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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业经营期货交易所(混合橡胶期货)

2.57 W 人参与  2022年12月30日 06:57  分类 : 推荐  评论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通过后,如未能在金融机构任职...

题目名:新证券法的主要修改内容??

1.为混业经营预留政策空间

现行证券法(以下简称原法):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

修订后的法律(以下简称新法):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修改理由:随着金融改革不断深化,严格分业经营的做法在实践中已经开始被突破,出现了在集团控股下分设银行、证券、保险机构的模式,特别是商业银行已经设立了基金公司,保险资金按一定比例直接进入资本市场。新法增加“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将既成事实合法化,并为以后金融改革留下空间。

2.允许开发新的证券交易品种

原法:证券交易以现货进行交易。

新法: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

修改理由:实践证明国际上通行的证券股指期货期权等交易形式,不但活跃了证券市场,也是一种避险工具。国外有的期货交易所已推出中国股指期货,如果国内不能开办金融期货交易品种,不能提供股指期货等风险管理工具,可能形成我国股票的现货市场与股指期货市场的境内外割据,不利于资本市场的安全运行。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品种创新。研究开发与股票和债券相关的新品种及其衍生产品”,开发新的证券交易品种已成为我国资本市场稳定发展的必要条件。

3.为国企买卖股票留出法律空间

原法: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

新法: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修改理由:证券法对证券市场的投资主体不应该限制和严格界定,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是否允许买卖股票的问题,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

4.不再限制券商融资融券

原法: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向客户融资或融券的证券交易活动。

证券公司接受委托卖出证券必须是客户证券账户上实有的证券,不得为客户融券交易。证券公司接受委托买入证券必须以客户资金账户上实有的资金支付,不得为客户融资交易。

新法: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修改理由:融资融券是资本市场发展应具有的基本功能,各国资本市场均建立了证券融资融券交易制度。通过融资融券可增加市场流动性,提供风险回避手段,提高资金利用率。融资融券也是以后实施期货等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必不可少的基础,因此应在国家制定相关法律规定,严格监管条件下分步组织实施。

5.取消禁止银行资金入市规定

原法: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

新法:依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禁止资金违规流入股市。

修改理由:银行资金入市属于银行监管范畴,受商业银行法等法律的调整,没有必要在证券法中规定,而且对于其它渠道流入的违规资金都应作出限制。参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的“拓宽合规资金入市渠道”、“建立健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保险市场有机结合、协调发展的机制”,作出上述修改。

6.建立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

原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新法: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申请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上市交易,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增加理由:进一步完善股票发行管理体制,确保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参照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完善股票发行管理体制,推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的要求,作出上述修改。

7.增加公司负责人的责任规定

原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新法: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勤勉尽责,致使证券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撤销其任职资格,并责令公司予以更换。

增加理由:近年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通过各种手段掏空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勤勉尽责甚至弄虚作假,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为此增加规定了上述人员的诚信义务和法律责任。

8.建立发行申请的预披露制度

原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新法: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在提交申请文件后,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预先披露有关申请文件。

增加理由:拓宽社会监督的渠道,防范发行人采取虚假手段骗取发行上市资格。

9.建立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

原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新法:国家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由证券公司缴纳的资金及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组成,其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增加理由:通过建立事前预防机制和事后保护措施来加强对投资者的权利保护,成熟资本市场建立投资者保护基金是事后保护措施之一,值得借鉴。

10.对公开发行行为作出界定

原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新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增加理由:一些企业采取变相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社会危害性很大。为打击非法发行行为,增加上述规定。

11.增加发行失败制度的规定

原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新法: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百分之七十的,为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增加理由:为了促进发行的市场化,降低证券公司采用单一包销方式所带来的承销风险,参照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引入这一制度。

12.改革证券账户开立制度

原法:客户开立账户,必须持有证明中国公民身份或者中国法人资格的合格证件。

新法:投资者申请开立账户,必须持有证明中国公民身份或者中国法人资格的合格证件。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修改理由:为了扩大对外开放,我国已经引入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证券市场,并允许境外投资者受让境内上市公司股份,因此对现行证券开户制度应进行调整。

