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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油期货和陈久霖事件(中航油期权事件)

6.34 K 人参与  2022年12月21日 12:37  分类 : 热门  评论

陈九霖把中航油拉入炒作期货的巨亏漩涡为什么在新加坡服刑?

他是在新加坡炒的,炒的过程中有违规,所以说被人家新加坡法院给判了。

中航油的亏损是在国内造成的结果而已。

中航油案例, 从内控角度分析?

二、原因分析

(一)控制环境失效

企业内部控制环境决定其他控制要素能否发挥作用,是内部控制其他因素作用的基础,直接影响企业内控的贯彻执行,是企业内控的核心。中航油事件正是由于内部治理结构存在严重缺陷、外部治理对公司干涉极弱导致的。“事实先于规则”,成为中国航油(新加坡)在期货交易上的客观写照。中国 *** 的监管人士向媒体透露了这样一个经过:中国航油(新加坡)在2001年上市后并没有向 *** 申请海外期货交易执照,后来 *** 看到其招股书有期货交易一项,才主动为其补报材料。中航油用新加坡上市公司的身份为掩护同国内监管部门展开博弈,倚仗节节上升的市场业绩换取控股方航油集团的沉默,从而进入期货和期权业务;而监管方对此不仅没有追究到底,还放任其“先斩后奏”的行为,直至投机和亏损的真实发生。而中航油的董事会更是形同虚设,普华永道对公司董事会成员、管理层、经手交易员进行详细问询,出具了详细的调查报告。透过当事人之口,中航油(新加坡)这家一度被认为是“样板”的海外国企,内控混乱不堪、主事人不堪其任、治理结构阙如纸上谈兵。

(二)风险意识薄弱

中航油内部的《风险管理手册》设计完善,规定了相应的审批程序和各级管理人员的权限,通过联签的方式降低资金使用风险;采用世界上更先进的风险管理软件系统将现货、纸货和期货三者融合在一起,全盘监控。但是自2003年开始,中国航油的澳大利亚籍贸易员Gerard Rigby开始进行投机性的期权交易;陈久霖声称,自己并不知情。而在3月28日获悉580万美元的亏损后,陈久霖本人同意了风险管理委员会主任Cindy Chong和交易员Gerard Rigby提出的展期方案。这样,陈久霖亲自否定了由他本人所提议拟定的“当任何一笔交易的亏损额达到50万美元,立即平仓止损”的风险管理条例,也无异于对手下“先斩后奏”的做法给予了事实上的认可。

(三)信息系统失真

中航油(新加坡)通过做假账欺骗上级。在新加坡公司上报的2004年6月份的财务统计报表上,新加坡公司当月的总资产为42.6亿元人民币,净资产为11亿元人民币,资产负债率为73%。长期应收账款为11.7亿元人民币,应付款也是这么多。从账面上看,不但没有问题,而且经营状况很好。但实际上,2004年6月,中航油就已经在石油期货交易上面临3580万美元的潜在亏损,仍追加了错误方向“做空”的资金,但在财务账面上没有任何显示。由于陈久霖在场外进行交易,集团通过正常的财务报表没有发现陈久霖的秘密。新加坡当地的监督机构也没有发现,中航油新加坡公司还被评为2004年新加坡更具透明度的上市公司。这么大的一个漏洞就被陈久霖以做假账的方式瞒天过海般的掩盖了这么久,以至于事情的发生毫无征兆。

(四)管理失控,监督虚无

中航油(新加坡)董事兼中航油集团资产与财务管理部负责人李永吉身,没有审阅过公司年报。其次,即使李永吉想审阅年报,也有困难。因为身为海外上市公司董事,他英语不好,所以不能从财务报表中发现公司已经开始从事期权交易。荚长斌兼任中航油(新加坡)董事长及中航油集团总裁。他强调,由于中航油集团并没有其他子公司在中国以外上市,所以董事的职责对他而言是不熟悉的。他指出,直到2004年11月30日,董事会一直都没有对陈久霖有“真正的”管辖权。与李永吉一样,荚长斌声称,语言障碍使得他对中航油(新加坡)缺乏了解和监管,而且,尽管身为中航油(新加坡)董事长,他的财务信息却来自位于北京的中航油集团财务部。同时,由于监事会成员绝大多数缺乏法律、财务、技术等方面的知识和素养,监事会的监督功能只能是一句空话。而内部审计平时形同虚设,这种监管等于没有。在经营过程中内部控制失效、董事会和监事会监督功能虚化、缺乏必要的内部审计,中航油的悲剧就这样产生了。

