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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法参与股指期货指引(特法参与股指期货指引最新)

6.38 K 人参与  2023年01月15日 06:09  分类 : 热门  评论

信托公司获得股指期货交易业务资格对我们投资者有什么利好?我看国投泰康信托拿到这个资格了

对此,有业内人士认为,这将成为信托公司新的盈利增长点,同时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也将给期货公司带来新的商机。

可"试水"股指期货

有业内资深人士分析说,管理层次之所以出台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指引,是希望信托公司获得与其他机构相同的待遇,不让信托公司在财富管理领域输在起跑线上。

北京工商大学证券期货研究所所长胡俞越表示,股指期货给中国资本市场提供了一个"对冲"的工具,能利用股指期货双向交易的特点与现货市场反向操作,达到分离投资风险的目的。据中金所的数据统计分析显示,至2010年末,我国期货市场成交金额已达到308万亿元,2010年全年29家期货公司利用股指期货有效对冲资本市场风险,减少资产损失17亿元。

胡俞越说,当今国际期货市场,金融期货占到全部成交量的90%左右,完善的金融衍生品体系为整个金融市场的平稳运行构建了缓冲系统。

"证券基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信托公司和券商自营业务,是股指期货市场天然的套期保值者,需要重点培育这些机构投资者。"胡俞越说,现在银监会允许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意味着我国股指期货参与机构进一步扩大,是发展机构发展者之举,而信托公司同时也获得新业务发展方向。

可"出海"投资理财

记者同时获悉,银监会将继续修订QDII相关办法,扩大QDII投资范围和经营领域。

"可能是出于多方面的考虑,其中支持信托业在海外理财市场的发展和引导热钱流到海外投资,减轻国内房地产价格上涨压力的因素都有。"一位不愿在媒体上具名的业内人士表示。

这位人士向记者透露,最近, *** 接受了诺安基金与鹏华基金申报的REITs(即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材料。其中鹏华基金申报的基金投资标的主要以美国和加拿大的REITs为主,涉及包括仓储、购物中心在内的一系列经营性房地产资产,但信托公司有可能无缘分得REITs的一杯羹。因为REITs可以选择信托公司私募发行,也可以选择交易所市场来公开发售。

"目前我国信托行业的净资本共计才1000多亿,却有这么多的信托资产,其中一大半是房地产信托,如果这些房地产信托的偿还出现问题,这1000多亿不够赔。"上述人士因此估计,引导热钱到海外投资,减轻国内房地产价格上涨压力成为了管理层的一件大事。不过,他坦言,目前尚不知银监会将修订后的QDII投资范围和经营领域究竟扩大多少。

相关上市公司有机会

银监会《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一旦出台,将给信托公司和期货公司带来利好。

从信托公司来看,安信信托向中信信托进行了定向增发,而中信信托2010年的信托规模3328亿元,同比增长61%,营业收入36亿元,同比增长15%,信托管理费15亿元,同比增长34%,在行业中位居之一,预计2012年目标市值500亿左右,在"试水"股指期货和"出海"投资理财方面的资源充裕。

2010信托资产规模创历史新高的陕国投A也将受益。公司将主动转型做强信托主业作为经营重点,开发一系列单一资金信托、 *** 资金信托、证券投资信托、股权信托等产品,信托报酬率已经提升到0.65%。

我平时看这类新闻都是在“一期货”网站上看的,建议你多关注时事。

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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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求我国股指期货投资者要求,交易情况

股指期货的上市为中国股市首次引入“对冲投资”金融工具,2011年机构投资者明显加快进场,标志着中国资本市场正平稳转型,开启机构“对冲投资”新纪元。

一、特殊法人入市特点及“政策路线图”

商品期货的机构投资者主要为产业链客户,属一般法人;而股指期货的主要为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基金、投资公司、QFII等,属特殊法人。其与一般法人的主要区别在于不仅依据《公司法》,还要通过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特别审批方能设立,且经营品种为特殊商品——货币,经营资质和方式均受到种种严格限制。期指上市前后, *** 就发布了关于证券公司、基金和境外机构进场的“交易指引”,一年来机构入市凸显监管层“战略上高瞻远瞩、战术上逐次放行”的良苦用心。

