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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小单试仓的要求(期货小单试仓的要求有哪些)

6.57 W 人参与  2022年12月30日 12:56  分类 : 必看  评论

期货试仓一般几成

一般不超过3成

由于期货是保证金交易,仓位控制因人而异,如果多执行力强的投资者可以适当增大仓位,对初入市投资者尽量降低仓位;总的来说,我个人建议仓位不要超过3成,这样进退自如些,极端的话我建议不要超过5成仓。

想做原油期货交易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近期,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发布了以人民币计价、引入境外投资者参与的原油期货相关业务规则,并争取年内正式推出原油期货,引发了市场广泛关注。很多业内人士表示,中国原油期货未来有望跻身全球几大原油期货合约之列,甚至成为国际原油价格基准之一,届时将吸引大量境内外投资者参与。那么,投资者要具备哪些条件才能参与交易?

首先是可用资金要求。根据规定,单位客户申请开立能源中心交易编码的,申请交易编码前5个工作日该单位客户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均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或等值外币。个人客户申请开立能源中心交易编码时,申请交易编码前该个人客户5个工作日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均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或者等值外币。

对于买卖一手原油期货合约需要多少保证金金额的问题,则需考虑交易单位、原油期货价格以及保证金比例等要素。按当前国际原油价格估算,我国原油期货每手合约价值约35万元人民币。若交易所按5%,会员按7%收取保证金,满足开户条件并成功开户的投资者参与原油期货交易开仓1手约需缴纳2.4万元保证金。

其次是知识测试要求。单位客户的指定下单人及个人客户本人应当参加知识测试。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通过能源中心会员服务系统下载测试试卷;境外中介机构通过能源中心服务系统下载测试试卷。测试完成后,知识测试监督人员对试卷评分,并且还应当与客户一起在测试试卷上签字。开户机构不得为低于测试试卷合格标准的客户申请交易编码。对于未能通过测试的客户,开户机构可以加强对客户的培训和指导,并可以在继续培训后再组织其参加测试。

  再次是交易经历要求。开户机构为个人客户和单位客户,在向能源中心申请交易编码前,应当确认该客户具备仿真期货交易经历。境内期货交易经历方面,客户应当提供由期货公司正式出具的期货交易结算单,以证明其最近3年内具有10笔以上(含)的期货或期权交易成交记录;境外期货交易经历方面,客户应当提供由境外金融机构正式出具的期货交易记录明细、结算单据或者其他凭证作为证明,以证明其最近3年内具有10笔以上(含)的期货或期权交易成交记录。此外,能源中心还要认定仿真期货交易经历,包括累计10个交易日、10笔以上(含)的仿真交易记录。

最后是合规诚信要求。根据规定,开户机构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了解客户诚信信息,结合国家相关征信系统,对客户的诚信状况作出综合评估。不得为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或者被有监管权机关宣布为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情形的客户申请交易编码;不得为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和能源中心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期货交易情形的客户申请交易编码。开户机构应当向客户明示有关禁止或者限制从事期货交易的规定和要求。(经济日报记者 何 川)

资料来源:参与原油期货交易需具备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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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交割仓库有什么要求?

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

之一章总则

之一条 为加强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的管理,规范交割行为,保证交割正常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定交割仓库是指经交易所指定的为期货合约履行实物交割的交割地点。

第三条 交易所依据本办法对指定交割仓库期货业务进行监管,指定交割仓库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申请和审批

第四条 申请指定交割仓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二) 固定资产和注册资本须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数额;

(三) 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四)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完善的仓储管理规章制度;近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行为记录和被取消指定交割仓库资格的记录;

(五) 承认交易所的交易规则、交割细则等;

(六) 仓库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仓储管理经验以及有一支训练有素的专业管理队伍;

(七) 有严格、完善的商品出入库制度、库存商品管理制度等;

(八) 堆场、库房有一定规模,有储存交易所上市商品的条件、设备完好、齐全、计量符合规定要求以及良好的交通运输条件;