13.公司涉嫌犯罪应予公告

原法: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实质。

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公司订立重要合同,而该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超过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的重大损失;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公司的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法院依法撤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新法: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修改理由:公司涉嫌犯罪也是可能影响股票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投资者有权获悉。

14.规范证券登记结算业务

原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新法: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提供净额结算服务时,应当要求结算参与人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足额交付证券和资金,并提供交收担保。

在交收完成之前,任何人不得动用用于交收的证券、资金和担保物。

结算参与人未按时履行交收义务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有权按照业务规则处理前款所述财产。

增加理由:为了保障证券市场的安全运行,防范结算风险,明确规定结算业务的基本要求和保证交收的基本原则、措施和手段。

15.为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留下空间

原法:经依法核准的上市交易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新法: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 *** 。

修改理由:为了满足不同层次的资金需求,拓展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完善股权 *** 制度,作出上述修改。

16.增加监管机构的执法手段

原法: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进入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或者隐匿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迹象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新法: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通讯记录等资料;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冻结或者查封;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证券买卖,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五个交易日;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十五个交易日。

修改理由:证券违法行为具有资金转移快、调查取证难、社会危害大等特点,有必要强化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权力和执法手段,特别是对违法行为实施检查和调查的强制权力,以便及时查明案情,打击违法犯罪。

17.对监管机构及人员加以制约

原法: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或调查时,应当出示有关证件,并对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证券发行、上市的申请予以核准,或者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设立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申请予以批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发行审核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故意刁难有关当事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法: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其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的,被检查、调查的单位有权拒绝。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发行证券、设立证券公司等申请予以核准、批准的;违反规定采取本法之一百八十条规定的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查询、冻结或者查封等措施的;违反规定对有关机构和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同时规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发行审核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泄露所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发行审核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泄露所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修改理由:对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人员行使权力作出必要约束,严格规定其执行权力的程序。

18.上市申请人与证交所属民事关系

原法: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交易,必须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核准股票上市申请。

新法: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

修改理由:证券交易所作为证券市场的组织者,依据法定上市条件和交易所上市规则对证券上市申请进行审核,属于自律管理。经审核同意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与上市申请人签订上市协议,通过上市协议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形成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上市申请人对证券交易所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决定不服的,按民事关系处理。

19.股评误导投资者需赔偿

原法: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 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新法: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 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修改理由:目前证券投资咨询业比较混乱,有的证券咨询公司与媒体联手,买断电视台、电台的多个时段进行股评营销,推介个股,有的股评人甚至与庄家串通,故意发布虚假信息,操纵股市,误导投资者。有必要对此进行规范,保护投资者权益。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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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资格证和期货从业资格证哪个好啊?

两者的就业方向不一样,可以根据个人的爱好进行选择。

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是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组织的全国统一考试,证券资格是进入证券行业的必备证书,是进入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上市公司、投资公司、大型企业集团、财经媒体、 *** 经济部门的重要参考,因此,参加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是从事证券职业的之一道关口,证券从业资格证同时也被称为证券行业的准入证。

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是期货从业准入性质的入门考试,是全国性的职业资格考试。考试受中国 *** 监督指导,由中国期货业协会主办。所谓期货,一般指期货合约,就是指由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和质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

