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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监管部指引第二号(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2014)

2.23 W 人参与  2022年12月19日 09:03  分类 : 推荐  评论

中国期货 *** 数量

能不能做股指期货就靠这个评级的好吧,怎么会没用《期货日报》一、期货公司试行分类监管,首次分类结果评定为有效实施对期货公司的监督管理,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促进期货公司持续规范发展,中国 *** 于2018年8月19日正式发布《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试行)》,2018年9月1日起施行。期货公司分类是指以期货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为基础,结合公司市场影响力和持续合规状况,将期货公司分为AAA、AA、A、BBB、BB、B、CCC、CC、C、D、E等5类11个级别。分类评价每年进行一次,分类监管评审结果将成为确定期货公司新业务试点范围和推广顺序的依据以及期货公司申请增加业务种类、新设营业网点等事项的审慎条件。在2018年的评审中,165家期货公司A、B、C、D、E类公司数量分别为18、37、81、28和1家。二、期货市场统一开户实施推广工作顺利完成为加强期货市场风险监控,落实开户实名制,提高期货市场开户效率,进一步夯实期货市场规范发展的基础,中国 *** 于2018年8月31日正式发布《期货市场开户管理规定》,2018年9月1日起施行。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根据《规定》制定统一开户的业务操作指引和具体实施工作规划,负责牵头落实统一开户全国推广工作。截至11月26日,全国正常经营的164家期货公司已分五批全部纳入统一开户系统,期货市场统一开户实施推广工作顺利完成。在期货市场客户开户实名制得到严格落实的同时,期货公司和投资者普遍反映开户效率大大提高。三、《期货公司信息技术管理指引》发布实施,期货公司信息安全和技术管理水平全面提升为进一步提高期货公司信息技术管理和运行维护保障水平,加强期货公司信息系统建设,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有效控制行业技术运行风险,促进期货行业的健康发展,中国 *** 公布实施《关于进一步加强期货公司信息技术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取得商品期货经纪业务、金融期货经纪业务、金融期货交易结算业务、金融期货全面结算业务资格和符合条件开展创新业务的期货公司的信息技术管理相应要求和等级。中国期货业协会于7月9日正式发布实施《期货公司信息技术管理指引》,期货公司信息技术管理被划分为四个技术等级,每一等级均对期货公司的技术管理、机房建设、核心系统、安全、日常运行、备份、系统维护和营业部技术要求等八个方面提出具体要求,相应的要求逐级提高。《指引》和《意见》的实施,使期货公司得到统一标准的规范管理,促进了期货公司信息安全和技术管理水平全面提升。四、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上海总部成立,期货监管机构调整顺利完成为完善期货市场运行监测监控系统,适应期货市场发展新形势和推出股指期货等金融期货品种的需要,健全跨市场、跨交易所监管体系,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上海总部正式成立。建立期货市场运行监测监控系统,是期货市场发展与监管工作的又一项重要的基础建设,对于加强市场监控、风险监测、防范和打击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也标志着我国期货市场的风险防范、控制体系更加趋于完善。为适应市场发展需要,加强监管力量,期货监管机构的调整顺利完成, *** 原期货监管部划分为期货监管一部和期货监管二部,一部侧重于市场监管,二部侧重于机构监管。五、钢材、早籼稻、PVC等商品期货新品种上市螺纹钢、线材、早籼稻和PVC等商品期货新品种2018年先后上市。至此,除原油外的国际大宗商品基本都已在国内上市交易,使我国商品期货市场形成了相对完善的农产品、能源化工、金属三大品种体系,进一步扩大了服务现货产业和实体经济的范围,提升了期货市场服务国民经济发展的能力。六、四家商业银行成为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自营会员中国工商银行、交通银行、兴业银行和民生银行成为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自营会员。商业银行成为黄金期货自营会员,是我国期货市场改革和发展过程中的又一重要步骤,将从根本上改变国内期货市场的现有投资者参与结构,对提高期货市场的流动性、增强价格发现功能起到极大促进作用。2018年3月7日,中国银监会发布《关于商业银行从事境内黄金期货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商业银行从事境内黄金期货交易业务,并规定须以成为期货交易所会员的方式从事境内黄金期货交易业务,实行事后报告制。七、商品价格表现强劲,国内外黄金期货价格创出历史新高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世界各国都采取了宽松的货币政策。在美元持续走弱、通胀预期增强的背景下,充裕的流动性支持国内外商品价格联袂走高,国际金价突破1200美元/盎司,创出历史新高。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9)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了规范期货公司经营活动,加强对期货公司监督管理,保护客户合法权益,推进期货市场建设,根据《公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期货公司,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期货公司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 )的规定,审慎经营,防范利益冲突,履行对客户的诚信义务。第四条 期货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关联人不得滥用权利,不得占用期货公司资产或者挪用客户资产,不得侵害期货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第五条 中国 *** 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实行监督管理。

