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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监管会议精神(期货 *** )

3.43 W 人参与  2023年01月09日 14:38  分类 : 推荐  评论

*** 发布修订后的《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

近日, *** 发布修订后的《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在现行《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基础上修订完善形成的。《暂行办法》于2012年9月正式实施,2014年进一步修订完善,是 *** 制定的首部资本市场诚信规章,被誉为填补了“法治和诚信结合”的空白,并在全国首届诚信论坛上,被评选为“全国诚信建设制度创新十佳事例”。

《暂行办法》实施五年多以来,以统一、全面的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为支撑,内部实现诚信信息整合,外部开启信息共享合作,通过丰富诚信约束和激励手段,激励守信、惩戒失信,构建了立体式的资本市场诚信监管制度,实现了执法效能的大幅跃升,推动资本市场诚信建设取得积极成效。

近年来,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不断深入,市场层次日益完善,市场主体进一步增多,市场产品进一步丰富,对资本市场诚信监管提出了许多新的需求;落实依法全面从严监管要求也需要进一步充实和完善诚信监管机制,发挥诚信监管的“补强”作用。特别是资本市场的诚信水平总体还不够高,一些方面表现出的失信问题还比较突出,而《暂行办法》还存在一些空缺和不足,难以适应新的形势需要。

为此, *** 从资本市场作为信息市场、信用市场的特点出发,将国家相关要求与资本市场实际相结合,对《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并于2017年12月1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12月31日公开征求意见结束, *** 共收到66条反馈意见。经综合考虑,采纳了其中针对《办法》具体规范内容的合理意见。对于不属于这一规章调整范围或属于具体落实层面的意见建议, *** 将认真研究,在今后的监管工作以及其他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制订过程中加以重视。

修订后的《办法》共六章50条,包括总则,诚信信息的采集和管理,诚信信息的公开与查询,诚信约束、激励与引导,监督与管理,附则等内容。本次修订重点体现在七个方面:

一是扩充了诚信信息覆盖的主体范围和信息内容范围,实现资本市场诚信监管“全覆盖”。将证券期货市场投资者、新三板挂牌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及相关企业、证券期货传播媒介机构等重要市场主体纳入诚信档案主体范围;将融资融券、证券质押、回购等信用交易活动中的违约失信信息,债券发行人、担保人的违约失信信息,拒不执行生效行政处罚、监管措施、拒不配合监管检查或者调查、以不正当手段干扰监管执法、拒不履行已达成的证券期货纠纷调解协议等市场主体严重失信信息纳入诚信档案范围。

二是建立重大违法失信信息公示的“黑名单”制度。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市场禁入、证券期货犯罪、拒不配合监督检查或者调查、拒不执行生效处罚决定及严重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市场反映强烈的其他违法失信信息。

三是建立市场准入环节的诚信承诺制度,严把市场准入关。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涉及的相关当事人应当提交书面承诺,承诺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并将诚实合法地参与证券期货市场活动。

四是建立主要市场主体诚信积分管理制度,对主要市场主体实施诚信分类监管。

五是建立行政许可“绿色通道”制度,激励守信,对诚信状况良好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实行优先审查制度。

六是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之间的诚信状况查询制度,强化市场交易活动中的自我诚信约束。要求在办理账户开立业务、开展信用类业务环节、主要市场机构聘任高管人员及从业人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受托从事证券服务等市场活动中,必须查询相关主体的诚信档案,并按规定实施相应的诚信激励约束,把好市场准入关,将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害群之马”挡在资本市场门外,净化市场诚信环境。

七是强化事后监管的诚信约束。实现在监管的各流程、各环节都要查询诚信档案,作为采取监管执法措施的重要考量因素。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139】号

《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1月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年第7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刘士余

2018年3月28日

《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详见中国 *** 官方网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证券部门规章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

部分证券部门规章的通知

(证监法律字[1999]3号 1999年12月21日)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专员办事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内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关于贯彻执行〈证券法〉的有关问题的通知》(证办发[1999]11号)的精神,我会对成立以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间公布的证券类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证券类部门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并逐一进行了确认。其中,已被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替代,应予废止或者已明令废止的证券类规章46件;因规章的调整对象消失或者规章本身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的证券类规章24件。现将这两部分共70件证券类规章的目录予以公布,停止执行。请转知各有关单位。

