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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期货公司会员(非期货公司会员限制交易)

3.29 W 人参与  2022年10月04日 07:40  分类 : 必看  评论

今天给各位分享非期货公司会员的知识,其中也会对非期货公司会员限制交易进行解释,期货开户手续费加1分,交反90%,无条件。直反期货账户,暂时不开也可以先关注备用公众号之一交易。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都指什么机构?

1、非期货公司结算有以下2种情况:

(1)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为期货公司提供结算服务的银行,因为有充足的资金做保障,所以可以申请担任金交所的结算会员,收取结算费用,承担结算风险,但它们自身不参与期货交易。

(2)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是指那些只能从事自营业务、不能从事经纪业务的交易所会员单位,比如投资基金、投资公司等,只要交易所审核批准,都可以成为直接和交易所结算的自营会员的。

2、期货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接受客户委托、按照客户的指令、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进行期货交易并收取交易手续费的中介组织,其交易结果由客户承担。期货公司是交易者与期货交易所之间的桥梁。期货交易者是期货市场的主体,正是因为期货交易者具有套期保值或投机盈利的需求,才促进了期货市场的产生和发展。尽管每一个交易者都希望直接进入期货市场进行交易,但是由于期货交易的高风险性,决定了期货交易所必须制定严格的会员交易制度,非会员不得入场交易,于是就发生了严格的会员交易制度与吸引更多交易者、扩大市场规模之间的矛盾。根据客户指令 *** 买卖期货合约、办理结算和交割手续;对客户账户进行管理,控制客户交易风险;为客户提供期货市场信息,进行期货交易咨询,充当客户的交易顾问等。

2007年3月16日颁布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对期货公司的定位、业务范围等进行了新的调整。期货经纪公司名称中的经纪两字将被删去,改为"期货公司"。

期货公司主要从事国内商品期货的经纪业务,但从2010年4月16日开始,股指期货在中金所正式上市交易,期货公司未来的金融股指期货的经纪业务将会迎来爆发式的增长。

截止2010年1月份,正式营业的期货公司167家。未来随着期货行业的发展,合并、收购等将会越来越多,期货公司面临洗牌局面,届时期货公司会越来越少。

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是指

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指的是从事期货业务的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是银行的一种类型,主要职责是通过贷款、储蓄、存款等业务,承担起信用中介的一家金融机构主要的业务范围是发放贷款、吸收公众存款等。一般的商业银行是没有货币的发行权,商业银行的传统业务集中在贷款业务和经营存款。最初的商业银行这个概念,是因为这类银行在发展的初期,只承做“商业”短期放贷业务。放贷期一般都不超过一年,放款的对象一般是进出口贸易商以及商人。

人们将这种主要发放短期商业贷款以及吸收短期存款的基本业务的银行称之为商业银行。中国的商业银行指的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所设立的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各种业务的企业法人。

动力煤期货如何开户?有哪些交易规则?

;      动力煤期货开户流程

      1.期货个人开户首先选择期货公司。(选择期货公司又主要从公司的行情研判能力,交易服务器速度,以及交易费用三点进行选择)

      2.选择好期货公司后,向公司客户经理预约开户。

      3.按照预约时间,带着本人身份证和银行卡(工农建交)去期货公司办理开户,如果仅仅开设商品期货账户,期货公司可以派开户人员上门办理账户开设。

      4.办理好账户开设后,到银行办理银期业务(三方存管)。

      5.到期货公司网站下载行情软件,交易软件;入金后,即可交易。

动力煤期货开户所需资料

      1、客户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2、提供个人银行借记卡作为期货结算帐户(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五大行中选择一家或多家)

      3、如果开户人与资金调拨人、指令下达人不是同一人时,还需提供资金调拨人、指令下达人及结算单确认人身份证复印件。

动力煤期货的交易规则

      一、保证金制度

      动力煤期货合约的更低交易保证金标准为5%。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按照该期货合约上市交易的“一般月份” (交割月前一个月份以前的月份) 、 “交割月前一个月份” 、 “交割月份”三个期间依次管理。三个期间动力煤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见下表:.

