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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期货暂行规定》试行(期货交易条例最新)

7.54 W 人参与  2022年12月20日 15:25  分类 : 最新  评论

对于小企业会计准则下商品期货如何会计处理?

期货套期保值的会计处理

财政部1997年印发的《企业商品期货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1997年51号),及以后施行的《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已被《企业会计制度》取代)附件《商品期货业务会计处理规定》(以下将上述两文件合称为《规定》),对期货业务的会计处理都作了规定。但是,近年来施行的《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却都未涉及期货业务,而且,笔者也未见1998年2月至今财政部有关于期货业务会计处理的规范性文件印发,这正好与近几年来期货市场逐渐发展和成熟构成较大的反差。因此,现在研究期货套期保值的会计处理,仍必须以上述《规定》为基础。

一、科目设置和报表列示

(一)《规定》增设的科目

《规定》要求凡有商品期货业务的企业,应增设以下总账科目和明细科目:

1、“期货保证金”科目,核算企业向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或期货经纪机构(以下简称经纪所)交存和追加的用于办理期货业务的保证金。

2、“应收席位费”科目,核算企业为取得基本席位以外的席位而交纳的席位占用费。

3、“期货损益”科目,核算企业在办理期货业务过程中所发生的手续费、平仓盈亏和会员资格变动的损益。

期货年会费及期货业务违规、违约罚款,应分别在“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科目内单列明细科目反映,不列入期货损益。

4、在“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中设置“期货会员资格投资”明细科目。核算投资缴存和退回投资;缴存的金额与能够退回的金额不一致时,差额记入“期货损益”科目。

(二)尚需补设的科目

1、“待确认期货盈亏”科目,核算按交易所或经纪所通知发生的持仓浮动盈亏。

2、“买入期货合约”、“卖出期货合约”、“期货结算”科目。按照《规定》,企业买入或卖出期货合约的份数(手)、标的数量、金额都不在账内核算,这样做对期货内部控制会带来负面影响。为此,企业可增设以上三个科目,核算买入、卖出期货合约的数量、种类和初始成交价格。

(三)报表列示

1、资产负债表:

(1)在“其他应收款”项目上设置“期货保证金”和“应收席位费”项目,分别根据两个同名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在“其他流动负债”项目列示持仓合约的浮动盈亏。

(3)报表附注中,还应披露期货会员资格投资、持仓合约浮动盈亏等内容和金额。

(4)设置买入、卖出期货合约及期货结算科目的企业,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应将这几个科目抵销,不在表内反映,但在报表附注中应详细披露持仓合约的种类、数量和初始成交金额。

2、利润表(损益表):在“投资收益”项目下设置“期货收益”项目。

3、现金流量表:期货业务现金收付,均应作投资活动现金流量列报。

套期保值——案例

(一)套期保值(hedge):就是买入(卖出)与现货市场数量相当、但交易方向相反的期货合约,以期在未来某一时间通过卖出(买入)期货合约来补偿现货市场价格变动所带来的实际价格风险。

保值的类型最基本的又可分为买入套期保值和卖出套期保值。买入套期保值是指通过期货市场买入期货合约以防止因现货价格上涨而遭受损失的行为;卖出套期保值则指通过期货市场卖出期货合约以防止因现货价格下跌而造成损失的行为。

套期保值是期货市场产生的原动力。无论是农产品期货市场、还是金属、能源期货市场,其产生都是源于生产经营过程中面临现货价格剧烈波动而带来风险时自发形成的买卖远期合同的交易行为。这种远期合约买卖的交易机制经过不断完善,例如将合约标准化、引入对冲机制、建立保证金制度等,从而形成现代意义的期货交易。企业通过期货市场为生产经营买了保险,保证了生产经营活动的可持续发展。可以说,没有套期保值,期货市场也就不是期货市场了。

实例: 牛市和熊市中的套期保值操作技巧

1、牛市中电铜生产商的套期保值交易

铜价处于涨势之中,电铜生产商显然很少会担心产品的销售风险,对于拥有矿山的生产商来说,价格的上涨对企业非常有利,企业可以在确保利润的价格水平之上根据市场情况逐步在期货市场进行卖出保值。但对于原料(铜精矿)不足的冶炼厂来说,会更多地担心因原料价格上涨过快而削弱其产品获利能力。

我国企业进口铜精矿,通常采用以下两种惯用的贸易方式。

(1)“点价”