附一:

^^废止的证券类部门规章目录

1、关于授权中国 *** 查处证券违法违章行为的通知(证委发[1993]42号)

2、关于印发《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证券监督管理机关查处证券违法、违章行为的职权的规定》的通知(证委发[1993]44号)

3、关于在新股发行工作中加强费用管理的紧急通知(证监[1993]108号)

4、关于颁发《股票发行审核程序与工作规则》的通知(证监发字[1993]35号)

5、关于企业公开发行股票报送材料要求的通知(证监发字[1993]39号)

6、股票发行复审工作细则(证监发字[1993]78号)

7、关于发布《股票发行审核程序与规则》和《股票复审工作细则》的通知(证监发字[1993]97号)

8、关于严格复核上市公司送配股方案的紧急通知(证监上字[1993]123号)

9、关于上市公司送配股的暂行规定(证监上字[1993]128号)

10、关于在股票发行工作中强化证券承销机构和专业性中介机构作用的通知(证监机字[1993]45号)

11、关于授权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依照《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46条规定对个人持股情况进行监管的决定(证监法字[1993]110号)

12、关于颁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处理证券违法违纪案件试行办法》的通知(证监法字[1993]112号)

13、关于颁布《 *** 处理投诉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证监办字[1993]73号)

14、关于在证券交易所和交易系统已挂牌和申请挂牌的公司如何执行会计制度的函(证监函字[1993]79号)

15、关于颁布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的通知(证监发字[1994]7号)

16、关于做好上市公司送配股复核工作的通知(证监发字[1994]79号)

17、关于颁布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的通知(证监发字[1994]87号)

18、关于上市辅导机构资格审查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字[1994]101号

19、关于开展上市公司年度报告陈列试点工作的通知(证监发字[1994]104号)

20、关于执行《公司法》规范上市配股的通知(证监发字[1994]131号)

21、关于证券争议仲裁协议问题的通知(证监发字[1994]139号)

22、关于颁发《上市公司办理配股申请和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的通知(证监发字[1994]161号)

23、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的通知(证监发字[1994]162号)

24、关于做好上市公司配股后续工作的通知(证监发字[1995]68号)

25、关于要求各证券交易场所对国债回购与证券交易实行分帐管理的通知(证监发字[1995]123号)

26、关于下发《关于股票发行与认购办法的意见》的通知(证监发字[1995]161号)

27、关于对股票发行中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证监发字[1995]162号)

28、关于转发《关于上海证券市场信息传播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证监发字[1995]174号)

29、关于印发《股票发行与上市审核程序及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证监发字[1995]195号)

30、关于执行《公司法》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通知(证监发字[1995]200号)

31、关于向证券期货交易所派驻督察员的决定(证监[1996]4号)

32、关于严禁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通知(证监[1996]7号)

33、关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做好审计工作的通知(证监发字[1996]1号)

34、关于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通知(证监发字[1996]22号)

35、关于授权地方证券、期货监管部门行使部分监管职责的决定(证监发字[1996]48号)

36、 *** 工作试行办法(证监发[1996]61号)

37、中国 *** 调查处理证券期货违法规案件试行办法(证监发[1996]62号)

38、关于加强股票发行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证监发字[1996]130号)

39、关于印发《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报送材料标准格式》的通知(证监发字[1996]422号)

40、关于加强证券市场风险管理和教育的通知(证监信字[1996]8号)

41、关于防范运作风险、保障经营安全的通知(证监机字[1996]3号)

42、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的通知(证监交字[1996]4号)

43、关于持股超过公司发行在外普通股总数5‰的个人股东投票权的函(证监函字[1996]22号)

44、关于发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通知(证监[1997]6号)

45、关于发布《关于授权地方证券期货监管部门行使部分监管职责的决定》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证监[1997]9号)

46、关于印发《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通知(证监上字[1997]114号)

附二:

^^失效的证券类部门规章目录

1、关于印发《关于1993年股票发售与认购办法的意见》的通知(证委发[1993]41号)

2、关于法人股流通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证委发[1993]58号)

3、关于企业上市程序有关问题的复函(证委办函[1993]13号)