▲公募让进不急进

公募基金的最主要特点是公开发行、面向非特定投资人,其客户量大,风险承受能力低。监管层对大众理财产品涉足期指尤为谨慎。公募基金中股票型基金仓位不低于60%,参与期指仅20%空头仓位,敞口不大也不可能借此获取可观收益,加之大众客户心理上疏远期指,故风格并不积极。唯保本基金期指不受头寸限制。

南方、博时和易方达三家公募最早试水期指,南方小康和小康ETF最早具备期指投资资格。今年2月26日,南方小康与工商银行和华泰长城期货签署三方协议,标志基金投资期指的运作障碍完全扫清,旗下引入期指投资的第三只保本基金近日已获批发行。国内排名前五大公募均从华尔街招兵买马,聘用海归组建投资团队,近期积极开拓销售渠道,拟通过专户理财平台发行中性策略对冲基金。

专户理财被视为“公募基金的私募业务”。2010年9月,国投瑞银首家在“一对多”产品中加入期指投资,至今已平稳运作了3个期指套利专户产品,其中一个一季度末获利4%;同年12月,汇添富“一对一”专户理财开通期指账户,率先成功入市;今年2月,易方达采用对冲策略的“一对多”产品获批,成为《证券投资基金股指期货投资会计核算业务细则(试行)》出台后按该法规设计的首只对冲类产品。现有8家基金的17个专户理财产品完成了期指开户,其中5家旗下的11只产品已入市交易。国际市场上,共同基金参与期指等衍生工具的比例并不高,但经验证明,一旦超过30%的公募产品进场,则将激发公募基金参与度呈几何式增长。

▲私募急进很难进

私募基金的最主要特点是非公开发行、面向特定对象、投资者人数有限、股资门槛高,同时 *** 监管和信息披露要求也低得多,因而投资更隐蔽,运作更灵活。阳光私募是指在信托公司发行、经监管机构备案、资金实现第三方托管、有定期业绩报告、主要投资于二级市场的私募基金,比一般私募更规范、更透明,资金也更安全。2010年《基金法》修订确认了阳光私募的法律地位,目前多家阳光私募已启用自营资金参与期指交易。

现行法律不允许信托资金投资期指,目前阳光私募除以法人或个人身份开户,从事期指自营与代客理财外,还借道“信托+合伙制”,即设立一家全资投资公司,该公司与信托机构再设立一家有限合伙单位作为投资主体。合伙制既可用相对简单的一般法人账户绕开对特殊法人的严格审批,又可规避越来越高的信托账户发行成本。

银监会对《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简称《指引》)征求意见已近尾声,其对信托公司准入资质、团队资格、交易细则等多方详细规定,限定卖出期指合约价值不超过固有业务投资权益类证券总市值100%,权益类账户和股指期货账户合约价值总和不超过公司规定固有业务权益类证券投资资金总额,该类业务市场风险资本不超过信托公司净资本的3%;限定信托公司评级二级以上可从事套保、套利和投机,三级以上只能从事套保、套利。对于阳光私募,《指引》规定 *** 信托在原有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则不得投资期指,变更合同则卖出的期指合约不超过 *** 信托计划持有的权益类证券总市值100%,持有的买入合约价值总额不超过 *** 信托计划资产净值10%。对于单一信托,则要求持有期指风险敞口不超过客户委托资产净值或计划净值80%,同时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1倍的现金或高流动性低风险债券。

▲QFII优势不优先

在基本完成对境内机构开放以后,中国 *** 1月25日发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征求意见稿)》,规定QFII根据外汇局核准的资金账户分别向中金所申请编码,各编码应独立运作并与批准的人民币特殊账户一一对应,只能从事套保且不得利用期指在境外发行衍生产品,同时其托管机构也应定期向 *** 报告QFII交易情况。此外还规定,QFII交易日终持有的期指合约不超过外汇局批准的投资额度,交易日内成交金额不超过投资额度,其持有的期指合约价值为多空头之和,成交金额为买卖合约之和,不包括平仓。QFII实际参与套保额度还需要向中金所申请待批。