(九) 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申请成为指定交割仓库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 申请书;

(二)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 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两年审计报告原件或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印章的复印件;

(四) 申请单位仓库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及相关文件;

(五) 申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其董事会出具的同意申请指定交割仓库的批准文件及有关单位出具的担保函;

(六) 仓库管理制度及简介;

(七) 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六条 指定交割仓库的审批程序:

(一) 交易所根据前条所列材料进行初审;

(二) 交易所根据初审结果派员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调查和评估;

(三) 指定交割仓库需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或细则,经交易所审定后方可开展有关期货合约的实物交割业务;

(四) 交易所根据实地调查和评估结果择优选用仓储企业,并与之签订《指定交割仓库协议书》。

第七条 指定交割仓库经交易所核定批准后须办理以下事宜:

(一) 指定交割仓库签发标准仓单所需各种印章须到交易所备案;

(二) 期货交割业务指定专人授权书及专人签字须到交易所备案;

(三) 缴纳风险抵押金;

(四) 指定交割仓库期货管理人员接受交易所的交割业务培训;

(五) 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指定交割仓库申请放弃指定交割仓库资格, 应向交易所递交《放弃指定交割仓库资格申请书》,并经交易所审核批准。

第九条 指定交割仓库放弃或被取消资格的,应办理以下事项:

(一) 交割商品全部出库或全部变成现货;

(二) 结清与交易所的债权债务;

(三) 按交易所规定清退风险抵押金。

第十条 指定交割仓库资格的确认、放弃或取消,交易所应及时通告会员及指定交割仓库,并报中国 *** 备案。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指定交割仓库的权利:

(一) 按交易所规定签发标准仓单;

(二) 按交易所审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 *** 收取有关费用;

(三) 对交易所制定的有关实物交割的规定享有建议权;

(四) 交易所交割细则和《指定交割仓库协议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指定交割仓库的义务:

(一) 遵守交易所的交割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接受交易所的监管,及时向交易所提供有关情况;

(二) 根据期货合约规定的标准,对用于期货交割的商品进行验收入库;

(三) 按规定保管好库内的商品,确保商品安全;

(四) 按标准仓单要求提供商品,积极协助货主安排交割商品的运输;

(五) 保守与期货交易有关的商业秘密;

(六) 参加交易所组织的年审;

(七) 缴纳风险抵押金;

(八) 变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东或股权结构、仓储场地、授权业务人员等事项,应及时向交易所报告;

(九) 交易所交割细则和《指定交割仓库协议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日常业务

第十三条 指定交割仓库的日常业务分为三个阶段:商品入库、商品保管和商品出库。

第十四条 指定交割仓库应保证期货交割商品优先办理入库、出库。

第十五条 商品入库是商品进入储存的之一阶段,商品入库依次经过下列作业环节:

(一)商品接运。接运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及时而准确地向运输部门接收入库商品,手续要清楚,责任要分明,遇有封识损坏、苫罩异常、货证不符、数量短缺、商品残损、包装损坏等现象的,一要摸清情况;二要分清责任,向承运部门索要商务记录或普通记录,交货主处理;三要做好入库验收记录。

(二) 商品验收。商品的验收是按一定的程序和手续,对某项商品的外观质量和数量进行检查,以验证其是否货证一致,是否符合交易所交割规定的一项工作。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的验收项目为:商品名称、商标、规格、数量,必备的入库资料、包装状况,以及无须开箱拆捆直观可见可辨的表面质量状况(问题较多,直观难见或已有规则规定按比例抽样检查的,要做拆箱、拆捆、拆包检查)。

(三) 商品入库和签发标准仓单。商品验收无误(或在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已处理完毕)方可办理入库手续,即登帐、立卡、建立商品档案,并根据货主要求按交易所的具体规定签发标准仓单。