在这种贸易方式下,电铜生产商完全可以根据其需要,选择合适的价格锁定其生产成本。

(2)平均价

在这种贸易方式下,电铜生产商显然会在铜价上涨的过程中面临着较大的原料价格风险,企业为了规避这种风险,就需要通过期货市场对其现货市场上的贸易活动进行保值。

该套期保值交易过程可参见案例一:

某铜业公司1999年6月与国外某金属集团公司签定一份金属含量为3000吨的铜精矿供应合同,合同除载明各项理化指标外,特别约定TC/RC为48/4.8,计价月为1999年12月,合同清算价为计价月LME(伦敦金属交易所)三月铜平均结算价。

该公司在签定合同后,担心连续、大规模的限产活动可能会引发铜价的大幅上涨,因此决定对这笔精矿贸易进行套期保值。当时,LME三月铜期货合约价为1380美元/吨。(后来铜价果然出现大幅上涨,到计价月时,LME 三月铜期货合约价已涨至1880美元/吨,三月铜平均结算价为1810美元/吨。)

于是该公司在合同签定后,立即以1380美元/吨的价格在期货市场上买入3000吨期货合约,(这意味着该公司所确定的铜精矿目标成本=1380-(48+4.8*22.5)=1224美元/吨)到计价月后,1810美元/吨清算价被确定的同时,(铜精矿价格=1810-(48+4.8*22.5)=1654美元/吨)该公司即在期货市场上以1880美元/吨的价格,卖出平仓3000吨期货合约。

表一

铜精矿 期货合约

标成本价 1224美元/吨  买入开仓  1380美元/吨

实际支付价 1654美元/吨  卖出平仓 1880美元/吨 

盈亏 亏损430美元/吨  盈亏  盈利500美元/吨

表一结果显示,该铜业公司通过该买入套期保值交易,不仅有效地规避了因价格上涨给其带来的风险损失,而且获得了一定的利润。

这里特别需要指出的是:电铜生产企业不仅可以作卖出套期保值,同样也可以作买入套期保值。事实上,在牛市中,电铜生产企业的保值策略应该以买入保值为主。

但在这里,我们也提醒交易者应该注意到:本案例是将套期保值交易活动统一在同一个市场环境里(LME)。如果由于国内的某些政策限制,我们不得不在国内期货市场上完成上述保值交易时,一定要考虑汇率因素对保值活动的影响。

2、熊市中电铜生产商的保值交易

(1) 对于自有矿山的企业来说,成本相对固定,铜价的下跌直接削弱企业的盈利能力,企业仍然必须在期货市场进行卖出保值以减少损失;当出现极端的情况,铜价跌破企业的成本价乃至社会的平均成本价时,企业可以采取风险保值策略。

案例二:

在99年1季度后,国内铜价不仅跌破某铜业公司的更低成本线,而且国际铜价也跌破了人们公认的社会平均成本价(1480美元/吨),在这样的市况面前,该公司判断国际上大规模的限产活动必将会导致铜价的大幅上扬。基于这种判断,该公司为减少亏损,决定开始采用“限售存库”的营销策略。 2个月后,该公司的库存已接近2万吨,而铜价并没有出现他们所期盼的大幅上升。在这种背景条件下,公司的流动资金越来越困难。于是公司进一步采取了风险保值策略,首先他们在现货市场上开始加大销售库存的力度,并每日在期货市场上买入与现货市场上所销售库存数量相等的远期期货合约,以保持其资源保有量不变。几个月后,当期货市场价格达到其预设的目标销售价时,该公司立即将其买入的期货合约全部平掉,从而使该公司有效地摆脱了亏损困境。

在这个案例中,该公司打破了“规避产品价格风险须用卖出套期保值”的常规,所以我们把这一套期保值交易作为一个特例提出,并把它归结为风险套期保值。目的是想说明投资者在制订套期保值方案时,不必拘泥于传统模式。事实上,套期保值交易的 *** 与途径也会在长期实践中得到发展与丰富的。企业完全有理由根据套期保值的基本原理,在具体的市场环境里制订形式多样的保证值策略。

但是,这里必须指出,这类保值交易毕竟是在特殊市场背景条件下产生的,企业在套用时必须要谨慎,必须要考虑市场环境的判断依据是否充分;企业抗风险资金的承受程度与周期是否充分等。

(2)对于来料冶炼的电铜生产商来说,铜价下跌时将很少考虑成本因素,即精矿的价格风险,而会更多地担心其产品价格下降过快使其蒙受风险损失。因为在绝大部分情况下,企业在组织生产时,手上并不会握有定单。因此,他们必须考虑到利用期货市场的避险功能将销售风险转移出去。