信托业靠什么在混业经营中夺回竞争优势

在 *** 推出《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修改向社会征求意见等系列新政面前,以资产管理为核心业务的信托公司将日渐失去对信托这一制度安排所产生的专属红利,信托公司正面临大资管混业背景下空前激烈的分业竞争。 在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修订办法中,面向高净值客户的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和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将对信托公司业务产生冲击。前者的投向将在一般 *** 计划投资范围基础上,扩充到允许投资商品期货等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的品种,利率远期、利率互换等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投资品种,以及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理财计划、 *** 资金信托计划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这个业务的投向与目前信托公司的资金池业务相重合,但券商在研究和渠道方面比信托占有优势。 对于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而言,修改建议中明确指出,对于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的单一客户,可与证券公司共同商定投资范围,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并与证券公司风险匹配,其实质是放开证券公司从事类似信托公司的单一类业务(即信托公司的通道类业务),但证券公司在风险计提净资本比例上比信托公司低,因此会比信托公司要求更低的信托通道费率。这对目前信托行业将形成较大的冲击。 基金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将从今天起执行,对信托公司产生冲击的也是两类业务:一类是基金公司资产管理直接投资现金、银行存款、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商品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无需设立专业子公司和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其中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包含信托受益权,相当于新规后的基金公司可直接通过资产管理计划投资高收益信托受益计划,其投资范围与目前信托的资金池投向类似; 另一类是基金公司通过成立专业子公司,建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投向为未通过证券交易所 *** 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该规定相当于发行类似融资类的信托资产管理计划,直接争夺属于信托专属的信托计划涉及的业务,直接抢食信托公司业务。据了解,各基金公司眼下正纷纷准备成立专业子公司,从事专项资产管理业务,招商基金已在深圳前海筹备注册成立专业子公司,来自基金公司的竞争已进入实质操作层面。 多面夹击下,给信托带来好日子的制度红利正逐步衰退,信托业竞争环境严峻。为了在未来全方位提高产品创新能力、资产管理能力和客户开发能力,争取获得在竞争中的比较优势,提高自身能力、凸显比较优势已迫在眉睫。眼下最要紧的,是进一步拓宽信托产品的涉及面,发挥自身的产品优势。毕竟,信托公司在选择产品所涉及的交易对手方面拥有丰富经验和大量现实积累,突出产品的设计和选择优势,将使信托公司具备较强的比较优势。此外,需尽快将过去偶然的、单一的项目合作模式转变成与融资企业的战略合作伙伴式的合作模式,为融资企业提供一揽子融资计划,满足企业不同层面的融资需求。由于证券、基金也可投资信托公司信托受益权以提高收益率,信托公司资金池业务优势已不复存在,因此必须在研发和专业投资管理能力方面有实质性的提高,才可能赢得投资上的优势。信托公司未来面临的只是竞争对手增多,并不意味着信托业务的取消,所以,只要加大创新力度,还有生存空间,为此必须进一步扩充像遗产信托、医疗信托等新型领域。在未来资产管理业务趋同化的大潮下,行业内存在同业竞争,行业之间也存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信托公司如能利用现阶段的优势“高筑墙、广积粮”,占据人才资源高地,在未来的资产管理行业的爆发期便能赢得先机和胜算。 总之,从目前证券、基金的创新业务的开展情况看,信托公司的主要竞争来自证券公司的单一信托的通道业务争夺和基金公司专业子公司的 *** 信托竞争,信托未来遇到的情况可能是单一业务的通道费率急剧下滑和 *** 类产品竞争对手的成倍增加,大资管时代的来临,必然加剧现金管理类业务的竞争。不过,换一个角度来看,现阶段信托公司所面临的竞争在短期内并不会构成实质性的威胁,毕竟证券和基金的主业不在于此,新试点也只是从结构安排的角度来促进业务的开展。因此,信托公司理应专注于做好自身的事情,切勿盲目扩张,一切通过提高自身能力去应对未来竞争。

我国目前已经形成了什么金融体制

国目前实行的即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体制。

一、金融体制改革要解决的问题

20年来,中国的金融体制改革走过了一段漫长的路程。从中央银行的建立,到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的分设;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出现,到证券市场的运营;从拆借市场的兴起,到期货市场的发育;从贷款规模的取消,到公开市场业务操作,等等,中国金融业取得了不小的成绩。但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市场经济体制本身的要求,尤其是在经济全球化、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以及金融国际化步伐加快的背景下,中国现有金融体制的弊端逐渐暴露,金融宏观调控与监管、金融机构组织体系、金融市场体系等方面都存在很多问题,但归纳而言,国内金融体制改革进展到现在,实际上只剩下三大重要问题需要解决,那就是投资主体多元化、利率市场化,分业与混业经营。