QFII制度于2002年启动,但直到2006年才获准直接开立证券账户。QFII投资期指非常积极,截至2010年年底,外汇局共批准QFII投资额度197.2亿美元,即1300亿元人民币,占比特殊法人可参与套保额度13%。

今年1月17日, *** 主席 *** 再次明确表示将推出在香港募集人民币投资境内证券业务试点;3月初,外汇局确定“进一步推进资本市场对外开放”;3月25日,央行《2010年国际金融市场报告》首提“深入推进小QFII试点”。“小QFII”是指境外人民币通过在港中资机构投资A股,它不分流现有QFII额度。“小QFII”有望提供人民币回流内地投资新渠道,目前已有境外人民币清算银行等三类机构获准试点,客观上将为期现两市注入可观的增量资金。

▲券商试水更先进

2010年4月21日, *** 发布《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指引》,券商即获批自营参与股指期货。截至去年年底,共有广发、中信、华泰、招商等29家券商先后入场,资产规模约606亿元,套保占比自营资产总规模一半以上,利用期指对冲风险,减少现货资产损失近17亿元。至今年4月8日,已有34家证券公司开立了自营业务套期保值交易编码,其中31家积极参与交易,利用股指“期代现”,减少现货频繁操作,有利于股市下跌时稳定持股。

与此同时,各大券商积极尝试资产管理业务参与股指期货。截至今年1月底,国泰君安已有42个定向理财产品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受托资产约17亿元。4月7日,中信证券推出首款参与股指期货投资的“小 *** ”理财产品——中信证券贵宾3号策略回报 *** 资产管理计划。此外,券商发行对冲基金也走在前列,如国泰君安和之一创业证券的资产管理部门将分别发行 *** 理财计划“君享量化”和“金益求精”,均为采用股指期货工具的对冲产品。迄今国内共有8家券商的64个资产管理产品完成股指期货开户,其中7家43个产品已参与交易。

▲保险进程尚未定

与基金相比,保险资金主要特点为投资期限较长、赎回压力较小。随着保费收入增多,保险资产规模扩张非常迅速,使其面临较大的资金匹配和负利率货币贬值压力。目前已有不少保险公司未雨绸缪开展期指仿真交易培训,但保险资金何时能入市尚无具体时间表。

二、机构加快进场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

1.推动市场风险管理文化多元创新发展

机构与散户投资者的主要区别,就是把股指期货作为配套的避险工具而非用来赚钱。所谓风险管理文化,本质就是规避风险、实现保值增值的金融机构文化。

期指避险功能表现在可以灵活迅速调整和优化资产结构,形成规避系统性风险特征金融产品的基础,通过卖出合约有效改变组合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促进基金等投资产品多样化,缓解产品同质化带来的市场共振和系统性风险,为不同投资者提供个性化风险产品,并为现有基金的投资组合提供更有效的方式。

随着机构的加快进场,市场生态不断改变。运用期指合成的指数基金、指数增强基金、结构化保本型产品、绝对收益型产品、可转移Alpha产品、多空策略产品、挂钩收益产品、创新性ETF等不断涌现,尤其ETF产品如雨后春笋,跟踪沪深300的指数基金迅速增至20个,规模近1.7万亿元。作为沪深300指数的模拟标的物,股指期货推出1个月的时候,A股市场ETF成交总额就增长了80%。上证50ETF、深证100ETF等成交明显放大,上证180ETF日均成交额涨幅高达400%,成交均值由上市前3月份的0.69亿元增至5月份的3.45亿元,为前者的5倍。到2010年年底,ETF总份额同比增长42%,带动海外沪深300ETF大幅增长,5只沪深300ETF基金分别在中国香港、伦敦、德国交易所挂牌上市。各类机构投资者正是依靠股指期货的风险管理功能,突破单纯分散现货组合非系统性风险的传统模式,实现了分散和规避系统性风险的目标。

对投资者参与股指期货必须满足三个硬性要求:首先,投资者开户的资金门槛为50万元。其次,拟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投资者需通过股指期货知识测试。据了解,该测试将由中金所提供考题,期货公司负责具体操作,合格分数线为80分。第三,投资者必须具有累计10个交易日、20笔以上的股指期货仿真交易成交记录,或者最近三年内具有10笔以上的商品期货交易成交记录。

简单而言,今后的期指交易参与者,除了机构以外,自然人可被称作“三有”投资人,即有钱和抗风险能力,有期指知识以及有实际交易经验。除以上三项硬性要求外,投资者还须进行一个反映其综合情况的评估(见表格),投资者必须在综合评估中拿到70分以上,才能算作“合格”。对于存在不良诚信记录的投资者,期货公司将根据情况在该投资者综合评估总分中扣减相应的分数,扣减分数不设上限。

新手投资者如何参与股指期货?