      交易过程中,当日开仓按照该期货合约前一交易日结算价收取相应标准的交易保证金。当日结算时,该期货合约的所有持仓按照当日结算价收取相应标准的交易保证金。

      某期货合约所处期间符合调整交易保证金要求的,自该期间首日的前一交易日闭市起,该期货合约的所有持仓按照新的交易保证金标准收取相应的交易保证金。

      某期货合约按结算价计算的价格变化,连续四个交易日(即D1、D2、D3、D4 交易日)累计涨(跌)幅(N)达到期货合约规定涨(跌)幅的 3 倍或者连续五个交易日(即 D1、D2、D3、D4、D5 交易日)累计涨(跌)幅(N)达到期货合约规定涨(跌)幅的 3.5 倍的,交易所有权提高交易保证金标准;提高交易保证金标准的幅度不高于期货合约当时适用的交易保证金标准的 3 倍。

      N 的计算公式如下:

      N=(Pt—P0)/P0×100% t=4,5

      P0为 D1 交易一交易日结算价

      Pt为 t 交易日结算价,t=4,5

      遇法定节假日休市时间较长的,交易所可以在休市前调整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

      某期货合约交易行情特殊致使市场风险明显增大时,交易所可根据某期货合约市场风险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一)限制出入金;

      (二)限制开、平仓;

      (三)调整该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

      (四)调整该期货合约涨跌停板幅度。

      当某期货合约市场行情趋于平缓时, 交易所可以将上述措施恢复到正常水平。

      交易所调整交易保证金标准或者涨跌停板幅度的,应予公告,并报中国 *** 备案。

      同时适用本办法规定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有关调整交易保证金标准的期货合约,其交易保证金标准按照更高值收取。

      会员未能按时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的,交易所有权对其相关期货合约持仓执行强行平仓,直至保证金能够维持其持仓水平为止。

      二、涨跌停板制度

      期货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停板制度,由交易所规定各上市期货合约的每日更大价格波动幅度。

      各品种期货合约每日涨跌停板幅度为前一交易日结算价的±4%。

      新期货合约上市当日,涨跌停板幅度为期货合约实际执行的涨跌停板幅度的 2 倍(±8%).

      当日如有成交,下一交易日恢复到规定的涨跌停板幅度。

      当日如无成交,下一交易日继续执行前一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

      某期货合约以涨跌停板价格成交的,成交撮合原则为平仓优先和时间优先。

      某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日收盘前 5 分钟内出现只有停板价位的买入(卖出)申报、没有停板价位的卖出(买入)申报,或者一有卖出(买入)申报就成交、但未打开停板价位的情况,称为涨(跌)停板单方无报价(以下简称单边市) .

      某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日(该交易日称为 D1 交易日,以下几个交易日分别称为 D2、D3、D4 交易日)出现单边市的,D1 交易日结算时和 D2 交易日该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在原交易保证金标准基础上提高 50%;D2 交易日该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在原涨跌停板幅度基础上扩大 50%。

      D2 交易日该期货合约未出现同方向单边市的, 当日结算时交易保证金标准恢复到调整前水平;D3 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恢复到调整前水平。D2 交易日出现同方向单边市的,当日结算时和 D3 交易日维持提高后的交易保证金标准不变,D3 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维持提高后的涨跌停板幅度不变。

      D3 交易日该期货合约未出现同方向单边市的, 当日结算时交易保证金标准恢复到调整前水平;D4 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恢复到调整前水平。D3 交易日该期货合约仍出现同方向单边市的(即连续三个交易日出现同方向单边市) ,D4 交易日该期货合约暂停交易一天。

      根据市场情况,D4 交易日交易所决定在 D4 交易日或D5 交易日对该期货合约选择采取相应措施。

      在 D4 交易日强制减仓。

      在 D5 交易日分别采取下列措施:

      (一)提高交易保证金标准;

      (二)调整涨跌停板幅度;