生产企业在进行这种保值交易时,其保值量往往是根据其库存商品数量或计划销售数量来确定的,期货合约的卖出价是根据其目标利润确定的。

案例三:

某铜业公司在98年初根据资料分析,担心铜价会有较大幅度的下跌。于是该公司决定按每月4000吨的计划销售量,对其产品——电铜进行套期保值交易。

该公司在期货市场上分别以17450元/吨,17650元/吨,17850元/吨,18050元/吨,18250元/吨的价格卖出5,6,7,8,9月份期货合约各4000吨。并且该公司将当时的现货价格为17200元/吨作为其目标销售价。

在进入二季度后,现货铜价果然跌至16500元/吨,该公司按预定的交易策略,从4月1日起,对应其每周的实际销售销售量对5月份期货合约进行买入平仓。到4月末的套期保值交易结果如下:

表二

时间 现货市场 期货市场

目标销售价:17200(元/吨) 计划销售量:4000(吨) 5月份期货合约卖出价17450(元/吨),合约数量4000(吨)

之一周 实际销售量:1000吨 平均销售价16500元/吨 销售亏损70万元 5月合约买入平仓量1000吨 平仓价16650元/吨 平仓盈利80万元

第二周 实际销售量1000吨 16450元/吨 销售亏损75万元   5月合约买入平仓量1000吨 平仓价16600元/吨 平仓盈利85万元

第三周 实际销售量1000吨 平均销售价16400元/吨 销售亏损80万元 实际销售量1000吨 平均销售价16400元/吨 销售亏损80万元

第四周 实际销售量1000吨 平均销售价16400元/吨 销售亏损80万元   5月合约买入平仓量1000吨 平仓价16500元/吨 平仓盈利95万元

累 计 累计销售4000吨 累计销售亏损305万元 累计平仓4000吨 累计平仓盈利350万元

根据上述结果,盈亏相抵并减去8万元交易手续费后,还盈利37万元。因此该公司实际实现的销售价格为17290元/吨。这一结果表明该公司通过套期保值交易,有效地规避了铜价下跌所产生的经营风险,实现了该公司所希望的目标销售价。

以后各月的交易过程同此,本文不再赘述。我们通过这个案例可以得出在熊市中电铜生产企业,在现有的投资市场条件下,应该以卖出套期保值为主。

3、牛市中铜加工企业的套期保值交易

加工企业在铜价上涨的过程中,他们进行套期保值交易的出发点与铜生产企业是一样的。他们同样会认为更大的市场风险是来自于原料价格的上涨。于是,加工企业希望通过在期货市场上先建立与现货交易量相对应的多头头寸,来确定自己所预期的目标成本,这在前文已有阐述。

我们实际上可以这样表述买入套期保值的应用条件,无论是生产企业,还是加工企业,如果当他们判断市场风险是来自于原料价格风险时,企业将会使用买入套期保值的交易方式来规避风险。

4、熊市中铜加工企业的套期保值交易

在铜价下跌的过程中,铜加工企业同样会较少考虑原料成本风险,而更多地关注其产品价格会随原料价格的下跌而下跌,并进而削弱其产品的获利能力。在这样的市场风险面前,他们往往会通过商品期货市场进行套期保值交易,以规避未来产品的价格风险。

案例四:

某电缆厂到98年底仍有库存铜芯电缆3000吨,生产这批电缆的电铜成本平均价为18500元/吨,而这批电缆更低目标利润的销售价=铜价+2000元/吨。(正常利润的销售价=铜价+3000元/吨)而当时的电缆价格仍随铜价的下跌而下跌,已跌至了20500元/吨,如果跌势持续的话,该厂的库存电缆将无法实现其更低目标利润。于是该厂决定利用期货市场进行套期保值,当即在期货市场上以17500元/吨的期货价卖出3月期铜合约3000吨。

之一周周末清算时,该厂共销售库存电缆600吨,平均销售价为20300元/吨,同时该厂又在期货市场上以17250元/吨的期货价格买入600吨期货合约对所持期货合约进行平仓。

第二周周末清算时,该厂又销售库存电缆700吨,平均销售价为20000元/吨,同时该厂再在期货市场上以16950元/吨的期货价买入700吨期货合约继续对所持的期货合约进行平仓。

第三周、第四周该厂分别以19900元/吨和19800元/吨的平均销售价销售库存电缆800吨和900吨,并且分别在周末清算的同时,等量的在期货市场上以16850元/吨和16750元/吨的价格在期货市场上进行买入平仓。该套期保值交易的结果详见下表。