(一)投资主体多元化。所有制方面的限制,导致了中国国有银行垄断的局面。由于银行业之间缺乏必要的竞争,一方面导致了国有银行改革动力的不足,效率低下;另一方面,非国有银行发展滞后,难以满足非国有经济的融资要求。目前非国有部门占了74%的工业增加值,63%的gdp增加值,但是在整个金融资产中所占比重尚不足20%。因此,要对现有的金融体制实施改革,首先要打破所有制方面的限制,发展新的体制。没有新体制的发展,没有竞争的发展,改革是不会成功的。金融体制改革的首要任务就是发展非国有银行和非国有金融机构。因此,必须大力发展针对非国有产业融资的非国有银行、非国有金融机构,放宽市场进入和退出“壁垒”,让那些效益良好的经济实体进入金融市场交易,让那些经营亏损、资不抵债甚至是违规经营的经济实体从金融市场上有序地退出。当然,国家在发展非国有银行、非国有金融机构时,一定要妥善解决存款担保和行业监管两个问题,把它和国有银行、国有金融机构一样公平对待。

(二)利率市场化。从中国整个价格体系来看,由于市场经济的有效导入,所有价格基本上都放开了,而惟独作为金融产品价格之源的利率没有放开,没有市场化,还是由国家指令性调整。利率制定的非市场化,不仅直接影响到基础货币的调整,使得判断宏观货币供应量的多少和货币政策效果好坏缺少了最准确的标准,还影响到其他货币政策工具的实施。所以,中国金融体制改革和中国宏观经济改革都要求建立一个在市场条件下比较有效的利率调整机制。

(三)分业与混业经营。自1929年金融危机后,国际金融领域出现分业格局,主要代表国家是美国、英国和日本。1986年,英国完成了金融“大爆炸”的改革,允许银行兼并证券公司:1998年,日本发生了金融“大地震”,允许各金融机构跨行业经营各种金融业务,1999年11月12日,美国以新的银行改革法案代替沿用了50年的《格拉斯一斯蒂戈尔法案》,允许成立金融服务集团公司,组建全国范围的“金融超市”。至此,分业金融的三巨头都走过了一个由混业到分业,再由分业到混业的历史过程,混业模式成为大势所趋。我国是在 1995年通过《商业银行法》后才正式确立了分业经营制度,然而,在全球金融自由化和经济一体化的浪潮中,在加入wto的新形势,势必面对国外金融业强有力的挑战。同样,国内的各家银行目前也面临着企业直接融资比重增大、间接融资比重下降的问题。由此引起的业内竞争加剧,造成银行利润率下降、业务风险增大,迫使许多银行不得不考虑从证券市场的发展上寻求自身的业务发展,于是各种取向混业经营的金融创新已经悄然涌现,混业经营成为国内金融企业的必然选择。但是,鉴于混业经营制度曾经一度对金融市场和宏观经济带来巨大的风险,因此在法律体系尚不十分健全、金融市场监管和内部控制能力较弱的状况下,要稳妥地做好混业经营的准备工作。具体包括:之一,在初步建立金融业法律框架的基础上,尽快完善金融法律体系,第二,完善商业银行、特别是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法人治理机制,使得各种经营行为都有必要的约束和合理的激励,第三,加快金融企业的上市进程,充分利用资本市场来扩张资本规模,以应对外资金融百货公司的竞争,第四,重视人才培养,要将一批知识结构新、管理能力强、适应激烈竞争的年轻人充实到金融企业的领导和骨干的岗位上;第五,要逐步增加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联系渠道,加强两市场的内在联系。

二、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思路

(一)加强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与金融监管。为了加强央行的宏观调控与监管职能,中央 *** 已提出两项重大举措:一是改革中国人民银行管理体制,改革人行分支机构按行政区划设置的状况,保留或适当合并现有地、市分行,加强分行或支行的金融监管,二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和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关于《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切实加强金融监管和金融企业内部管理。具体应从以下五个方面着手:(1)进一步完善央行的金融监管制度,制定金融企业各项业务并改善管理办法,(2)健全金融监管责任制,(3)对金融机构高层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进行严格审查,(4)制定统一的商业银行会计科目,(5)进一步加强国际收支统计工作,努力提高统计的精确性和实效性。