4、关于1990年年底以前发行股票的企业申请上市的程序的通知(证监发字[1993]21号)

5、关于1993年申请公开发行股票企业产业政策问题的通知(证监发字[1993]65号)

6、关于发布1993年新股承销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证监机字[1993]8号)

7、关于指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为证券争议仲裁机构的通知(证委发[1994]20号)

8、关于转发上海市证券管理办公室沪证办[1994]024号文件的通知(证监发字[1994]42号)

9、关于转发国家体改委《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股 *** 问题的复函》的通知(证监发字[1994]120号)

10、关于上市公司配股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字[1994]133号)

11、关于上市公司根据《公司法》配套行政法规和文件的规定修改公司章程的函(证监函字[1994]14号)

12、关于上市公司报送配股申请材料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字[1995]11号)

13、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推荐境外上市预选企业的条件、程序及所需文件的通知(证委发[1996]17号)

14、关于1996年上市公司配股工作的通知(证监发字[1996]17号)

15、关于推荐B股预选企业的通知(证委发[1997]13号)

16、关于1996年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工作中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上字[1997]1号)

17、关于进一步做好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证监上字[1997]7号)

18、关于上市公司编制1997年年度中期报告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上字[1997]39号)

19、关于进一步做好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有关工作的通知(证监上字[1997]113号)

20、关于推荐境外上市预选企业的通知(证监[1998]20号)

21、关于1998年上市公司申请配股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上字[1998]76号)

22、关于做好当前证券经营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证监机字[1998]15号)

23、关于向证券经营机构发放《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的通知(证监机字[1998]42号)

24、关于认真贯彻《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证监信字[199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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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

之一章 总则一、修改工作背景

《暂行办法》作为我国资本市场首部专门的诚信监管规章,自2012年颁布实施、2014年修订以来,通过诚信信息的界定与归集,诚信信息的公开与查询,失信约束和守信激励等一系列制度机制,强化了对市场主体及其行为的诚信约束,提升了全市场、全行业的诚信意识,为推进资本市场诚信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也为 *** 推动社会和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做了有效探索。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诚信建设提出许多新要求、新精神,资本市场有新发展、新情况,监管工作面临新问题、新任务,需要对《暂行办法》进行修改:

(一)党中央、国务院对诚信建设更加重视,需要通过修改《暂行办法》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诚信建设相关政策要求。党的十九大和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都对加强社会诚信建设提出了要求。近三年来,国家相继连续出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等6个诚信建设方面的专门文件,其他领域政策文件也就诚信监管制度机制创新作出部署,明确要求建立一系列新的诚信建设、诚信监管制度机制,包括行政许可申请人诚信承诺制度、诚信报告制度、诚信会员制度、市场主体诚信或者信用分类管理、严重失信“黑名单”公开曝光、对诚信者予以激励的“绿色通道”制度、限制金融机构向失信主体提供金融服务、在市场准入等方面对失信者进行惩戒以及实现信息共享、失信联合惩戒、守信联合激励等。这些制度机制在《暂行办法》中尚未规定,亟待通过修改《暂行办法》来落实,实现政策要求的制度化。

(二)资本市场发生较大变化,需要完善诚信监管制度,对资本市场新领域、新主体、新活动实现诚信监管“全覆盖”。近年来,资本市场有了很大发展变化,对诚信建设工作提出新的要求。市场层次日益丰富,融资功能日益完备,不仅主板、创业板不断扩大,“新三板”、私募基金市场发展迅速,区域股权市场也纳入规范发展轨道,资产支持证券、债券以及期货等领域也有新发展,这些领域都要纳入市场诚信建设框架。同时,亟待进一步创新诚信监管制度机制,以适应市场的新业态、新模式、新方式日新月异并相互交织,市场运行日益复杂的局面。例如,近年来不仅融资融券发展迅速,债券质押式回购、约定式购回等也有很大发展,有必要将这类交易活动中的诚信信息予以纳入,并引导相关主体在这类交易活动中查询诚信档案,体现诚信约束。