表三

时间 现货市场 期货市场

库存电缆3000吨 目标利润销售价20500元/吨   卖出期货合约持仓3000吨 期货合约价格17500元/吨

之一周 销售库存电缆600吨 销售平均价20300元/吨 亏损12万元 剩余库存电缆2400吨   买入平仓600吨 平仓价17250元/吨 盈利15万元 剩余空头持仓2400吨  

第二周 销售库存电缆700吨 销售平均价20000元/吨 亏损35万元 剩余库存电缆1700吨 买入平仓700吨 平仓价16950元/吨 盈利38.5万元 剩余空头持仓1700元/吨

第三周 销售库存电缆800吨 销售平均价19900元/吨 亏损48万元 剩余库存电缆900吨 买入平仓800吨 平仓价16850元/吨 盈利52万元 剩余空头持仓900吨  

第四周 销售库存电缆900吨 销售平均价19800元/吨 亏损63万元 剩余库存电缆0 买入平仓900吨 平仓价16750元/吨 盈利67.5万元 剩余空头持仓0  

累 计 亏损158万元 盈利173万元

我们通过表三所显示的结果,将盈亏相抵并去处交易成本6万元后,该厂3000吨库存电缆的实际销售价格为20530元/吨,完全避免了产品价格下降所产生的风险损失。

我们可以这样来表述卖出套期保值的应用条件,无论生产企业,还是加工企业,当他们判断企业所面临的市场风险是来自于产品价格风险时,企业将会选用卖出套期保值的交易方式来规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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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期货市场有哪些法律法规需要遵守?

我国目前已启动了《期货法》的立法程序。在《期货法》出台之前,期货法律规范体系的主体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期货市场的主管机关──中国 *** 制定的部门规章。1999年国务院发布了《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目前正在修订,这是目前系统规范期货市场的行政法规。中国 *** 作为期货市场的监管机关,为贯彻执行《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制定了与之相配套的《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等规章。会同原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国有企业境外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从而基本上形成了覆盖期货市场各个主体、各个环节的规章体系,使期货市场法规体系基本健全。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规范商品现货市场交易活动,维护市场秩序,防范市场风险,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商品现货市场健康发展,加快推行现代流通方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商品现货市场交易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商品现货市场,是指依法设立的,由买卖双方进行公开的、经常性的或定期性的商品现货交易活动,具有信息、物流等配套服务功能的场所或互联网交易平台。

本规定所称商品现货市场经营者(以下简称市场经营者),是指依法设立商品现货市场,制定市场相关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并为商品现货交易活动提供场所及相关配套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第四条 从事商品现货市场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 商务部负责全国商品现货市场的规划、信息、统计等行业管理工作,促进商品现货市场健康发展。

中国人民银行依据职责负责商品现货市场交易涉及的金融监管以及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的监管工作。第六条 商品现货市场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规范和行业标准,加强行业自律,组织业务培训,建立高管诚信档案,受理投诉和调解纠纷等。第二章 交易对象和交易方式第七条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对象包括:

(一)实物商品;

(二)以实物商品为标的的仓单、可 *** 提单等提货凭证;

(三)省级人民 *** 依法规定的其他交易对象。第八条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的实物商品,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质量担保责任的法律法规,并符合现行有效的质量标准。第九条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协议交易;

(二)单向竞价交易;

(三)省级人民 *** 依法规定的其他交易方式。

本规定所称协议交易,是指买卖双方以实物商品交收为目的,采用协商等方式达成一致,约定立即交收或者在一定期限内交收的交易方式。

本规定所称单向竞价交易,是指一个买方(卖方)向市场提出申请,市场预先公告交易对象,多个卖方(买方)按照规定加价或者减价,在约定交易时间内达成一致并成交的交易方式。第十条 市场经营者不得开展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禁止的交易活动,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现货合同的 *** 、变更,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三章 商品现货市场经营规范第十一条 市场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交易的场所、设施及相关服务;

(二)按照本规定确定的交易方式和交易对象,建立健全交易、交收、结算、仓储、信息发布、风险控制、市场管理等业务规则与各项规章制度;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二条 市场经营者应当公开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制定、修改和变更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应当在合理时间内提前公示。第十三条 商品现货市场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出现市场风险。第十四条 市场经营者应当采取合同约束、系统控制、强化内部管理等措施,加强资金管理力度。