      (三)暂停开、平仓;

      (四)限制出金;

      (五)限期平仓;

      (六)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强制减仓是指 D4 交易日结算时,交易所将 D3 交易日闭市时以涨跌停板价申报的未成交平仓报单,且该客户(包括非期货公司会员,下同)该期货合约单位持仓亏损大于或者等于 D3 交易日结算价一定比例(该期货合约规定的更低交易保证金标准)的所有持仓,以 D3 交易日涨跌停板价,与该期货合约盈利持仓按规定方式和 *** 自动撮合成交。

      强制减仓前,同一客户在该期货合约的双向持仓首先自动对冲。

      强制减仓后,下一交易日该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按照调整前水平执行。强制减仓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会员及其客户承担。

      强制减仓的 *** 和程序:

      (一)申报数量的确定

      D3 交易日收市后,已在计算机系统中以涨(跌)停板价申报但没有成交的,且该客户该期货合约的单位持仓亏损大于或者等于 D3交易日结算价一定比例(该期货合约规定的更低交易保证金标准)的所有申报平仓数量的总和。因自动对冲客户双向持仓造成客户持仓少于平仓单所报数量时,系统自动将平仓数量进行调整。客户不愿按上述 *** 平仓的,可在收市前撤单,不作为申报的平仓报单。 客户单位持仓盈亏的计算 *** :

      客户该期货合约持仓盈亏的总和(元)=客户该期货合约单位持仓盈亏/客户该期货合约的持仓量(手)

      客户该期货合约持仓盈亏总和,是指客户该期货合约的持仓按其实际成交价与当日结算价之差计算的盈亏总和。

      (二)持仓盈利客户平仓范围的确定

      根据上述 *** 计算的客户单位持仓盈利的投机持仓(包括跨期套利持仓)以及客户单位持仓盈利大于或等于期货合约规定价幅 2倍的保值持仓都列入平仓范围。

      (三)平仓数量的分配原则及 ***

      1。平仓数量的分配原则

      (1)在平仓范围内按盈利的大小和投机与保值的不同分成四级,逐级进行分配。

      首先分配给属平仓范围内单位持仓盈利大于或者等于期货合约规定价幅(以 D3 交易日结算价计算,下同)2 倍的投机持仓(以下简称盈利 2 倍的投机持仓).

      其次分配给单位持仓盈利大于或者等于期货合约规定价幅 1 倍的投机持仓(以下简称盈利 1 倍的投机持仓).

      再次分配给单位持仓盈利大于或者等于期货合约规定价幅 1 倍以下的投机持仓(以下简称盈利 1 倍以下的投机持仓).

      最后分配给单位持仓盈利大于或等于合约规定价幅 2 倍的保值持仓(以下简称盈利 2 倍的保值持仓).

      (2)以上各级分配比例均按申报平仓数量(剩余申报平仓数量)与各级可平仓的盈利持仓数量之比进行分配。

      2。平仓数量的分配 *** 及步骤

      若盈利 2 倍的投机持仓数量大于或者等于申报平仓数量,根据申报平仓数量与盈利 2 倍的投机持仓数量的比例,将申报平仓数量向盈利 2 倍的投机客户等比例分配实际平仓数量。 盈利 2 倍的投机持仓数量小于申报平仓数量,则根据盈利 2 倍的投机持仓数量与申报平仓数量的比例,将盈利 2 倍的投机持仓数量向申报平仓客户分配实际平仓数量;再把剩余的申报平仓数量按上述的分配 *** 向盈利 1 倍的投机持仓分配;还有剩余的,再向盈

      利 1 倍以下的投机持仓分配;若还有剩余,再向盈利 2 倍的保值持仓分配;仍有剩余的,不再分配。具体 *** 与步骤见本办法附件。 分配平仓数量以“手”为单位,不足一手的按如下 *** 计算。首先对每个交易编码所分配到的平仓数量的整数部分进行分配,然后按小数部分由大到小的顺序“进位取整”进行分配。