(四) 标准仓单的注册。标准仓单签发完毕后,有关会员应及时到交易所办理注册手续。标准仓单注册后,方可用于履行交易所期货合约的实物交割。

第十六条 商品经验收入库后,即进入储存阶段,在整个储存期间仓库应做好商品的保管保养工作。指定交割仓库应根据各种商品不同的性能、特点,结合当地的自然条件选择合适储存场所和科学合理的堆码方式,对商品进行不同的保管、维护和保养,以确保储存商品完好。

第十七条 商品出库是指定交割仓库根据货主的要求,用发货、送货、代运等方式将商品发送出库。商品出库标志着储存阶段结束。

第十八条 商品出库应核对出库凭证、检查无误方可发货;发货完毕当日登销料帐、清理单据证件、清理场地、整理货垛;对需办理代运的物资应提前向承运部门提出运输计划;收回标准仓单加盖"货讫"章与仓库留底配对后保存。

第十九条 商品过户。过户必须做好记录和料帐的登、销工作。

第二十条 指定交割仓库在办理商品进出库手续时,应及时将相应数据录入仓单管理系统,并做好数据传送工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指定交割仓库必须对期货交割商品单独设帐管理。

第二十二条 指定交割仓库必须确定一名负责人主管期货交割业务,指定专人负责交割商品的管理和办理标准仓单业务。

第二十三条 为保证和提高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为会员、投资者的服务质量,切实改进仓库管理水平,交易所对指定交割仓库实行仓库自查、交易所抽查和年审制度。

(一) 自查制度。各指定交割仓库根据本办法、交割细则、标准仓单管理办法和仓库的实际情况,每月选择一项或几项工作内容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二) 交易所抽查制度。交易所根据掌握的情况或会员、投资者的反映,随时对各指定交割仓库的一项或多项工作进行抽查,并做好详细记录,以检查指定交割仓库在日常工作中对交易所的各项规定的执行情况。

(三) 年审制度。交易所每一年度对指定交割仓库的工作做一次年度检查并按《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考核管理办法》进行考核评比,提出下一年度的要求,对确不符合指定交割仓库要求又不能做改进的仓库,交易所可以取消其指定交割仓库的资格。

交易所审查的内容包括仓储设施、库容库貌、业务能力、业务实绩、帐目管理、会员满意程度以及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指定交割仓库应向交易所缴纳风险抵押金作为仓库履行义务的保证。若未发生经济赔偿的,交易所将其利息返还给仓库(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若发生经济赔偿的,交易所首先用其所缴纳的风险抵押金赔偿,抵押金不足以赔偿的,交易所有权向指定交割仓库追索。

风险抵押金的具体数额和交纳方式在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的协议书上载明。

第二十五条 由于指定交割仓库的过错造成标准仓单持有人不能行使或不能完全行使标准仓单权利的,指定交割仓库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不足的部分由交易所按有关规定补充赔偿,补充赔偿后交易所有权对指定交割仓库进行追偿。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交易所按《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上海期货交易所。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实施。

期货交割仓库有什么要求

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2008年12月25日起实施)

更新日期:2008-12-19

之一章 总 则 之一条

为加强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的管理,规范交割行为,保证交割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定交割仓库是指经交易所指定的为期货合约履行实物交割的交割地点。

第三条 交易所依据本办法对指定交割仓库期货业务进行监管,指定交割仓库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申请和审批

第四条 申请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二)固定资产和注册资本应当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数额;

(三)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完善的仓储管理规章制度;近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行为记录和被取消指定交割仓库资格的记录;

(五)承认交易所的交易规则、交割细则等;

(六)仓库主要管理人员应当有五年以上的仓储管理经验以及有一支训练有素的专业管理队伍;

(七)有严格、完善的商品出入库制度、库存商品管理制度等;

(八)堆场、库房有一定规模,有储存交易所上市商品的条件、设备完好、齐全、计量符合规定要求以及良好的交通运输条件;

(九)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申请成为指定交割仓库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 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两年审计报告原件或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印章的复印件;