市场经营者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或挪用交易者的资金。第十五条 鼓励商品现货市场创新流通方式,降低交易成本;建设节能环保、绿色低碳市场。第十六条 鼓励商品现货市场采用现代信息化技术,建立互联网交易平台,开展电子商务。第十七条 市场经营者应当建立完善商品信息发布制度,公布交易商品的名称、数量、质量、规格、产地等相关信息,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不得发布虚假信息。第十八条 采用现代信息化技术开展交易活动的,市场经营者应当实时记录商品仓储、交易、交收、结算、支付等相关信息,采取措施保证相关信息的完整和安全,并保存五年以上。第十九条 市场经营者不得擅自篡改、销毁相关信息和资料。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现货市场的行业管理,并按照要求及时报送行业发展规划和其他具体措施。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依据职责负责辖区内商品现货市场交易涉及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负责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的认定等工作。

财政部关于印发《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规范商品期货交易的财务行为,保护商品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和其他投资者权益,正确进行财务核算,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涉及的名称,具有如下含义:

保证金,是指期货交易中确保买卖双方履约的一种财力保证,具体表现为期货经纪机构存入期货交易所或客户存入期货经纪机构一定数额的货币资金。在初次买卖时交存的保证金,为初始保证金;交易开始后,交易者按期货交易所或期货经纪机构通知补充的保证金,为追加保证金。

结算准备金,是指期货经纪机构在期货交易所存入的、为交易结算预先准备的款项。它是尚未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是指持仓合约占用的保证金。

平仓盈亏,是指按合约的初始成交价与平仓成交价计算的已实现盈亏。

浮动盈亏,又称持仓盈亏,是指按合约的初始成交价与结算日的结算价计算的潜在盈亏。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参与商品期货市场运作的各类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包括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机构和期货投资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不包括个体和私人合伙投资者。

国债、外汇等金融期货不适用本规定。第四条 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从事商品期货交易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增强风险观念,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接受主管财政机关的财务监管和 *** 期货监管部门的业务监管。

期货交易所的主管财政机关为期货交易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

期货经纪机构、期货投资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的主管财政机关,依其出资者的预算管理级次和行业财务制度的规定确定。第二章 期货交易所第五条 期货交易所由会员依然组建,其注册资本分为均等份额,由会员以“会员资格费”的形式认购。

期货交易所(包括其所属期货结算部门)执行《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本规定另有规定者除外。第六条 由会员投资组建的期货交易所,起净资产归会员共同拥有,由理事会负责管理。

对会员投入的资本以及其它属于会员的资产,期货交易所应保证其安全与完整,并保持较强的变现能力,只能用于改善会员直接的交易条件、弥补损失,或购买可上市流通的国债,不得用于其他经营目的的投资。第七条 期货交易所须为每个会员提供一个基本交易席位。如会员另外申请交易席位,期货交易所可按即定标准向该会员一次性收取席位占用费,作为应付款管理。

每年按占用席位和期货交易所理事会审议通过的标准向会员收取的年会费,计入当年营业收入。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向 *** 期货监管部门交纳的监管费,计入营业费用。第八条 期货交易所不以营利为目的,实现的税后利润不得用于分配红利,应全部转作盈利公积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亏损。

经期货交易所理事会审议批准,期货交易所可从年度净利润中提取一定数额的公益金,用于期货交易所购建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支出。

经期货交易所理事会审议批准,期货交易所在净资产达到足以抵御市场风险的一定规模时,可以在一定期间对会员给予降低或免收手续费的待遇。第九条 在持续经营期间,经理事会审议批准,期货交易所对申请退会、 *** 会员资格或被取消会员资格的会员,在其结清所有债务之后,对会员资产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因会员在基本交易席位之外增加席位而缴纳的席位占用费,按原数额予以退还;

(二)列作营业收入的年会费,不予退还;

(三)构成注册资本的会员资格费,如会员申请退会或被取消会员资格,可在年度终了后,按其原认缴数额予以退还;如会员按章程规定 *** 会员资格,则不予退还。第十条 期货交易所对每个会员交纳的保证金,必须分别开设帐户核算,列作流动负债管理,在银行单独开户存储,对银行计付的结算准备金存款利息应转付给会员。第十一条 期货交易所可接受会员对其应追加保证金的财产抵押。当会员不能按要求追加保证金时,期货交易所可以依法处置抵押财产,用于弥补该会员亏损。

依法处置会员抵押财产所得收入弥补该会员亏损后还有剩余的,应当返还给会员。

期货交易所接受会员的抵押财产,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可上市的国债抵押时,按市值折价的比率不得小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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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期货暂行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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