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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投资适当性指引(证券期货投资适当性管理办法)

4.63 W 人参与  2022年12月14日 00:34  分类 : 最新  评论

什么是《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

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

*** 公告[2010]4号

现公布《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自2010年2月8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

之一条 为督促期货公司建立健全内控、合规制度,建立并完善以了解客户和分类管理为核心的客户管理和服务制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股指期货市场平稳、规范和健康运行,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及《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以下简称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指根据股指期货的产品特征和风险特性,区别投资者的产品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当的投资者审慎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监管制度安排。 第三条 中国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以下统称各派出机构),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中金所),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公司(以下简称监控中心),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中期协)应当按照“统一领导、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作、联合监管”的原则,严格落实本规定的各项工作要求。

第四条 中国 *** 及其派出机构对期货公司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中金所、中期协对期货公司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情况进行自律管理。 监控中心对期货公司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情况进行核查验证。

第五条 中金所应当从投资者的经济实力、股指期货产品认知能力、投资经历等方面,制定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具体标准和实施指引,并报中国 *** 备案。 第六条 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控、合规制度,严格落实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期货公司应当根据中金所制定的标准和指引,制定投资者适当性标准的实施方案,建立并有效执行客户开发管理制度和开户审核工作制度,完善业务流程与内部分工,加强责任追究。

期货公司应当及时将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方案及相关制度报中金所和公司所在地中国 *** 派出机构备案。

第七条 期货公司应当深化客户服务,向投资者充分揭示股指期货风险,全面客观介绍股指期货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产品特征,测试投资者的股指期货基础知识,认真审核投资者开户申请材料,审慎评估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不得为不符合适当性标准的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

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客户资料档案,除依法接受调查和检查外,应当为客户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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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自然人投资者应当全面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能力、生理及心理承受能力等,审慎决定是否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经济组织从事股指期货交易业务,应当根据自身的经营管理特点和业务运作状况,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对自身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能力进行客观评估,审慎决定是否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第九条 投资者应当如实申报开户材料,不得采取虚假申报等手段规避投资者适当性标准要求。投资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投资者应当遵守“买卖自负”的原则,承担股指期货交易的履约责任,不得以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股指期货交易履约责任。

第十条 中金所、期货公司应当加强对投资者交易行为的合法合规性管理,督促投资者遵守股指期货交易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中金所业务规则,持续开展投资者风险教育。

第十一条 期货公司应当完善客户纠纷处理机制,明确承担此项职责的部门和岗位,负责处理投资者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所产生的投诉等事项,及时化解相关矛盾纠纷。 期货公司应当督促客户遵守法律法规,通过正当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得侵害国家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扰乱社会公共秩序。

第十二条 期货公司违反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要求,未能执行相关内控、合规制度的,中国 *** 及其派出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进行处罚。

期货公司违反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要求的,中金所、中期协应当根据业务规则和自律规则对其进行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取得中间介绍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接受期货公司委托,协助办理开户手续的,应当对投资者开户资料和身份真实性等进行审查,向投资者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风险,进行相关知识测试和风险评估,做好开户入金指导,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第十四条 期货公司和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当在其经营场所为投资者办理股指期货开户手续。

第十五条 中国 *** 及其派出机构对取得中间介绍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证券公司违反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要求的,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者予以行政处罚。

中金所对期货公司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关派出机构。 第十六条 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对投资者的各项要求以及依据制度进行的评价,不构成投资建议,不构成对投资者的获利保证。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中国 *** 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0年2月8日起施行。

附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征求意见情况的说明

2010年1月15日,中国 *** 发布了《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中国期货业协会也发布了配套文件,同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反馈意见52条。其中期货公司、证券公司及其他机构的意见17条,个人投资者35条。