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按照自律规则对期货公司实行自律管理。

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依法对客户保证金安全实施监控。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业务终止第六条 申请设立期货公司,除应当符合《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二)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5人;

(三)具备任职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第七条 期货公司主要股东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实收资本和净资产均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二)净资产不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有负债低于净资产的50%,不存在对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确定影响的其他风险;

(三)具备持续盈利能力,持续经营3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出资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且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委托资金、负债资金等入股期货公司;

(五)信誉良好、公司治理规范、组织架构清晰、股权结构透明,主营业务性质与期货公司具有相关性;

(六)没有较大数额的到期未清偿债务;

(七)近3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八)未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九)近3年作为公司(含金融机构)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未有滥用股东权利、逃避股东义务等不诚信行为;

(十)不存在中国 *** 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不适合持有期货公司股权的情形。第八条 期货公司主要股东为自然人的,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第(六)项至第(十)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二)信誉良好,不存在对所投资企业经营失败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未逾3年的情形。

间接持有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的自然人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第九条 期货公司控股股东、之一大股东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股东不适用净资本或者类似指标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

(二)在技术能力、管理服务、人员培训或营销渠道等方面具有较强优势;

(三)具备对期货公司持续的资本补充能力,对期货公司可能发生风险导致无法正常经营的情况具有妥善处置的能力;

(四)中国 *** 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 非金融企业入股期货公司成为主要股东或者控股股东、之一大股东的,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规定的相关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有关规定和相关指导意见;

(二)中国 *** 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 期货公司主要股东、控股股东、之一大股东为境外股东的,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设立、合法存续的金融机构;

(二)近3年各项财务指标及监管指标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的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

(三)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具有完善的期货法律和监督管理制度,其期货监管机构已与中国 *** 签订监管合作备忘录,并保持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四)期货公司外资持股比例或者拥有的权益比例,累计(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不得超过我国期货业对外或者对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开放所作的承诺。

境外股东应当以可自由兑换货币或者合法取得的人民币出资。

(五)中国 *** 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期货市场客户开户管理规定

法律分析: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期货市场客户开户管理规定》。该《规定》于2009年8月27日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根据2012年2月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1号发布的《关于修改〈期货市场客户开户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规定》分总则、客户开户及交易编码申请、客户资料修改、客户交易编码的注销、客户资料管理、监督管理、附则7章43条,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八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017修订)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规范期货交易行为,加强对期货交易的监督管理,维护期货市场秩序,防范风险,保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期货市场积极稳妥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期货交易,是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本条例所称期货合约,是指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期货合约包括商品期货合约和金融期货合约及其他期货合约。

本条例所称期权合约,是指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包括期货合约)的标准化合约。第三条 从事期货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等违法行为。第四条 期货交易应当在依照本条例第六条之一款规定设立的期货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期货交易场所进行。

禁止在前款规定的期货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第五条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对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第二章 期货交易所第六条 设立期货交易所,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未经国务院批准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第七条 期货交易所不以营利为目的,按照其章程的规定实行自律管理。期货交易所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期货交易所的负责人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任免。

期货交易所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第八条 期货交易所会员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期货交易所可以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会员由结算会员和非结算会员组成。第九条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之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期货交易所的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

(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期货交易所、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期货公司、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5年;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第十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交易活动的风险控制和对会员以及交易所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期货交易所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交易的场所、设施和服务;

(二)设计合约,安排合约上市;

(三)组织并监督交易、结算和交割;

(四)为期货交易提供集中履约担保;

