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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稽查典型案例分析(期货交易案例分析报告)

1.84 W 人参与  2023年01月16日 19:58  分类 : 最新  评论

各国证券犯罪的典型案例有哪些?

证券犯罪与证券违规违法行为表现形式及其查处法律依据、处罚标准与典型案例全书目录: 之一篇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

之一章证券市场

第二章股票及其运作

第三章债券及其运作

第四章证券投资基金及其运作

第五章金融衍生工具及其运作

第六章证券市场的规范化

第七章证券市场的改革与稳定

第八章中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策略

第二篇证券市场违法行为表现形式分析

之一章我国证券违法行为

证券犯罪与证券违规违法行为表现形式及其查处法律依据、处罚标准与典型案例全书

第二章股票一级市场证券违法行为分析

第三章股票二级市场证券违法行为分析

第四章证券发行虚假陈述行为分析

第五章信用交易违法行为分析

第六章证券欺诈行为民事责任分析

第七章证券欺诈刑事责任分析

第八章网上证券违法行为分析

第三篇证券法律制度与运作规范制度

之一章证券与证券法律制度总论

第二章证券发行法律制度

第三章证券上市与交易法律制度

第四章上市公司收购法律制度

证券犯罪与证券违规违法行为表现形式及其查处法律依据、处罚标准与典型案例全书

第五章证券交易所法律制度

第六章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服务机构与证券业协会法律制度

第七章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

第八章WTO与中国证券法律制度

第四篇证券市场监管 *** 与工作流程

之一章证券市场监管概述

第二章证券市场监管原因分析

第三章证券市场监管目标及其原则

第四章证券市场监管结构分析

第五章证券市场多元利益导向的监管体系与投资者保护

证券犯罪与证券违规违法行为表现形式及其查处法律依据、处罚标准与典型案例全书

第六章证券信息监管

第七章证券发行、交易机制与监管

第八章稽核的程序与 ***

第九章证券公司内部控制的稽查

第五篇证券违法行为表现形式与查处处罚标准及典型案例分析

一、西安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虚假陈述案

二、广东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操纵某科技股票价格案

三、某股票价格操纵案

四、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欺诈上市案

五、某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欺诈上市案

证券犯罪与证券违规违法行为表现形式及其查处法律依据、处罚标准与典型案例全书

六、青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某营业部为客户融资案

七、某证券公司操纵某物业股票价格案

八、某省建设集团公司操纵某建设股票价格案

……

三十七、江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超比例持有某股份股票未公告案

第六篇证券违法行为查处法律依据与政策规范

一、证券综合管理法律依据

二、证券发行管理依据

三、证券市场交易法律依据

证券犯罪与证券违规违法行为表现形式及其查处法律依据、处罚标准与典型案例全书

四、证券机构规范管理法律依据

五、上市公司管理法律依据

六、基金管理法律依据

七、期货管理法律依据

老鼠仓的典型案例

跟踪买卖自己管理基金的白马股,基金经理韩刚遭遇刑拘,开基金经理刑拘之先河。

刑法修正案实施的那一天起,基金老鼠仓的好时光就结束了。

2010年9月6日, *** 宣布将长城基金原基金经理韩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已经移送司法机关的韩刚,利用职务之便,跟踪买卖自己管理基金的白马股赚钱,被深圳证监局查获,由于获利较大而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韩刚可能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7)》(下称《刑法修正案》)实施以来,之一个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基金经理。韩刚不是之一个,也不是最后一个,刑拘韩刚的背后,预示着监管层开始对基金老鼠仓敲山震虎。

韩刚的老鼠仓

韩刚的老鼠仓曝光于2009年9月,深圳证监局一直没有公布对他的处理结果。2010年9月6日, *** 宣布的处理结果令市场震惊。

2009年1月6日,年仅36岁的韩刚被任命为长城久富基金的基金经理,之前韩刚先后担任长城久恒的基金经理和长城基金研究部总经理。7个月后的2009年8月,深圳证监局对辖区14家基金公司的基金经理的执业行为进行了突击检查。韩刚在这一次检查中被发现私设老鼠仓。

深圳证监局在检查中发现,景顺长城基金公司基金经理涂强,长城基金公司基金经理韩刚、刘海涉嫌利用非 *** 息买卖股票,涉嫌账户金额从几十万元至几百万元不等。三位基金经理私设老鼠仓,这是基金黑幕之后,基金业更大的丑闻。

根据已经公布的涂强和刘海的交易细节来看,这两位被行政处罚的基金买卖的股票均以中小盘的权重股为主。从2009年8月被现场检查之前长城久富公布的一季报和半年报的数据看,韩刚掌管的基金均是白马股,不存在ST股或者重组股。

从前10大重仓股可以看出,一季报跟半年报中有5只股票相同,尤其是韩刚接手长城久富之后开始大举增仓汽车股,一汽富维和华域汽车一跃成为第六和第八重仓股,分别持有1.15亿元和1.09亿元。

而从2009年半年报的交易数据来看,一汽富维和华域汽车也是其买入金额的第四名和第五名,从中可以看出韩刚对这两只股票非常看好。尽管无法获悉韩刚亲属账户的交易信息,但这不排除其存在买卖这两只股票的可能性。

*** 在得到深圳证监局的检查结果后,立即对韩刚等三人进行了立案稽查。2009年9月22日,韩刚被停职。

2010年9月6日, *** 宣布,韩刚因在担任基金经理期间,利用任职优势,与他人共同操作其亲属开立的证券账户,先于或同步于韩刚管理的久富基金多次买入、卖出相同个股,获利较大,被 *** 将涉嫌犯罪的证据材料移送至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基金业老鼠仓领刑之一人