(二)进一步深化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重点应放在以下三个方面:之一,积极推进专业银行的组织制度改革。要按照现代公司制度模式,将现在实行的全国一个独立法人,按行政区划设置机构的各专业银行,改造为数家全国性商业银行和众多地方性商业银行。具体做法是,国有商业银行适当放出一部分分支机构,组成由国有商业银行控股的地方性商业银行。其中地方性商业银行由全国性商业银行控股或持股,但不是全国性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全国性商业银行和地方性商业银行均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它们各自仍实行总分行制,拥有分支机构,但规模比目前的各专业银行已大大收缩。国有商业银行的重点是面对大城市和大中型企业,地方性商业银行主要为地方小型企业和个体经营者服务。第二,强化国有商业银行内部管理。主要措施是:(1)国有商业银行要有法定的资本金,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1998年, *** 已采取措施使国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达到8%以上。(2)健全国有商业银行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监事会和董事会监督下的行长负责制。1998年,央行已决定在国有金融企业中建立监事会。(3)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建立由总行垂直领导和相对独立的内部稽核、监察体系,完善资产负责比例管理,贷款审贷分离、贷款担保抵押制度和信贷资产质量管理责任制。(4)按市场规律和谨慎会计原则反映金融企业的有效资产,参照国际惯例,完善银行信贷资产分类和考核办法,修改金融机构呆坏账准备金提取和核销制度。第三,深化产权制度改革。由于所有制结构单一,目前国有商业银行还依然存在着国有企业普遍存在的弊端,如产权模糊、所有者缺位、缺乏激励和约束机制等。因此,国有商业银行最终的现实选择是实行股份制。

(三)大力发展非国有商业银行。在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的金融改革方针下,必须从体制外新建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注意打破垄断,引入竞争机制。如一些区域性的股份制商业银行逐步向全国发展,在城市信用社的基础上组建城市商业银行,一批外资银行获准从事人民币业务,这一切都为体制内的不足做了必要的补充。因此,在对外开放前,必须对内开放。对内开放的重点是大力发展非国有金融机构。在国有独资银行的贷款向大中型企业倾斜、中小企业直接融资能力有限的情况下,大力发展非国有控股的股份制地方商业银行,使地方性商业银行彻底摆脱政银不分、银企不分的局面。这不仅有利于疏通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积极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尤其是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更将有助于我国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增强国民经济的活力和竞争力。

(四)培育和发展金融市场,扩大直接融资比例。发展金融市场既要循序渐进,又要加快步伐,突出重点。当前应该把短期融资市场作为发展重点。目前商业信用不规范,商业票据流动性极差,极大地限制了金融市场的深化。近期内,需要加快开发票据市场,为企业短期融资提供市场条件。同时,扩大同业拆借市场,使金融业的短期资金融通以市场融资为主,相应缩小中央银行贷款,为中央银行的公开市场业务扩展创造条件。在“十五”期间以及未来更长的时期内,金融市场发展的重点是长期资本市场,使中国的资本市场进入规范化的发展阶段,并相应地发展产权流动市场和投资银行产业,利用市场机制,优化资源配置。在规范投资基金管理的基础上,发展机构投资者,特别是发展开放式投资基金,逐步开放投资基金市场,扩大证券市场容量,使证券融资与国民生产总值同步增长。

(五)实行利率市场化。目前,中国的利率结构呈现出两头固定、中间变动的格局,即拆借市场和回购市场的利率是放开的,已经市场化了,再贷款利率是央行控制的,这是必要的;而存贷款利率也是由央行决定的。由于央行控制着两头 (再贷款利率和存贷款利率),加之拆借市场和回购市场的交易规模较小,交易主体有限,市场处于分割状态,已经放开的拆借利率和回购利率形成一个孤岛,起不了太大的作用。既然再贷款利率由央行控制,不能也不必市场化,那么,利率市场化的选择就只能从另一头进行。由于目前放开存款利率存在着较大的风险,因此,利率市场化的关键在于放开贷款利率。

放开贷款利率,有几种不同的方式可供选择。一是完全放开,不加任何限制,这是一种真正市场化的办法,二是规定利率的更高限或更低限,三是规定利率变动的幅度。第二、三两种办法在一定范围内都实行过,是一种半市场化的方式,局限性较大。因此,更好的选择也许是采取之一种方式,如果要选择第二、三两种中的一种,则希望上限不要定得太低,下限不要定得太高,活动幅度不要定得太小,否则,利率市场化的意义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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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就是做现货。大宗商品中远期电子交易的标的是远期合约,与现货交易有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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