(三)针对股市异常波动暴露的资本市场制度机制建设的问题和不足,有必要从诚信建设角度,完善诚信监管基础制度。2015年股市异常波动反映出的“不成熟的交易者,不完备的交易制度,不完善的市场体系,不适应的监管制度”等突出问题,很大程度上与市场参与主体的诚信水平不高,诚信制度机制不健全不完备,诚信约束的力度不够、效果不强等密切相关。例如,针对不成熟的交易者、不完备的交易制度,有必要通过修改《暂行办法》,将交易者、投资者纳入诚信档案,并在开立证券期货账户中查询交易者、投资者诚信档案;针对不完善的市场体系,有必要将证券期货传播媒介机构、人员,以及债券违约事实信息等,纳入诚信档案和诚信监管范畴;针对不完善的监管制度,有必要通过实现部际诚信信息共享、失信联合惩戒、守信联合激励,健全监管协作机制,加强市场监管,防范市场风险。

(四)完善和强化诚信监管机制、措施和手段,是更好落实依法全面从严监管要求的组成部分和重要抓手。在简政放权的背景下,在把好市场准入关的同时,亟待通过事中阶段创新诚信监管方式、机制和手段,丰富监管“工具箱”,建立市场主要主体的诚信积分制度,并实行诚信分类管理,可以为事中监管提供抓手。市场上一些违法失信行为,仅处罚处理还不够,还需要通过公开曝光、限制交易等实施约束。有些领域游离在传统监管手段之外,对此诚信约束机制可以起到“补充”、“补强”的作用。此外,近年监管实践中开展的一些探索,有必要上升为规章规定。二、修改原则思路

这次修改,总体精神是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诚信建设的要求,进一步推动完善丰富资本市场诚信监管制度。在修改过程中,基本遵循“三个结合”思路:

一是将国家相关要求与资本市场实际相结合。如前所述,近几年国家对社会诚信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这些要求着眼国家社会经济生活总体,是比较原则、提纲挈领的。在《暂行办法》的修改过程中,有必要结合资本市场及其监管工作的性质、规律和实际,总体朝着诚信记录全面、失信惩戒有力、协同监管有效的目标,进行相关制度设计。

二是将新增制度内容与原有制度框架相结合。从《暂行办法》实施五年多的实践和效果来看,这一制度是符合资本市场的内在要求和实际需要的,其制度框架是基本符合诚信建设的内在规律的。新的形势提出的新要求,应当也有可能在现有的制度框架下,通过修改、充实和完善诚信信息的内容与范围、诚信信息的公开与查询、失信惩戒与守信激励等制度来实现。

三是将监管机关诚信监管与失信联合惩戒、守信联合激励相结合。按照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的部署,根据资本市场监管工作实际,要通过修改《暂行办法》,在加强监管部门诚信监管、约束的同时,进一步重视和发挥诚信信息共享、联合惩戒机制的作用,打破诚信信息隔离给监管执法带来的局限性,真正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工作格局。

中国 *** 的监管措施有哪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中国 *** 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1、检查

检查是基金监管的重要措施,属于事中监管方式。检查可分为日常检查和年度检查,也可分为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是指基金监管机构的检查人员亲临基金机构业务场所,通过现场察看、听取汇报、查验资料等方式进行实地检查。

中国 *** 有权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并要求其报送有关的业务资料。

2、调查取证

查处基金违法案件是中国 *** 的法定职责之一,而调查取证是查处基金违法案件的基础,是进行有效基金监管的保障。

3、限制交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赋予中国 *** 限制证券交易权。

中国 *** 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经中国 *** 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证券买卖,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15个交易日;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15个交易日。

4、行政处罚

中国 *** 可以采取的行政处罚措施主要包括: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改正、警告、暂停或者撤销基金从业资格、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责令停业等。

扩展资料:

中国 *** 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和拟订证券期货市场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起草证券期货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议;制定有关证券期货市场监管的规章、规则和办法。

二、垂直领导全国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对证券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管;管理有关证券公司的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

三、监管股票、可转换债券、证券公司债券和国务院确定由 *** 负责的债券及其他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托管和结算;监管证券投资基金活动;批准企业债券的上市;监管上市国债和企业债券的交易活动。

四、监管上市公司及其按法律法规必须履行有关义务的股东的证券市场行为。

五、监管境内期货合约的上市、交易和结算;按规定监管境内机构从事境外期货业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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