新手投资者参与股指期货 *** 如下:

1、开户。

期货交易须在交易所内进行,且只有交易所的会员才能开展场内交易。普通投资者须在一家具有会员资格的期货经纪公司开立账户,与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并缴纳开户保证金,委托进行交易。

2、资金入账。

开户之后及交易之前,投资者应缴纳开户保证金。期货经纪公司将保证金存入期货经纪合同中指定的客户账户中,供客户进行期货交易之用。期货经纪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属于客户所有;期货经纪公司为客户向期货交易所交存保证金,进行交易结算,严禁挪作他用。现在,期货公司均已实行客户保证金封闭管理。

3、下单。

缴纳开户保证金后,就可以向期货经纪公司下达交易指令,进行交易。注意,在进行正式的交易之前,一定要先经过模拟交易才可。

4、竞价成交。

买卖期货合约的时候,双方都需要向结算所缴纳一小笔资金作为履约担保,这笔钱叫做保证金。首次买入合约叫建立多头头寸,首次卖出合约叫建立空头头寸。

5、结算。

每个交易日结束后,期货经纪公司要为投资者进行结算,结算的款项包括投资者当日盈亏、交易手续费、交易保证金。如结算后投资者的保证金不够规定的数额,期货经纪公司就会要求投资者追加保证金,如投资者无法补充足够保证金,期货经纪公司可能会强行平仓。

6、平仓。

投资者买入或者卖出与其所持有合约的品种、数量相同但交易方向相反的合约,以此了结期货交易行为。

7、交割。

多采用现金交割方式。临近合约到期时,投资者也可以选择不交割,可以对冲操作,提前将先买入的合约卖出,或者将先卖出的合约再买入,这样也可以结束期货交易,解除到期交割的义务。

什么是《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

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

*** 公告[2010]4号

现公布《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自2010年2月8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

之一条 为督促期货公司建立健全内控、合规制度,建立并完善以了解客户和分类管理为核心的客户管理和服务制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股指期货市场平稳、规范和健康运行,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及《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以下简称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指根据股指期货的产品特征和风险特性,区别投资者的产品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当的投资者审慎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监管制度安排。 第三条 中国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以下统称各派出机构),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中金所),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公司(以下简称监控中心),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中期协)应当按照“统一领导、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作、联合监管”的原则,严格落实本规定的各项工作要求。

第四条 中国 *** 及其派出机构对期货公司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中金所、中期协对期货公司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情况进行自律管理。 监控中心对期货公司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情况进行核查验证。

第五条 中金所应当从投资者的经济实力、股指期货产品认知能力、投资经历等方面,制定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具体标准和实施指引,并报中国 *** 备案。 第六条 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控、合规制度,严格落实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期货公司应当根据中金所制定的标准和指引,制定投资者适当性标准的实施方案,建立并有效执行客户开发管理制度和开户审核工作制度,完善业务流程与内部分工,加强责任追究。

期货公司应当及时将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方案及相关制度报中金所和公司所在地中国 *** 派出机构备案。

第七条 期货公司应当深化客户服务,向投资者充分揭示股指期货风险,全面客观介绍股指期货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产品特征,测试投资者的股指期货基础知识,认真审核投资者开户申请材料,审慎评估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不得为不符合适当性标准的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

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客户资料档案,除依法接受调查和检查外,应当为客户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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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自然人投资者应当全面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能力、生理及心理承受能力等,审慎决定是否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经济组织从事股指期货交易业务,应当根据自身的经营管理特点和业务运作状况,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对自身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能力进行客观评估,审慎决定是否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第九条 投资者应当如实申报开户材料,不得采取虚假申报等手段规避投资者适当性标准要求。投资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投资者应当遵守“买卖自负”的原则,承担股指期货交易的履约责任,不得以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股指期货交易履约责任。

