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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期货同业的简单介绍

6.63 W 人参与  2022年12月29日 07:34  分类 : 推荐  评论

深圳经济特区有色金属期货经纪商管理暂行规定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确立有色金属期货经纪商的法律地位,规范其经营行为,维护深圳经济特区有色金属期货市场秩序,保障有色金属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有色金属期货经纪商(以下简称期货经纪商)的经营活动必须依法进行,遵循公开、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第三条 期货经纪商的正当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第四条 在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从事 *** 国内有色金属期货交易(以下简称期货交易)的经纪商和期货交易当事人,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五条 期货经纪商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是深圳市贸易发展局。

期货经纪商应当接受主管机关和深圳有色金属交易所监察委员会的管理和监督。第二章 期货经纪商和期货经纪人第六条 期货经纪商是指依本规定及特区有关期货交易的管理规定成立的,为期货交易当事人 *** 期货买卖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第七条 设立期货经纪商应当经主管机关批准,并向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第八条 申请设立期货经纪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二、注册资金不少于八百万元人民币;

三、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和健全的制度;

四、有八名以上从业人员,其中应当有三名以上已取得《期货经纪人资格证书》;

五、申办单位有良好的经营纪录。第九条 设立期货经纪商应当制订章程,订明下列事项:

一、期货经纪商的名称、住所和营业地址;

二、注册资金;

三、经营形式和经营范围;

四、责任形式;

五、法定代表人姓名、住址;

六、组织机构的设置;

七、财务、会计和审计制度;

八、其他应载事项。第十条 申请设立期货经纪商,应当向主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筹建方案(包含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注册资金、经营方式、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及主要业务人员人选及其资历);

三、资信证明;

四、章程草案。第十一条 经主管机关批准设立的期货经纪商,应当自接到批准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批准文件及有关材料向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手续。

经批准设立的期货经纪商,其营业期限为四年。营业期限届满需要延长时,期货经纪商应当在营业期限届满前三个月依本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延长营业期限的申请,主管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延长营业期限的批复。第十二条 期货经纪商应当定期向主管机关报送 *** 期货买卖和自营期货买卖的营业报告书。主管机关认为必要时,有权随时查阅期货经纪商的营业记录和帐册。第十三条 有色金属期货经纪人(以下简称期货经纪人)是指依本规定和深圳市有关期货交易管理规定取得《期货经纪人资格证书》,代表期货经纪商为期货买卖当事人办理期货交易的业务人员。第十四条 申请期货经纪人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与其所从事的业务相适应的金融和市场方面的知识和一定的工作经验;

三、未受过刑事处罚;

四、由一名期货交易所会员推荐并作担保。第十五条 期货经纪人或其他从业人员负有以下义务:

一、不得泄露期货交易当事人(以下简称客户)委托事项及其他有关的秘密;

二、不得向客户提供获利的保证;

三、不得约定与客户分享利益或承担损失;

四、不得利用客户的帐户或名义为自己从事期货交易;

五、不得为未经办妥开户手续的客户从事交易;

六、不得进行夸大宣传或散布不实消息。第十六条 期货经纪商应当建立自律性质的同业协会,制定相应的行规和职业道德规范,推广、普及期货交易知识。第三章 期货交易当事人第十七条 期货交易当事人是指依照本规定参加期货交易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期货交易当事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从事期货交易必需的资金或财产;

二、已与期货经纪商签订《期货买卖委托协议书》,并办理了开户手续;

三、从事期货交易的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十八条 期货交易当事人从事期货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市人民 *** 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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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从事居间行为属于无照经营吗