从征求意见情况和社会舆论反映来看,投资者、中介机构和专家学者普遍支持建立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认为适当性制度设计合理,实施安排科学,考虑了我国资本市场的实际和股指期货的风险特性,体现了将适当产品销售给适当投资者的理念,符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可从源头上深化投资者风险教育,有效避免投资者盲目入市,确保股指期货平稳推出。

经过认真研究,吸收采纳的意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制度实施方面,主要涉及期货公司和证券公司的分工。有意见提出,证券公司是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诸多环节的落实主体,应当明确在相关业务中的分工。采纳该意见,在中金所《实施办法》中增加期货公司、证券公司业务对接要求,并规定期货公司对证券公司的相关业务进行复核。

二是在操作性方面,主要集中在适当性指标的具体理解和实施。有意见认为,中金所《实施办法》硬性条件中10个交易日,20笔以上股指期货仿真交易成交记录的要求不明确。10个交易日是否必须是连续的,20笔上成交是否是累计的。采纳该意见,明确仿真交易累计10个交易日的时间要求。

有意见提出,应当明确中金所《操作指引》中信用报告的出具部门。我们采纳该意见,明确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作为个人信用报告的权威出具机关。

有意见认为,投资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真实性很难验证,建议增加投资者对自己提供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内容。股指期货适当性制度实施过程中,期货公司有审慎选择客户的义务,同时客户也有如实陈述自身情况的义务。我们采纳了这个建议。 三是为保证适当性制度的实施效果,根据有关意见,明确期货公司和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当在其经营场所为投资者办理股指期货开户手续,即必须临柜开户,禁止非现场开户。

没有采纳的意见主要涉及50万资金要求和综合评估程序。有意见认为50万资金门槛过高,限制了一般散户的参与。我们认为,对于高风险产品设定准入资金门槛是国际上比较成熟的做法,是对中介机构将适当的产品卖给适当的投资者的要求。资金指标可以反映投资者的经济实力,是衡量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主要指标。设定更低资金要求可以较好地验证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目前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合约面值大约为100万,按12%的更低保证金水平,考虑期货交易的基本风险控制要求,50万的资金门槛是合适的。

还有意见提出尽量简化综合评估的各项证明材料。我们认为,综合评估是对投资者风险承担能力的总体评估,是期货公司审慎选择客户的内在要求。综合评估效果的关键是要保证各项标准的可验证性,因此需要对相关指标提出证明材料要求。这些要求不会对适当的投资者参与构成限制,不会对真正有需求且符合条件的投资者造成障碍。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具体规定了经营机构违反适当性管理规定时应当采取的监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经营机构违反《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中国 *** 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等监督管理措施。 (2)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违反《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存在较大风险或者风险隐患的,中国 *** 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采取监督管理措施。 (3)违反《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存在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时未了解投资者信息,未合理划分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在投资者坚持购买风险等级高于其承受能力的产品时未尽到相关职责及注意义务,未在情况变化时主动调整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及适当性匹配意见,向投资者销售、提供了禁止销售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在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前未告知相关信息或提供了虚假信息等情形时,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之一百三十七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予以赴理。

管理办法

(1)依据多维度对投资者进行分类;(2)建立严控风险的产品分级机制; (3)强调对于普通投资者进行特别保护; (4)强调了证券公司、第三方销售等中介机构的监管责任并规定了相应的追责体系; (5)强调了适当性原则:适当性就是指“经营机构所提供的金融产品或服务与客户的财务状况、投资目标、风险承受水平、财务需求、知识和经验之间的契合程度”。

拓展资料

对于投资者影响

对于普通投资者来说,在照顾风险承销能力的情况下并没有丧失自主选择权。今后投资者购买产品、接受服务,按规定需要提供信息,并且如果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投资者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经营机构应当拒绝向其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同时,在开通信用业务、新三板、创业板、分级基金、期权、退市交易等一些高风险等级且超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业务时需要进行“双录”。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涉及以下哪些方面