      采取上述措施后该期货合约风险仍未释放的,交易所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按有关规定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新期货合约成交首日期货合约出现单边市的,该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和交易保证金标准不受本章以上条款限制。 除动力煤外, 进入交割月前一个月中旬起期货合约出现单边市的, 该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不受本章以上条款限制。

      某期货合约在交割月的最后交易日出现第三个连续同方向单边市的,则当日闭市后, 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 决定对该期货合约先执行强制减仓之后配对交割或者直接配对交割。

      三、限仓制度

      期货交易实行限仓制度。限仓是指交易所规定会员或者客户按单边计算的、可以持有某一期货合约投机持仓的更大数量。

      期货合约的限仓数量按照该期货合约上市交易的“一般月份” 、 “交割月前一个月份” 、 “交割月份”三个期间的不同,分别适用不同的限仓标准。

      期货公司会员三个期间各品种期货合约限仓统一规定见下表:

      非期货公司会员各品种期货合约限仓规定见下表:

      客户各品种期货合约限仓规定见下表:

      不得交割的客户具体见《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细则》相关规定。

      交割月前一个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前,会员及客户应当将其期货合约持仓调整为最小交割单位的整倍数;自进入交割月起,会员及客户的持仓应当是最小交割单位的整倍数。

      交易所可根据期货公司会员的净资产和经营情况调整其持仓限额。

      持仓限额=基数×(1+信用系数+业务系数)

      基数:是期货公司会员持仓限额的更低水平,由交易所规定。

      信用系数: 以期货公司会员净资产1 亿元为底数 (此时信用系数为0),在此基础上,每增加 1000 万元净资产,则信用系数相应增加 0.1,信用系数更大值不得超过 0.5;

      业务系数:期货公司会员业务系数以年交易金额 800 亿元、客户数1000 个为底数(此时业务系数为 0) ,在此基础上,期货公司会员年交易金额及客户数达到规定水平, 则相应提高其业务系数。 业务系数的更大值不得超过 0.5。具体见下表:

      期货公司会员的持仓限额,由交易所每一年核定一次。

      期货公司会员须在当年 4 月 15 向交易所提供上一年度期末净资产金额的证明文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 。交易所统计上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货公司会员的交易量,核定持仓限额后于当年 4 月 20 通知期货公司会员,并予公布;该持仓限额适用于其当年 4 月 21 日起至次年 4 月 20 日止期间(含起、止日)的各品种期货合约的交易。

      到期未提供证明文件、统计材料或所提供证明文件、统计材料无效的,则均以基数水平论。

      交易所调整持仓限额报中国 *** 备案后实施。

      期货公司会员名下全部客户所有持仓的合计数(多头部位、空头部位分别计算,下同) ,不得超出该会员的限仓数额。

      同一客户在不同期货公司会员处开有多个交易编码,各交易编码上所有持仓的合计数,不得超出一个客户的限仓数额。

      会员或者客户的持仓数量不得超过交易所规定的持仓限额。

      非期货公司会员或客户超过持仓限额的, 交易所按有关规定实行强行平仓。期货公司会员达到或超过持仓限额的,不得同方向开新仓。

      四、大户报告制度

      期货交易实行大户报告制度。 会员或者客户持有某期货合约数量达到交易所对其规定的持仓 *** 80%以上(含本数)或者交易所要求报告的, 应当向交易所报告其资金、持仓等情况。根据市场风险状况,交易所可调整持仓报告水平。

      交易过程中,会员或者客户符合大户报告条件的,应当主动于下一交易日向交易所报告。 会员或者客户履行首次报告义务后, 需再次报告或者补充报告的,交易所通知有关会员。

      符合大户报告条件的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向交易所提供下列材料:

      (一) 《郑州商品交易所大户报告表》 ;

      (二)持仓前十名客户的开户资料及当日结算单据;

      (三)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大户报告条件的非期货公司会员或客户应当向交易所提供下列材料:

      (一) 《郑州商品交易所大户报告表》 ;