三、思考

中航油事件给大型国有企业敲响了警钟。目前,我国国有企业内部控制虽然存在一定的问题,但内部控制的重要性已经引起企业的重视。中航油内部控制的失败,更是引发了对国有企业内部控制的新思考:

(一)必须健全管理机构,理清管理职责。

现代企业制度中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导致经营管理者实质上拥有了企业控制权,由此管理者自己管理自己,自己监督评价自己,势必产生滥用职权、牟取私利、独断专行等后果。对内部控制而言,一个积极、主动参与的董事会是相当重要的。如何实现董事会对经理人员的监督,是企业日常监督中最为重要的环节。只有发挥董事会的作用和潜能,股东及其他利益团体的利益才能真正受到保护。

(二)应从细节控制转向风险管理。

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不可能脱离其赖以生存的环境及企业内外部的各种风险因素。制定风险管理目标是控制过程的一个重要环节,因此,企业要在整个组织内部制定协调一致的目标,找出企业关键性的风险因素,进行风险评估,设置关键控制点。由于有限的管理资源和可观的控制成本,使得企业的精力不能放在所有的细枝末节上,所以,就要求董事会和管理层特别重视可能发生重大风险的环节,且将风险管理作为内控的最主要内容,从而提高决策者判断、控制和驾驭风险的能力。

(三)应从关注内控建立转向内控运行和评价。

中航油(新加坡)公司在设计内控时,也是花了相当大精力的,但在如何保证实施制度方面,却缺乏应有的措施。因此,内控必须要有一个监督机制来促使它的执行。内部审计是企业自我独立评价的一种活动,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它本身在企业中不直接参与相关的经济活动,处于相对独立的位置,但同时又处在各项管理活动中,对企业内部的各项业务比较熟悉,对发生的事件比较了解。公司的内部审计直接对董事会负责,任何重要的审计决策都经董事会批准。这既保证了公司内部审计的相对独立性,又保证了其权威性。在这样的前提下,内审部门通过对内控的审查和评价,可以从中找出控制薄弱点,发现内部控制不尽完善和执行无力之处,进而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以监督其他控制政策和程序的有效执行。

(四)内控的对象应从基层转向高管。

中航油事件的致命原因从根本上说是个人权力过大,缺乏对个人权力的有效制约和监管,使得个人凌驾于制度之上,制度得不到执行。一个表面看起来制度规章明确、组织健全、人员齐备、技术先进的内控或风险管理体系,其在实际运行中能否有效管理风险和防止重大损失的发生,关键在于高层领导在这个体系中所发挥的作用。这不仅因为他们是内控的首要责任主体和最基础的推动力,更重要的是他们本身所拥有的绝对权力,所以高层领导必须纳入到以相互检查和权力制衡为基本原则的整个内控体系中,成为控制和约束的重要对象。否则,高层领导将具有超越内控约束的特殊权力,从而导致整个内控或风险管理机制形同虚设,从根本上丧失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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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久霖的重大事件

2003年起,陈久霖掌控的中国航油经董事会批准后开始从事石油衍生品期权交易,初期小有斩获。但由于美国攻打伊拉克等国际突发事件的发生,国际石油期货价格走势出现变化。在2004年末石油期货价格迅速攀升之时,交易员纪瑞德做出错误判断,出售大量看涨期权(即所谓多头),最终导致5.5亿美元的巨额亏损。面对巨亏,中国航油及其母公司——中国航油集团曾竭力试图力挽狂澜。2004年10月,中国航油集团决定把所持75%上市公司股份的15%折价配售给机构投资者,筹得1.11亿美金暗中用于补仓(这后来被外界普遍指责为母公司明知上市公司巨亏却隐瞒公众投资者并完成“内幕交易”,也是导致陈久霖后来入狱的主要原因)。