你好,适当性新规于今年7月1日实施,《办法》一共43条,以强化经营机构的适当性责任为主线,以经营机构对投资者进行科学分类,把“了解投资者”、“了解产品”、“投资者与产品匹配”、“风险揭示”等作为基本的经营原则,针对适当性管理中的实际问题,规定了以下主要制度安排:一是形成了依据多维度指标对投资者进行分类的体系,统一投资者分类标准和管理要求;二是明确了产品分级的底线要求和职责分工,建立层层把关、严控风险的产品分级机制;三是规定了经营机构在适当性管理各个环节应当履行的义务,全面从严规范相关行为;四是突出对于普通投资者的特别保护,向投资者提供有针对性的产品及差别化服务;五是强化了监管职责与法律责任,确保适当性义务落到实处。

根据指引,投资者按风险承受能力被分为五类:保守型、谨慎型、稳健型、积极型和激进型,产品也按风险分为五类:低风险、中低风险、中风险、中高风险和高风险。业内人士对记者表示,监管层此举意在规范机构业务发展,有助于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和券商风险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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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

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

之一条 为督促、引导证券行业有效落实适当性管理要求,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 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以下统称“证券经营机构”)向投资者销售金融产品,或者以投资者买入金融产品为目的提供证券经纪、投资顾问、融资融券、资产管理、柜台交易等金融服务,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证券经营机构可以通过由投资者填写《投资者基本信息表》等多种方式了解《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投资者基本信息。

第四条 证券经营机构可以要求符合《办法》第八条第(一)、(二)、(三)项条件的投资者提供营业执照、经营证券、基金、期货业务的许可证、经营其他金融业务的许可证、基金会法人登记证明、QFII、RQFII、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等身份证明材料,理财产品还需提 *** 品成立或备案文件等证明材料。符合前述条件的投资者经核验属实的,证券经营机构可将其直接认定为专业投资者,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投资者。

第五条 证券经营机构可以要求符合《办法》第八条第(四)、(五)项条件的投资者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者提供的最近一年财务报表、金融资产证明文件、两年以上投资经历的证明材料等;

(二)自然人投资者提供的本人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或近三年收入证明,投资经历或工作证明或职业资格证书等。

符合前述条件的投资者经核验属实的,证券经营机构可将其直接认定为专业投资者,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投资者。

第六条 普通投资者申请转化成为专业投资者的,证券经营机构可以要求其提供下列材料:

(一)专业投资者申请书,确认自主承担产生的风险和后果;

(二)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者提供的最近一年财务报表、金融资产证明文件、一年以上投资经历等证明材料;

(三)自然人投资者提供的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或者近三年收入证明或一年以上投资经历或工作经历等证明材料。

证券经营机构完成申请材料核验后还应该按照《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投资者进行审慎评估。符合普通投资者转为专业投资者的,应当说明对不同类别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书面告知其审查结果和理由;不符合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也应当书面告知其审查结果和理由。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按照《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审查结果告知和警示进行全过程录音或者录像,或者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进行确认。

第七条 符合《办法》第八条第(四)、(五)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申请转化普通投资者的,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及时将其变更为普通投资者,按照规定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履行相应适当性义务。

第八条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根据普通投资者信息,通过投资者填写《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等 *** 对其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评估。《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的设计应当科学、合理、全面、通俗易懂。

第九条 证券经营机构可以将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到高至少划分为五级,分别为:C1(含风险承受能力更低类别的投资者)、C2、C3、C4、C5。具体分类标准、 *** 及其变更应当告知投资者。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与普通投资者确认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结果,并以书面方式记载留存。

第十条 《投资者基本信息表》、《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应当由投资者本人或合法授权人填写。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明示、暗示等方式诱导、误导、欺骗投资者,影响填写结果。

第十一条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及时将投资者信息录入投资者评估数据库,并根据更新的信息持续评估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投资者评估数据库中应当至少包含下列信息:

(一)《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投资者信息及本指引规定的证明材料;