编者按:2003年8月27日,《深圳地区期货交易居间人自律管理规则》(试行)和《居间协议书指引》获得深圳期货业联谊会全体会员的一致通过,这是国内期货市场之一次对居间人进行规范管理的行业自律规则。在商品期货市场规模不断扩大、股指期货即将推出的今天,在监管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经过近一个月的讨论和完善,深圳市期货同业协会对此前的《深圳地区期货交易居间人自律管理规则》(试行)和《居间协议书指引》重新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有关规则和合同指引予以公布,以供业界参考。 之一章 总则 之一条 为规范期货经营机构委托居间人从事居间经纪活动,维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期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合同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及《深圳市期货同业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是深圳地区期货经营机构委托居间人从事期货居间经纪活动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 本规则所称期货经营机构是指注册地在深圳的期货公司及异地期货公司在深圳设立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深圳市期货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单位会员。 第二章 期货居间人 第四条 期货居间人是指,为委托人报告订立期货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期货合同的媒介服务的法人或自然人。 第五条 法人期货居间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二)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记录;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自然人期货居间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五)最近两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期货经营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成为本公司和其他期货经营机构的居间人。 第八条 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工作人员不得成为本单位与期货经营机构订立期货合同的期货居间人。 第九条 居间人应当独立承担基于居间经纪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 第三章 居间委托规则 第十条 期货经营机构委托居间人从事居间经纪活动,应当审查居间人的资格条件,并要求居间人提供以下资料文件: (一)法人居间人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授权委托书; (二)自然人居间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近期2寸免冠照两张; (三)协会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居间人应当填写申请表,申请表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居间人基本情况; (二)业务范围或者从业经历; (三)从事期货居间活动的经历和现状。 第十二条 期货经营机构委托居间人从事居间经纪活动前,应当向居间人出示本规则,签订居间合同。 第十三条 居间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和联系方式; (二)委托事项;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报酬及其支付方式; (五)违约责任; (六)解决争议的办法。 第十四条 期货经营机构、居间人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居间关系,但居间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第十五条 期货经营机构应于接受居间人的居间申请和解除居间委托的三个工作日内,向协会备案。居间人的备案材料应当通过协会的网站向会员公示。 第十六条 因居间经纪关系发生纠纷的,当事各方均可提请协会进行调解。 第四章 居间行为规则 第十七条 期货经营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居间人的非本期货经营机构工作人员的身份;不得向居间人提供任何可能使客户对居间人与本期货经营机构关系产生误解的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介绍信、名片等;同时,应明确提示居间人不得擅自向所服务的客户发出容易使其对上述关系产生误解的信息。 第十八条 期货经营机构不得向居间人提供可能造成同业恶性竞争的条件,并如实代缴各项税费。 第十九条 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向居间人解释有关期货业务的规则,并向有需要的居间人提供专业知识培训。 第二十条 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向居间人明示或在合同中约定以下居间行为准则: (一)诚实守信 1.应向客户告知自己的真实身份; 2.应如实向客户介绍期货经营机构的情况; 3.应如实向客户介绍期货交易的特点和风险; 4.应如实向期货经营机构介绍客户的情况。 (二)保守秘密 居间人应保守期货经营机构的商业机密,保守客户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合规服务 居间人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并严格履行居间合同约定的义务,严禁从事以下行为: 1.欺诈客户; 2.越权 *** ; 3.在期货经营机构经营场所外为客户提供集中交易的场所; 4.以期货经营机构的名义设立经营服务网点; 5.贬低或者诋毁其他期货经营机构或居间人。 第二十一条 居间人不得成为其介绍的客户的交易指令下达人、资金调拨人或交易结算报告确认人。 第二十二条 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客户服务制度和对居间合同的稽查制度,跟踪有关客户的交易情况,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客户反馈。 第二十三条 居间人发生恶性违规事件或因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期货经营机构应及时向协会和深圳证券监管局报告。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期货经营机构违反本规则、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协会予以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在协会内部通报批评,并报深圳证券监督管理局。 第二十五条 协会对违反本规则的期货居间人,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警告、协会内部通报批评或者通过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公开通报批评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协会法律事务部修订,经协会理事会通过并报深圳证券监督管理局备案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2007年8月6日起实施,《深圳地区期货交易居间人自律管理规则(试行)》同时废止。

正规期货公司名单

期货公司名单:北京首创期货有限责任公司、之一创业期货有限责任公司、方正中期期货有限公司、格林大华期货有限公司、冠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国都期货有限公司、国元期货有限公司、宏源期货有限公司等。

1、北京首创期货有限责任公司(Beijing Capital Futures Co., Ltd)成立于1996 年1 月,注册资金2亿元人民币,具有商品期货经纪业务、金融期货经纪业务、期货投资咨询、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是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的会员单位。

2、之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是经中国 *** 批准,由多家实力雄厚的股东投资设立的全国性综合类证券公司。公司注册地为深圳市,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15.9亿元。截至2008年11月底,公司总资产达57.58亿元,净资产24.94亿元。 公司具备创新试点类证券公司资格,拥有种类齐全的证券业务牌照,包括主承销资格、保荐人资格、投资咨询资格、受托资产管理资格、B股经营资格、网上交易资格、证券自营资格、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资格和基金代销资格等。

3、方正中期期货有限公司(简称“方正中期期货”)是由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方正证券”)控股的大型综合类期货公司。

4、格林大华期货有限公司是经中国 *** 批准,由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全资控股的专业期货公司,总部位于北京金融街,其前身格林期货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是中国最早的期货公司之一。

5、冠通期货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是国内历史最悠久的期货公司之一,公司总部设在北京,同时在北京、上海、大连、郑州、秦皇岛、贵阳、南通、柳州、青岛、天津、沈阳、合肥、长沙、成都、武汉、深圳等地设有营业部。公司是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国内四家交易所的结算会员。公司的控股股东是中国中化集团公司成员企业——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

深圳市期货业协会与期货同业协会是同一家吗

不是一家。

期货业协会范围比较大,中国期货业协会由以期货经纪机构为主的团体会员、期货交易所特别会员和在期货行业从业的个人会员组成。

深圳期货同业协会目前共有包括

11家期货经纪公司、

2家期货营业部、

1家计算机公司、

1家投资公司、

4家结算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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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期货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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