项目受房价行情影响较大,存在房价下降、变现难等风险。目前有很多P2P平台存在二次房抵的现象,二次房抵是指当房屋目前评估值大于原评估值时,对房屋剩余价值进行抵押借款。虽然二次抵押有效,但不同于之一次抵押,二抵无法享受优先受偿权,因此风险较一抵稍大。

三、车辆抵押贷款:

车辆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通过将车辆作为抵押物来进行借款,通常用于解决短期 *** 的问题。在通常情况下,汽车抵押贷款只能借到估值的70%左右,时间分为一、三、六、十二个月不等。目前只有部分平台开展二手车抵押业务,鉴于国内新车市场仍有很大的上升空间,车辆抵押业务前景空间还是比较大。但这类贷款存在车辆损毁、骗贷、折价以及主要城市限购等风险。

四、股权 *** :

股权 *** ,是指股票持有人可以在不割售所持股票的情况下,通过持有公司股份质押给网贷平台提供反担保,从平台上发标借款的融资方式。多数大额企业借款多选择该方式。这类投资项目存在股权价值波动大,非上市公司股权变现难,股权价值与公司经营风险成同变动等风险。

五、供应链金融:

供应链金融是指平台基于核心企业的信用,根据贸易的真实背景和供应链核心企业的信用水平来评估中小借款企业的信贷资格,为核心企业及企业的上下游提供融资支持的信贷业务。主要包括采购阶段预付账款融资模式、运营阶段的动产质押融资模式、销售阶段的应收账款融资模式。这类贷款存在整个产业链的集中风险,核心企业风险,质押货物或企业资产的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应收帐变成坏账的无法收回的风险。核心企业通过P2P平台给关联企业融资存在的风控上的道德风险。

六、银行过桥:

过桥资金是一种短期资金的融通,期限以六个月为限,是一种与长期资金相对接的资金融通。提供过桥资金的目的是通过桥资金的融通,使借款企业达到与长期资金对接的条件,而后,可以长期资金替代过桥资金。这类项目的主要风险在于银行是否续贷,由于过桥资金对于企业运营来说非常重要,所以一旦落空,对于企业会形成致命的打击。

七、票据贷款:

网贷行业中涉及的票据业务则主要是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汇票。平台的业务模式包括票据贴现、票据质押、委托贸易付款、内保外贷等。其中较为典型的为票据贴现。票据贴现指借款人将银行承兑汇票质押给平台,为规避法律风险,票据一般由第三方支付公司或银行托管,随后平台发布借款标的,投资人进行投标。这类贷款存在假票、背书错误、兑付违约等风险。

八、融资租赁贷款:

融资租赁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目前很多平台与融资租赁公司合作开展此项业务。此类业务的风险在于承租人还款压力加大、承租人的经营风险、设备折旧变现风险。

九、配资贷款:

配资指借款人在原有资金的基础上,通过一定的杠杆,在平台上发布借款标融资的过程,主要包括股票配资、期货配资、权证配资等。由于配资业务一直处于法律的灰色地带,存在较大的监管风险。同时也存在操盘和同时强行平仓的风险。

十、资产证券化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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