第十条 中金所、期货公司应当加强对投资者交易行为的合法合规性管理,督促投资者遵守股指期货交易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中金所业务规则,持续开展投资者风险教育。

第十一条 期货公司应当完善客户纠纷处理机制,明确承担此项职责的部门和岗位,负责处理投资者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所产生的投诉等事项,及时化解相关矛盾纠纷。 期货公司应当督促客户遵守法律法规,通过正当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得侵害国家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扰乱社会公共秩序。

第十二条 期货公司违反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要求,未能执行相关内控、合规制度的,中国 *** 及其派出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进行处罚。

期货公司违反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要求的,中金所、中期协应当根据业务规则和自律规则对其进行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取得中间介绍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接受期货公司委托,协助办理开户手续的,应当对投资者开户资料和身份真实性等进行审查,向投资者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风险,进行相关知识测试和风险评估,做好开户入金指导,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第十四条 期货公司和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当在其经营场所为投资者办理股指期货开户手续。

第十五条 中国 *** 及其派出机构对取得中间介绍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证券公司违反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要求的,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者予以行政处罚。

中金所对期货公司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关派出机构。 第十六条 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对投资者的各项要求以及依据制度进行的评价,不构成投资建议,不构成对投资者的获利保证。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中国 *** 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0年2月8日起施行。

附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征求意见情况的说明

2010年1月15日,中国 *** 发布了《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中国期货业协会也发布了配套文件,同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反馈意见52条。其中期货公司、证券公司及其他机构的意见17条,个人投资者35条。

从征求意见情况和社会舆论反映来看,投资者、中介机构和专家学者普遍支持建立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认为适当性制度设计合理,实施安排科学,考虑了我国资本市场的实际和股指期货的风险特性,体现了将适当产品销售给适当投资者的理念,符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可从源头上深化投资者风险教育,有效避免投资者盲目入市,确保股指期货平稳推出。

经过认真研究,吸收采纳的意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制度实施方面,主要涉及期货公司和证券公司的分工。有意见提出,证券公司是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诸多环节的落实主体,应当明确在相关业务中的分工。采纳该意见,在中金所《实施办法》中增加期货公司、证券公司业务对接要求,并规定期货公司对证券公司的相关业务进行复核。

二是在操作性方面,主要集中在适当性指标的具体理解和实施。有意见认为,中金所《实施办法》硬性条件中10个交易日,20笔以上股指期货仿真交易成交记录的要求不明确。10个交易日是否必须是连续的,20笔上成交是否是累计的。采纳该意见,明确仿真交易累计10个交易日的时间要求。

有意见提出,应当明确中金所《操作指引》中信用报告的出具部门。我们采纳该意见,明确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作为个人信用报告的权威出具机关。

有意见认为,投资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真实性很难验证,建议增加投资者对自己提供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内容。股指期货适当性制度实施过程中,期货公司有审慎选择客户的义务,同时客户也有如实陈述自身情况的义务。我们采纳了这个建议。 三是为保证适当性制度的实施效果,根据有关意见,明确期货公司和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当在其经营场所为投资者办理股指期货开户手续,即必须临柜开户,禁止非现场开户。

没有采纳的意见主要涉及50万资金要求和综合评估程序。有意见认为50万资金门槛过高,限制了一般散户的参与。我们认为,对于高风险产品设定准入资金门槛是国际上比较成熟的做法,是对中介机构将适当的产品卖给适当的投资者的要求。资金指标可以反映投资者的经济实力,是衡量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主要指标。设定更低资金要求可以较好地验证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目前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合约面值大约为100万,按12%的更低保证金水平,考虑期货交易的基本风险控制要求,50万的资金门槛是合适的。

还有意见提出尽量简化综合评估的各项证明材料。我们认为,综合评估是对投资者风险承担能力的总体评估,是期货公司审慎选择客户的内在要求。综合评估效果的关键是要保证各项标准的可验证性,因此需要对相关指标提出证明材料要求。这些要求不会对适当的投资者参与构成限制,不会对真正有需求且符合条件的投资者造成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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