然而,由于国际油价仍在不停攀升,亏损额不断扩大。自2004年10月26日起,中国航油集团指令中国航油在高位全部斩仓,5.5亿美元的亏损成为事实。2004年11月30日,中国航油向当地法院寻求债务重组。

事件被揭发后引起了中国和新加坡舆论的高度重视。在新加坡,中航油事件被认为是自1994年巴林银行破产案以来最为严重的一次金融事件,并且再度引发对于新加坡金融控管当局在监督方面是否有失职的争论。而在中国,该事件再度暴露出国有企业管理体制的问题。

最近,使中航油损失5.5亿美元的陈久霖,出狱后改名陈九霖,上任大型央企葛洲坝国际公司的副总。有才网友写了副对联:上联:无名百姓必须实名上网;下联:知名罪犯可以改名当官;横批:中国特色 2005年6月9日,陈久霖等五名中国航油公司的高官被正式提起控告,陈久霖面临包括未如实发布消息、涉嫌内幕交易等多项指控,更高将可处以94年监禁以及25万新元的罚款。几天之后,陈久霖在筹措到了200万新元(约合120万美元)的保释金后保外候审。2006年3月21日,新加坡初等法院对陈久霖做出判决,陈久霖必须服刑四年零三个月,同时遭罚款33.5万新加坡元。

《商界》杂志等媒体曾撰文认为陈久霖是一颗“弃卒”,即类似于象棋中“丢卒保车”的那个被遗弃的卒子。 在新加坡监狱度过1035天,并在此后经历多重劫难的陈久霖,以一种曲线方式重新进入国资委企业的“队伍”。

据财经网消息,49岁的陈九霖目前是中国葛洲坝集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与他此前供职的中国航油集团一样,新东家葛洲坝国际公司的“娘家”也是国资委。

陈九霖重回央企工作之事,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有人援引《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法》的相关条文,对陈九霖重新担任央企高级管理职位的合法性提出质疑:《公司法》第147条第1款第2项规定,有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自然人,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此外,《企业国有资产法》第23条第1款亦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任命或者建议任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良好的品行;(二)有符合职位要求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三)有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针对质疑,中国民商法学泰斗、博士生导师、清华大学法学院马俊驹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陈九霖复出根本不违法。马俊驹教授表示,判断陈九霖重新任职是否合法的关键在于,他在新加坡被处刑罚又在国内重新任职是否违反了上述规定?这就要看陈九霖在新加坡被处刑罚在大陆中国的法律效力。关于中国公民在国外被处刑罚在国内的法律效力,刑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根据 *** 原则,新加坡法院根据其国内法对于陈九霖在新加坡的行为所做的判决,并不必然在中国直接产生效力。如此看来,陈在新加坡的行为没有经过我国刑事诉讼程序认定为犯罪,自然不能认定为构成了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因此,陈九霖的复出任职并不存在法律障碍,并没有违反《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法》的上述规定。因此,以新加坡法院所做出的判决为根据认定陈九霖在中国复出任职有法律上缺陷,是不能成立的。

还有些媒体提出疑问,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的陈久霖应该终身不得担任国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何又复出?其实,这些媒体并没有准确解读《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七十三条。《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自免职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独立法人财产权”。据此,虽然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是央企,但其投入中国葛洲坝集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的资本的法律性质是企业资本而不是国有资本,因此陈久霖任职的中国葛洲坝集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不是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也不是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故不适用《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

2011年10月陈九霖受聘担任安徽大学商学院MBA *** 教授。陈九霖对受聘安徽大学MBA *** 教授表示非常荣幸,希望以此为契机,将自己对商业的领悟和经验与广大同学分享,做一个称职的MBA *** 教授,培养更多的商界精英。

在安徽大学商学院首次授聘任仪式中,陈九霖就中国经济如何“避免重蹈视野狭隘综合症的覆辙”发表了自己的观点。并回顾了亲身经历的中国航油(新加坡)股份有限公司成功和失败的资本运作案例,给这次风波做出客观的总结和生动的评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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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油期货和陈久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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