      (二)开户资料及当日结算单据;

      (三)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符合大户报告条件的客户,应当按单位或者自然人属性类别,分别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对客户所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并保证报告材料的真实性。

      五、强行平仓制度

      期货交易实行强行平仓制度。 强行平仓是指当会员、 客户违反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定时, 交易所对其违规持有的相关期货合约持仓予以平仓的强制措施。

      会员或者客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权进行强行平仓:

      (一)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并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补足的;

      (二)持仓量超出其限仓规定的(期货公司会员达到或超过持仓限额的,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相关规定执行);

      (三)进入交割月份的自然人持仓;

      (四)因违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到底指是什么?

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是指即结算银行,也称“特别结算会员”,其为没有(直接)结算资格(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结算资格)的期货公司提供结算服务,并承担结算风险。

期货交易所、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1)违反规定接纳会员的。

(2)违反规定收取手续费的。

(3)违反规定使用、分配收益的。

(4)不按照规定公布即时行情的,或者发布价格预测信息的。

(5)不按照规定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报告义务的。

(6)不按照规定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有关文件、资料的。

(7)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结算担保金制度的。

(8)不按照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风险准备金的。

(9)违反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有关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规定的。

(10)限制会员实物交割总量的。

(11)任用不具备资格的期货从业人员的。

(12)违反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期货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规范期货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申请期货从业人员资格(以下简称从业资格),从事期货经营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机构)任用期货从业人员,以及期货从业人员从事期货业务的,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构是指:

(一)期货公司;

(二)期货交易所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

(三)期货投资咨询机构;

(四)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机构;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 )规定的其他机构。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期货从业人员是指:

(一)期货公司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

(二)期货交易所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中从事期货结算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

(三)期货投资咨询机构中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

(四)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机构中从事期货经营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

(五)中国 *** 规定的其他人员。第五条 中国 *** 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期货从业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法对期货从业人员实行自律管理,负责从业资格的认定、管理及撤销。第二章 从业资格的取得和注销第六条 协会负责组织从业资格考试。第七条 参加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中国 *** 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通过从业资格考试的,取得协会颁发的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第九条 取得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期货业务的,应当事先通过其所在机构向协会申请从业资格。

未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在机构中开展期货业务活动。第十条 机构任用具有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从事期货业务的,应当为其办理从业资格申请:

(一)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已被本机构聘用;

(三)最近3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中国 *** 等金融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四)未被中国 *** 等金融监管机构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或者禁入期已经届满;

(五)最近3年内未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撤销证券、期货从业资格;

(六)中国 *** 规定的其他条件。

机构不得任用无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期货业务,不得在办理从业资格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第十一条 期货从业人员辞职、被解聘或者死亡的,机构应当自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由协会注销其从业资格。

机构的相关期货业务许可被注销的,由协会注销该机构中从事相应期货业务的期货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第十二条 取得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者被注销从业资格的人员连续2年未在机构中执业的,在申请从业资格前应当参加协会组织的后续职业培训。第三章 执业规则第十三条 期货从业人员必须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 的规定,遵守协会和期货交易所的自律规则,不得从事或者协同他人从事欺诈、内幕交易、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编造并传播有关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第十四条 期货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下列执业行为规范:

(一)诚实守信,恪尽职守,促进机构规范运作,维护期货行业声誉;

(二)以专业的技能,谨慎、勤勉尽责地为客户提供服务,保守客户的商业秘密,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三)向客户提供专业服务时,充分揭示期货交易风险,不得作出不当承诺或者保证;

(四)当自身利益或者相关方利益与客户的利益发生冲突或者存在潜在利益冲突时,及时向客户进行披露,并且坚持客户合法利益优先的原则;

(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与守法意识, *** 商业贿赂,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不正当交易行为;

(六)不得为迎合客户的不合理要求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在机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七)不得以本人或者他人名义从事期货交易;

(八)协会规定的其他执业行为规范。

非期货公司会员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非期货公司会员限制交易、非期货公司会员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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