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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对外(期货对外开放会如何)

7.9 W 人参与  2023年01月12日 01:44  分类 : 推荐  评论

我国期货市场对外开放应该做好哪些

逐步开放境外投资者投资国内期货品种,比如原油期货和铁矿石期货,就是对境外投资者开放的

为什么要对原油等期货实行对外税收优惠政策

为支持原油等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

一、对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境外经纪机构),从事中国境内原油期货交易取得的所得(不含实物交割所得),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境外经纪机构在境外为境外投资者提供中国境内原油期货经纪业务取得的佣金所得,不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劳务所得,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自原油期货对外开放之日起,对境外个人投资者投资中国境内原油期货取得的所得,三年内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其他货物期货品种,按照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

2018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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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可以对外担保吗

不可以,法律规定的业务范围之外的都不可以

期货公司是作为期货市场上经营期货业务的中介机构,是我国期货市场的重要参与者,明确期货公司的法律地位、业务范围和监管措施,是新公布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要解决的重要问题。新条例对此主要做了以下规定:

一、明确期货公司的金融机构属性

1999年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没有明确期货公司(原称期货经纪公司)的法律属性,影响了期货公司的正常发展。长期以来,期货公司执行的是饮食服务企业会计制度,计提的风险准备金也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等等。新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期货公司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条例规定设立的经营期货业务的金融机构。这样就明确了期货公司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为期货公司的健康、稳定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

二、适当拓宽了期货公司的业务范围

暂行条例出于当时清理整顿期货市场的需要,规定期货经纪公司只能从事境内期货经纪业务,严禁从事境外期货经纪等业务,不利于期货公司的进一步发展和壮大。新条例在建立、健全基础性风险预警体系和强化监管的前提下,将期货经纪公司改名为期货公司,并适当放宽了期货公司的业务范围:期货公司可以申请经营境内期货经纪、境外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期货业务,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其业务种类颁发许可证(新条例第十七条)。新条例增加了境外期货经纪业务,主要是考虑到随着加入WTO和国际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需要利用境外期货市场进行套期保值的企业数量不断增加,国内企业可以通过期货公司简介参与境外期货交易,进行套期保值和投资。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有利于发挥期货公司的专业背景,为规范和发展期货投资咨询市场建立打下基础。

新条例同时对期货公司业务作出了限制性规定,比如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期货公司不得从事与期货业务无关的活动。期货公司不得为其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人提供融资,不得对外担保。同时考虑到目前金融期货正处于起步阶段,为预防风险,避免期货公司自营业务与经纪业务的利益冲突,建立“防火墙”,所以新条例没有规定期货公司可以从事期货自营业务。

三、加强对期货公司的监管

由于期货市场机制复杂,风险较大,新条例对期货公司的设立和期货业务资格规定了比较严格的审批制度。新条例规定,设立期货公司,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对期货业务,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期货业务(新条例第十五条);期货公司业务实行许可制度,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其商品期货、金融期货业务种类颁发许可证(新条例第十七条)。并且对非法设立或者变相设立期货公司,擅自从事期货业务的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新条例第七十八条)。

同时新条例在总结我国期货市场多年来的实践经验和借鉴国际惯例的基础上,比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新增了对期货公司的监督管理措施,强化了执法手段。一是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部门在履行职责时,可以对期货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可以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可以查询与被调查事件有关单位的保证金账户和银行账户(新条例第五十一条);二是期货公司不符合持续性经营规则或者出现经营风险的,经责令整改逾期未改正的等,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限制或者暂停期货公司部分期货业务,责令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新条例第五十九条);三是期货公司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严重危害期货市场秩序、损害客户利益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等监管措施(新条例第六十条)。

外商投资期货公司管理办法

之一条 为适应期货市场对外开放需要,加强和完善对外商投资期货公司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期货公司是指单一或有关联关系的多个境外股东直接持有或间接控制公司5%以上股权的期货公司。第三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 )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外商投资期货公司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 外商投资期货公司的名称、组织形式、注册资本、组织机构的设立及职责等,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 的有关规定。第五条 直接持有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的境外股东,除应当符合《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和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续经营5年以上,近3年未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监管机构或者行政、司法机关的重大处罚;

(二)管理层具有良好的专业素质和管理能力;

(三)具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

(四)具有良好的国际声誉和经营业绩,近3年业务规模、收入、利润居于国际前列,近3年长期信用均保持在高水平;

(五)中国 *** 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有关联关系的多个境外股东合计持有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的,每个境外股东均应具备上款所列条件。第六条 除通过中国境内证券公司间接持有期货公司股权及中国 *** 规定的其他情形外,境外投资者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实际控制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的,应当转为直接持股。

单独或与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共同实际控制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的境外投资者,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第七条 境外股东应当以自由兑换货币出资。境外股东累计持有的(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外商投资期货公司股权比例,应当符合国家关于期货业对外开放的安排。第八条 外商投资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中国 *** 规定的任职条件。