(五)按照章程和交易规则对会员进行监督管理;

(六)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期货交易所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参与期货交易。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期货交易所不得从事信托投资、股票投资、非自用不动产投资等与其职责无关的业务。第十一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下列风险管理制度:

(一)保证金制度;

(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三)涨跌停板制度;

(四)持仓限额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

(五)风险准备金制度;

(六)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风险管理制度。

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还应当建立、健全结算担保金制度。第十二条 当期货市场出现异常情况时,期货交易所可以按照其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

(一)提高保证金;

(二)调整涨跌停板幅度;

(三)限制会员或者客户的更大持仓量;

(四)暂时停止交易;

(五)采取其他紧急措施。

前款所称异常情况,是指在交易中发生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或者发生不可抗拒的突发事件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异常情况消失后,期货交易所应当及时取消紧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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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期货公司监督管理,促进期货公司加强内部控制、防范风险、稳健发展,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 )的有关规定计算风险监管指标。第三条 中国 *** 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结合期货市场与期货行业发展状况,在征求行业意见基础上对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标准及计算要求进行动态调整,并为调整事项的实施作出过渡性安排。第四条 期货公司应当建立与风险监管指标相适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及风险管理制度,建立动态的风险监控和资本补充机制,确保净资本等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标准。第五条 期货公司应当及时根据监管要求、市场变化及业务发展情况对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进行压力测试。

压力测试结果显示潜在风险超过期货公司承受能力的,期货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补充资本或控制业务规模,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范围内。第六条 期货公司应当聘请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期货公司年度风险监管报表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应当勤勉尽责,对出具报告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对出具审计报告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第七条 中国 *** 及其派出机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是否符合标准,期货公司编制、报送风险监管报表相关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 风险监管指标标准及计算要求第八条 期货公司应当持续符合以下风险监管指标标准:

(一)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二)净资本与公司风险资本准备的比例不得低于100%;

(三)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20%;

(四)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100%;

(五)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高于150%;

(六)规定的更低限额结算准备金要求。第九条 中国 *** 对风险监管指标设置预警标准。规定“不得低于”一定标准的风险监管指标,其预警标准是规定标准的120%,规定“不得高于”一定标准的风险监管指标,其预警标准是规定标准的80%。

更低限额结算准备金不设预警标准。第十条 期货公司净资本是在净资产基础上,按照变现能力对资产负债项目及其他项目进行风险调整后得出的综合性风险监管指标。

净资本的计算公式为:净资本=净资产-资产调整值+负债调整值-/+其他调整项。第十一条 期货公司风险资本准备是指期货公司在开展各项业务过程中,为应对可能发生的风险损失所需要的资本。第十二条 更低限额结算准备金是指期货公司按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要求以自有资金缴存用于履约担保的更低金额。第十三条 期货公司计算净资本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确认预计负债。

中国 *** 派出机构可以要求期货公司对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充足性和合理性、预计负债确认的完整性进行专项说明,并要求期货公司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意见;有证据表明期货公司未能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未能准确确认预计负债的,中国 *** 派出机构应当要求期货公司相应核减净资本金额。第十四条 期货公司应当根据期末未决诉讼、未决仲裁等或有事项的性质、涉及金额、形成原因、进展情况、可能发生的损失和预计损失进行会计处理,在计算净资本时按照一定比例扣减,并在风险监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第十五条 期货公司借入次级债务、向股东或者其关联企业借入具有次级债务性质的长期借款以及其他清偿顺序在普通债之后的债务,可以按照规定计入净资本。

期货公司应当在相关事项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中国 *** 派出机构报告。

期货公司不得互相持有次级债务。第十六条 中国 *** 及其派出机构认为期货公司开展某项业务存在未预期风险特征的,可以根据潜在风险状况确定所需资本规模,并要求期货公司补充计提风险资本准备。第三章 编制和披露第三章 编制和披露第十七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中国 *** 规定的方式编制并报送风险监管报表。中国 *** 可以根据监管需要及行业发展情况调整风险监管报表的编制及报送要求。

中国 *** 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期货公司不定期编制并报送风险监管报表,或要求期货公司在一段时期内提高风险监管报表的报送频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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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监管部指引第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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