(二)历次《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内容、评估时间、评估结果等;

(三)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或转化为普通投资者的申请书、审查结果告知和警示等;

(四)投资者投资交易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或服务及其风险等级、交易权限、交易频率等;

(五)投资者在证券经营机构的失信记录;

(六)中国 *** 、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及证券经营机构认为必要的其它信息。

前述第(四)项不适用于证券投资咨询机构。

第十二条 证券经营机构可以将C1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作为风险承受能力更低类别的投资者: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没有风险容忍度或者不愿承受任何投资损失;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根据《办法》第十六、十七条规定的因素,通过科学、合理的 *** 对产品或服务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其风险等级。

第十四条 证券经营机构可以将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由低至高至少划分为五级,分别为:R1、R2、R3、R4、R5。具体划分 *** 、标准及其变更应当告知投资者。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根据《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名录》列出相对应的产品或服务清单。

第十五条 证券经营机构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涉及投资组合或资产配置的,应当按照投资组合或资产配置的整体风险对该产品或者服务进行风险等级评估,确定其风险等级。

第十六条 证券经营机构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应当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 规定以及投资者准入要求的前提下,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与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相匹配的原则,对投资者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履行适当性义务。

第十七条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及普通投资者的实际情况,确定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与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适当性匹配的具体 *** ,也可以参照以下方式确定:

(一)C1级投资者匹配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二)C2级投资者匹配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三)C3级投资者匹配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四)C4级投资者匹配R4、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五)C5级投资者匹配R5、R4、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专业投资者可以购买或接受所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 规定及市场、产品或服务对投资者准入有要求的,从其规定和要求。

第十八条 证券经营机构对投资者提出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代表其对产品或服务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投资者在参考证券经营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独立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第十九条 证券经营机构告知投资者不适合购买相关产品或者接受相关服务后,投资者主动要求购买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接受相关服务的,证券经营机构在确认其不属于风险承受能力更低类别的投资者后,应当就产品或者服务风险高于其承受能力进行特别的书面风险警示,投资者仍坚持购买的,可以向其销售相关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

第二十条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与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相匹配的,证券经营机构应当与投资者签署确认适当性匹配结果;不匹配的,应当与投资者签署确认风险警示。

第二十一条 证券经营机构销售产品、提供服务,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产品或服务信息以及有助于投资者作出投资分析判断的其他信息。披露的信息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存在重大遗漏,不得欺诈投资者。

第二十二条 证券经营机构销售产品、提供服务,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产品或服务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主要风险以及具体产品或服务的特别风险,并由投资者签署确认。

第二十三条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回访制度,对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投资者,每年抽取不低于上一年度末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投资者总数(含购买或者接受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不含休眠账户及中止交易账户投资者)的10%进行回访。回访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受访人是否为投资者本人;

(二)受访人是否按规定填写了《投资者基本信息表》、《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等并按要求签署;

(三)受访人是否已知晓产品或服务的风险以及相关风险警示;

(四)受访人是否已知晓所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业务规则;

(五)受访人是否已知晓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购买的产品或者接受服务的风险等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

(六)受访人是否知晓承担的费用以及可能产生的投资损失;

(七)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存在《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禁止行为。

第二十四条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结合自身实际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对相关岗位人员开展与适当性管理有关的培训,提高其履行适当性义务所需的知识和技能。

第二十五条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将相关岗位人员履行适当性义务、处理客户投诉与纠纷等纳入绩效考核范围。

证券经营机构不得采取鼓励不适当销售或服务的考核激励措施。

第二十六条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对相关岗位人员履行适当性义务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人员进行问责。

第二十七条 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在履行适当性义务时获取的投资者基本信息、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结果等信息严格保密,防止该等信息被泄露或被不当利用。