外商投资期货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须在中国境内实地履职。第九条 境外机构设立外商投资期货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并向中国 *** 提出申请。除应当向中国 *** 提交《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申请文件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前3年该境外机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二)该境外机构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相关监管机构或者中国 *** 认可的机构出具的关于该境外机构是否具备本办法第五条之一款之一项及《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五项、第九条之一款第二项规定条件的说明函;

(三)该境外机构是否具备本办法第五条之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条件的说明材料;

(四)该境外机构是否具备本办法第五条之一款第四项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五)由中国境内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六)中国 *** 规定的其他申请文件。

境外股东变更股权属《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向中国 *** 提出申请,申请文件适用前款规定。第十条 获得中国 *** 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期货公司,应当按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相关业务登记手续,足额缴付出资或者提供约定的合作条件。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期货公司申请颁发或换发《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应当向中国 *** 提交下列文件:

(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公司章程;

(三)由中国境内具有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的名单,符合任职条件证明文件及期货从业资格证明文件;

(五)高级管理人员在中国境内实地履职的说明文件;

(六)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文本;

(七)营业场所和业务设施情况说明书;

(八)中国 *** 要求的其他文件。

申请换发《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的,还应当提交公司原有《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未取得中国 *** 颁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外商投资期货公司不得经营期货业务。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期货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后设立的外商投资期货公司,其股权变动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期货内盘和外盘什么意思

1、内盘是指以买入价成交的交易;外盘是指以销售价格进行的交易。 简言之,外盘是主动购买,内盘是主动出售。 期货市场显示栏将具有相应的合约品种销售投标价格和买卖价(期货软件一般显示之一价格),即销售价格和买入价,其中最新价格为当时的交易价格。

2、内外盘的两个数据一般可以判断买入和卖出的强弱。如果外盘大于内盘,则意味着买方更强;如果内盘数量大于外盘,则卖方的实力更强。但是,投资者在利用内盘时,应注意股价的低、中、高交易条件与该股总交易量的结合。由于外盘,内盘交易的次数并不总是有效的,在许多情况下,对外交易规模大,股价不一定上涨;在内盘交易中,股价不一定下跌。

拓展资料

一、期货(与现货完全不同,现货是实实在在可以交易的货(商品),期货主要不是货,而是以某种大众产品如棉花、大豆、石油等及金融资产如股票、债券等为标的标准化可交易合约。这个标的物可以是买卖的某种商品(如黄金、原油、农产品),也可以是金融工具。

一、期货的合同或协议叫做期货合约。买卖期货的场所叫做期货市场。投资者可以对期货进行投资或投机

三、金融期货有三个种类:货币期货、利率期货、指数期货。其在各交易所上市的品种主要有:

1、货币期货:主要有欧元、英镑、瑞士法郎、加元、澳元、新西兰元、日元、人民币等期货合约。

主要交易场所:芝加哥商业交易所国际货币市场分部、中美商品交易所、费城期货交易所等。

2、利率期货:美国短期国库券期货、美国中期国库券期货、美国长期国库券期货、市政债券、抵押担保有价证券等。

主要交易场所:芝加哥期货交易所、芝加哥商业交易所国际货币市场分部、中美商品交易所。

3、股票指数期货:标准普尔500种股票价格综合指数(SP 500),纽约证券交易所股票价格综合指数,主要市场指数,价值线综合股票价格平均指数,此外日本的日经指数,香港的恒生指数。

外汇期货交易是什么意思

外汇期货交易是外汇交易的方式之一,外汇买卖成交后,买卖双方均未提供现货,而仅提供若干的保证金,并订立契约,约定在未来某月依据约定的汇率办理实际收付的外汇业务。

在对外贸易中,出口商为了扩大出口、增强出口商品的国际竞争力;进口商为了资金融通的便利,往往签订远期支付合同。在实现收付之前若干期内,货币汇率的波动以及会对双方造成更大的损失是难以预料的。

进口商为避免汇率风险需提前买进到期支付的外汇期货;出口商为避免汇率风险也需要提前卖出到期收进的外汇期货;外汇银行为保障本身业务的进行和资金安全,也需通过买进或卖出远期外汇期货平衡头寸。

扩展资料:

外汇期货发展历程

1972年5月,芝加哥商业交易所正式成立国际货币市场分部,推出了七种外汇期货合约,从而揭开了期权市场创新发展的序幕。从1976年以来,外汇期货市场迅速发展,交易量激增了数十倍。

1978年纽约商品交易所也增加了外汇期货业务,1979年,纽约证券交易所亦宣布,设立一个新的交易所来专门从事外币和金融期货。

1981年2月,芝加哥商业交易所首次开设了欧洲美元期货交易。随后,澳大利亚、加拿大、荷兰、新加坡等国家和地区也开设了外汇期货交易市场,从此,外汇期货市场便蓬勃发展起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外汇期货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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