(四)申请单位仓库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及相关文件;

(五)申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其董事会出具的同意申请指定交割仓库的批准文件及有关单位出具的担保函;

(六)仓库管理制度及简介;

(七)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六条 指定交割仓库的审批程序:

(一)交易所根据前条所列材料进行初审;

(二)交易所根据初审结果派员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调查和评估;

(三)指定交割仓库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或细则,经交易所审定后方可开展有关期货合约的实物交割业务;

(四)交易所根据实地调查和评估结果择优选用仓储企业,并与之签订《指定交割仓库协议书》。

第七条 指定交割仓库经交易所核定批准后应当办理以下事宜:

(一)指定交割仓库签发标准仓单所需各种印章应当到交易所备案;

(二)期货交割业务指定专人授权书及专人签字应当到交易所备案;

(三)缴纳风险抵押金;

(四)指定交割仓库期货管理人员接受交易所的交割业务培训;

(五)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指定交割仓库申请放弃指定交割仓库资格,应当向交易所递交《放弃指定交割仓库资格申请书》,并经交易所审核批准。

第九条 指定交割仓库放弃或被取消资格的,应当办理以下事项:

(一)交割商品全部出库或全部转为现货;

(二)结清与交易所的债权债务;

(三)按交易所规定清退风险抵押金。

第十条 指定交割仓库资格的确认、放弃或取消,交易所应当及时通告会员及指定交割仓库,并报告中国 *** 。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指定交割仓库的权利:

(一)按交易所规定签发标准仓单;

(二)按交易所审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 *** 收取有关费用;

(三)对交易所制定的有关实物交割的规定享有建议权;

(四)交易所交割细则和《指定交割仓库协议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指定交割仓库的义务:

(一)遵守交易所的交割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接受交易所的监管,及时向交易所提供有关情况;

(二)根据期货合约规定的标准,对用于期货交割的商品进行验收入库;

(三)按规定保管好库内的商品,确保商品安全;

(四)按标准仓单要求提供商品,积极协助货主安排交割商品的运输;

(五)保守与期货交易有关的商业秘密;

(六)参加交易所组织的年审;

(七)缴纳风险抵押金;

(八)变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东或股权结构、仓储场地、授权业务人员等事项,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

(九)交易所交割细则和《指定交割仓库协议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日常业务

第十三条 指定交割仓库的日常业务分为三个阶段:商品入库、商品保管和商品出库。

第十四条 指定交割仓库应当保证期货交割商品优先办理入库、出库。

第十五条 商品入库是商品进入储存的之一阶段,商品入库依次经过下列作业环节:

(一)商品接运。接运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及时而准确地向运输部门接收入库商品,手续要清楚,责任要分明,遇有封识损坏、苫罩异常、货证不符、数量短缺、商品残损、包装损坏等现象的,一要摸清情况;二要分清责任,向承运部门索要商务记录或普通记录,交货主处理;三要做好入库验收记录。

(二)商品验收。商品的验收是按一定的程序和手续,对某项商品的外观质量和数量进行检查,以验证其是否货证一致,是否符合交易所交割规定的一项工作。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的验收项目为:商品名称、商标、规格、数量、必备的入库资料、包装状况,以及无须开箱拆捆直观可见可辨的表面质量状况(问题较多、直观难见或已有规则规定按比例抽样检查的,应当拆箱、拆捆、拆包检查)。

(三)商品入库和签发标准仓单。商品验收无误(或在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已处理完毕)方可办理入库手续,即登帐、立卡、建立商品档案,并根据货主要求按交易所的具体规定签发标准仓单。

第十六条

商品经验收入库后,即进入储存阶段,在整个储存期间仓库应当做好商品的保管保养工作。指定交割仓库应当根据各种商品不同的性能、特点,结合当地的自然条件选择合适储存场所和科学合理的堆码方式,对商品进行不同的保管、维护和保养,以确保储存商品完好。