第二十八条 证券经营机构应妥善处理因履行适当性义务引起的投资者投诉与纠纷,保存相关记录,及时分析总结,改进和完善相关机制与制度。

第二十九条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依据《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进行适当性自查,自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适当性管理制度建设及落实、人员培训及考核、投资者投诉纠纷处理、发现问题及整改等情况。

第三十条 证券经营机构与投资者发生适当性相关的纠纷,可以按相关规定向协会申请调解。

第三十一条 协会对证券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进行自律管理,对违反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证券经营机构及人员依法采取自律惩戒措施。

第三十二条 本指引所称书面形式包括纸质或电子形式。

第三十三条 本指引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指引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指引》、《关于发布的通知》同时废止。

附件:1、投资者基本信息表

2、专业投资者申请书

3、专业投资者告知及确认书

4、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

5、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告知书

6、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名录

7、适当性匹配意见确认书

8、产品或服务风险警示及投资者确认书

附件1:

投资者基本信息表(自然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资金账号:

投资者基本信息(申请人填写)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国籍

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

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职业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 □企事业单位职工 □农民 □个体工商户 □注册会计师 □ 律师□学生 □金融机构从业人员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 □无业 □其他,

工作单位

职务

学历

□博士  □硕士  □大本  □大专 

□中专 □高中  □初中及以下

诚信记录

是否有以下来源的不良诚信记录?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更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工商行政管理机构 □税务管理机构 □监管机构、自律组织 □投资者在证券经营机构的失信记录 □其他,

□无 □有(请注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

有效期限

固定 ***

手机号码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Email

本人保证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和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对其承担责任。

申请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经办人签章: 复核人签章: 营业网点盖章:

事后审核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投资者基本信息表(机构)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资金账号/客户号:

投资者基本信息(申请人填写)

机构名称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机构类型

□一般企业法人 □金融机构□社会公益基金□QFII□RQFII□其他组织____________

住所地

经营范围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证号码

证明该机构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证照类型

证明该机构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证照号码

证明该机构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证照有效期限

机构联系 ***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类型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号码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有效期限

授权代表人姓名

授权代表人身份证件类型

授权代表人身份证件号码

授权代表人身份证件有效期限

授权代表人 ***

授权代表人

手机号码

授权代表人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Email地址

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

姓名:

*** :

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姓名:

*** :

诚信记录

是否有来源于以下机构的不良诚信记录?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更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工商行政管理机构 □税务管理机构 □监管机构、自律组织 □投资者在证券经营机构的失信记录 □其他组织

□无 □有

本机构保证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和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对其承担责任。

机构授权代表人签名: 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名:

机构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经办人签章: 复核人签章: 营业网点盖章:

事后审核人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注:机构投资者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

附件2:

专业投资者申请书

投资者申请栏

投资者姓名/名称

资金账号

身份证明文件类别及号码

本人/机构自愿申请被划分为专业投资者,已按要求提供财产状况、投资经历、从业经历等相关证明材料,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其负责,所提供材料符合下述相应类别的各项要求,并自主承担产生的风险和后果。

特此申请。

投资者(自然人签名/机构签章、授权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证券经营机构复核栏

类型

复核内容

是否符合

符合《办法》第八条(四)、(五)条件的投资者

法人或其他组织

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是 □否

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是 □否

具有2年及以上从事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是 □否

自然人

金融类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是 □否

具有2年及以上从事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办法》第八条之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是 □否

符合《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投资者

法人或其他组织

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是 □否

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是 □否

具有1年及以上从事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是 □否

自然人

金融类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

□是 □否

具有1年及以上从事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1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

□是 □否

复核人(一): 复核人(二):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3:

专业投资者告知及确认书

证券经营机构告知栏

尊敬的投资者(投资者姓名/名称: ,资金账号: ):

根据您提供的财产状况、交易情况、工作经历等相关证明材料,经复核您被划分为专业投资者。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请您仔细阅读,并在投资者确认栏签字(签章)确认:

一、证券经营机构在向专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时,对专业投资者履行的适当性义务区别于其他投资者。