第十七条 商品出库是指定交割仓库根据货主的要求,用发货、送货、代运等方式将商品发送出库。商品出库标志着储存阶段结束。

第十八条

商品出库应当核对出库凭证、检查无误方可发货;发货完毕当日登销料帐、清理单据证件、清理场地、整理货垛;对需办理代运的物资应当提前向承运部门提出运输计划;收回标准仓单加盖“货讫”章与仓库留底配对后保存。

第十九条 商品过户。过户应当做好记录和料帐的登、销工作。

第二十条 指定交割仓库在办理商品进出库手续时,应当及时将相应数据录入仓单管理系统,并做好数据传送工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对期货交割商品单独设帐管理。

第二十二条 指定交割仓库应当确定一名负责人主管期货交割业务,指定专人负责交割商品的管理和办理标准仓单业务。

第二十三条 为保证和提高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为会员、客户服务的质量,切实改进仓库管理水平,交易所对指定交割仓库实行仓库自查、交易所抽查和年审制度。

(一)自查制度。各指定交割仓库根据本办法、交割细则、标准仓单管理办法和仓库的实际情况,每月选择一项或几项工作内容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二)交易所抽查制度。交易所根据掌握的情况或会员、客户的反映,随时对各指定交割仓库的一项或多项工作进行抽查,并做好详细记录,以检查指定交割仓库在日常工作中对交易所各项规定的执行情况。

(三)年审制度。交易所每一年度对指定交割仓库的工作做一次年度检查并按《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考核管理办法》进行考核评比,提出下一年度的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仓库,交易所可以减少核定库容、暂停交割业务、直至取消其指定交割仓库的资格。

交易所审查的内容包括仓储设施、库容库貌、业务能力、业务实绩、帐目管理、会员满意程度以及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

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向交易所缴纳风险抵押金作为仓库履行义务的保证。若未发生经济赔偿的,交易所将其利息返还给仓库(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若发生经济赔偿的,交易所首先用其所缴纳的风险抵押金赔偿,抵押金不足以赔偿的,交易所有权向指定交割仓库追索。

风险抵押金的具体数额和交纳方式在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的协议书上载明。

第二十五条 由于指定交割仓库的过错造成标准仓单持有人不能行使或不能完全行使标准仓单权利的,指定交割仓库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交易所按《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上海期货交易所。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12月25日起实施。

购买期货有什么要求吗?

近些日子,一则“购买期货有什么要求吗?”的问题,引发了广大网友们的热议,在网上闹的沸沸扬扬。那么,购买期货有什么要求吗?之一,首先需要开通账户。如果你没有账户的话,那么是没有办法去购买期货的。第二,需要了解期货交易的相关规则。例如不设涨跌幅,爆仓风险,有什么因素影响价格等等。第三,注意交易风险。期货是可以使用杠杆的,来钱快,亏钱也快。那么具体的情况是什么呢?我来给大家分享一下我的看法。

一.需要开通账户

首先,如果你要购买期货,必须要先有一个属于自己的期货账户。这个你是可以去到手机的APP里面进行开通,开通期货账户之后,往里面充钱,充钱之后就可以购买期货了。

二.了解期货相关规则

然后,你需要去了解期货交易的相关规则。比如这是一个不设涨跌幅的市场,这里有着高杠杆,你可能会爆赚,也可能会爆仓导致血本无归。你还需要去了解,有哪些因素会导致期货价格的变动。

三.注意交易风险

最后,做期货交易,一定要分仓去做。满仓的风险是很大的,不要谋求在一个期货上面爆赚,追求的应该是长期稳定的赚钱,不能够通过赌博的方式去一下暴富,或者一下破产。学习期货交易技巧,永远比频繁交易本身更加重要,要懂得反思,总结自己的交易。                           

以上就是我对于这个问题所发表的看法,纯属个人观点,仅供参考。大家有什么不同的看法都可以在评论区留言,大家一起讨论一下。大家看完,记得点赞,加关注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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