二、如您希望不再被划分为专业投资者,可向本公司提出申请。

三、当您的财产状况、交易情况、工作经历等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时,请及时通知我公司,经复核如不再符合专业投资者的申请条件,将不再被划分为专业投资者。

证券营业网点签章:

年 月 日

投资者确认栏

本人/机构自愿申请被划分为专业投资者,已阅读了上述告知内容,确认相关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并知悉贵公司根据申请材料将本人/机构划分为专业投资者。对于贵公司销售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本人/机构具有专业判断能力,能够自行进行专业判断。

本人/机构确认已了解贵公司对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在履行适当性义务方面的区别,本人/机构知悉可以自愿申请或因不再符合专业投资者的条件,而不再被划分为专业投资者的规则。

投资者(自然人签名/机构签章、授权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4: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适用于自然人投资者)

投资者姓名:

资金账号:

本问卷旨在了解您可承受的风险程度等情况,借此协助您选择合适的产品或服务类别,以符合您的风险承受能力。

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是本公司向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一个环节,其目的是使本公司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与您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相匹配。

本公司特别提醒您:本公司向投资者履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等适当性义务,并不能取代您自己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产品或服务的固有风险。同时,与产品或服务相关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等将由您自行承担。

本公司提示您:本公司根据您提供的信息对您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履行适当性义务。

本公司建议:当您的各项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需对您所投资的产品及时进行重新审视,以确保您的投资决定与您可承受的投资风险程度等实际情况一致。

本公司在此承诺,对于您在本问卷中所提供的一切信息,本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承担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机关依法定程序进行查询以外,本公司保证不会将涉及您的任何信息提供、泄露给任何第三方,或者将相关信息用于违法、不当用途。

一、财务状况

1、您的主要收入来源是:

A. 工资、劳务报酬

B. 生产经营所得

C. 利息、股息、 *** 证券等金融性资产收入

D. 出租、出售房地产等非金融性资产收入

E. 无固定收入

2、最近您家庭预计进行证券投资的资金占家庭现有总资产(不含自住、自用房产及汽车等固定资产)的比例是:

A.70%以上

B.50%-70%

C.30%-50%

D.10%-30%

E.10%以下

3、您是否有尚未清偿的数额较大的债务,如有,其性质是:

A. 没有

B. 有,住房抵押贷款等长期定额债务

C. 有,信用卡欠款、消费信贷等短期信用债务

D. 有,亲朋之间借款

4、您可用于投资的资产数额(包括金融资产和不动产)为:

A. 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B. 50万-300万元(不含)人民币

C. 300万-1000万元(不含)人民币

D. 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投资知识

5、以下描述中何种符合您的实际情况:

A. 现在或此前曾从事金融、经济或财会等与金融产品投资相关的工作超过两年

B. 已取得金融、经济或财会等与金融产品投资相关专业学士以上学位

C. 取得证券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期货从业资格、注册会计师证书(CPA)或注册金融分析师证书(CFA)中的一项及以上

D. 我不符合以上任何一项描述

三、投资经验

6、 您的投资经验可以被概括为:

A.有限:除银行活期账户和定期存款外,我基本没有其他投资经验

B.一般:除银行活期账户和定期存款外,我购买过基金、保险等理财产品,但还需要进一步的指导

C.丰富:我是一位有经验的投资者,参与过股票、基金等产品的交易,并倾向于自己做出投资决策

D.非常丰富:我是一位非常有经验的投资者,参与过权证、期货或创业板等产品的交易

7、有一位投资者一个月内做了15笔交易(同一品种买卖各一次算一笔),您认为这样的交易频率:

A. 太高了

B. 偏高

C. 正常

D. 偏低

8、过去一年时间内,您购买的不同产品或接受的不同服务(含同一类型的不同产品或服务)的数量是:

A. 5个以下

B. 6至10个

C. 11至15个

D. 16个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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