因涉嫌“老鼠仓”交易,景顺长城原基金经理涂强、长城基金原基金经理刘海、长城基金原基金经理韩刚等三人被 *** 查处,其处罚决定2011年5月22日正式对外公布。涂强、刘海二人没收违法所得、进行不同程度罚款,并被施以市场禁入的处罚,韩刚被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这也是中国证券市场首例因涉嫌违反《刑法》利用未 *** 息交易罪,被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对基金经理韩刚涉嫌利用未 *** 息交易案作出公开判决,判处韩刚有期徒刑一年,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罚金31万元。该案成为中国之一起基金从业人员因利用未 *** 息违规交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老鼠仓刑律杀戒

移交司法追究刑事责任,在中国基金业历史上,韩刚为之一人。

*** 对基金老鼠仓痛下杀手者,韩刚并非之一人。在基金老鼠仓的名单上挂着原上投摩根基金经理唐建、南方基金经理王黎敏、融通基金经理张野、长城基金经理刘海、景顺长城基金经理涂强等,只是 *** 没有将涉嫌老鼠仓的基金经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是处以罚款跟行政处罚了事。

韩刚跟刘海、涂强一起被 *** 同时立案稽查,最后却是不同的结局。根源在刘海与涂强涉嫌的老鼠仓交易要么是金额不构成刑事犯罪,要么是交易行为发生在2009年2月28日之前。

《刑法修正案》的出台成为架在韩刚们头上的一把致命钢刀。

韩刚担任长城久富基金经理之后的一个多月,即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该法案从通过之日起实施。刑法修正案将《刑法》之一百八十条增加一款,被称为“利用未 *** 息交易罪”。

对于情节严重的,《刑法修正案》规定,即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在 *** 的公告中,对于韩刚所涉案的获利金额、涉及股票和交易细节,均不曾涉及,但涉嫌老鼠仓交易时间恰好处于《刑法修正案》正式实施之后,且期间的金额会比较大。

韩刚被追究刑事责任,对资本市场起到震慑作用却意义非凡。

按照《刑法修正案(7)》,其所针对的不仅是基金公司,还包含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

在深圳证监局的检查中,涉嫌账户的金额只在几十万元至几百万元之间,但韩刚利用非公开交易的信息获利不太可能达到千万级别,相比于资本市场利用重组的非 *** 息获得动则上亿元的收入不法收益不可同日而语,但却可以达到以儆效尤的作用。

同时,这也为基金经理和基金行业敲响了警钟。基金公司从业人员已经达到8000多人,62家基金公司共有700只基金产品、500 位以上的基金经理,这一群体在2010年以来表现出了较高的流动性,截至2010年7月30日,共有59家基金公司旗下227只基金出现基金经理离职。

人员的进出难免会鱼龙混杂,韩刚是之一个,但肯定不会是最后一个,其对基金行业的同行更具有敲山震虎的效果。 国内更大“老鼠仓”案、深圳“老鼠仓”之一案2014年2月21日在深圳中院开庭审理,原博时精选基金经理马乐因利用自己担任基金经理所掌握的未 *** 息,非法进行股票买卖,被控犯有利用未 *** 息交易罪。昨日的庭审进行了2个小时,马乐全盘认罪。

庭审披露了马乐在长达2年时间里是如何操纵“老鼠仓”,非法获利1883万余元。

2014年2月21日开庭的“老鼠仓”案主角马乐年仅32岁,曾因临危受命将博时精选基金扭亏为盈成为基金业的风云人物,但在2013年7月,马乐因涉嫌操作“老鼠仓”案发。经查,马乐在2011年3月9日至2013年5月30日担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的博时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经理的2年多时间里,非法操作“金某”、“严某进”、“严某雯”3个股票账户,先于基金股票低价买入,又先于基金股票卖出,买入与基金相同股票如中天城投等76只,买入与卖出金额双边成交金额共10.5亿余元,非法获利1883万余元,利用基民资金为个人股票“抬轿”,即典型的“老鼠仓”,被检察机关以利用未 *** 息交易罪提起公诉。

操纵“老鼠仓”的行为在2009年2月《刑法修正案(七)》实施之后,才被定性为刑事犯罪,对应罪名为利用未 *** 息交易罪,国内已有多起“老鼠仓”案审判案例,而在深圳,马乐案则是之一单,也被称为深圳“老鼠仓”之一案,而马乐案涉及的交易金额、获利金额均超过国内已审判的“老鼠仓”案,又被称作国内更大“老鼠仓”案。

2014年2月21日的庭审中,马乐表现非常配合,从始至终都表示认罪,并对起诉书所列的犯罪过程、资金金额毫无异议,对公诉人列举的大量证据也表示完全认可,不仅在辩护律师辩护时落泪,还在最后陈述环节深表悔意,整个庭审过程2个小时,马乐的自我辩解和其辩护律师的发言都一心只求罪轻。

马乐其人 从寒门学子到基金风云人物

现年32岁的马乐出生在河南农村,家境贫寒,在马乐最后陈述时用自己的话来形容,是“17年寒门苦读”,靠奖学金和勤工俭学在清华大学完成本科及硕士研究生学业。

2011年3月8日,29岁的马乐被破格提拔为博时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经理时是临危受命,当时该基金在业界排名仅90%左右,接管该基金后,“我真的将这只基金视为自己的生命,为它没日没夜加班加点,放弃了很多节假日,甚至夜不能寐。”马乐在法庭上说,自己的身体也因此透支,不到30岁就得了二级高血压、严重的腰椎间盘突出,整夜整夜的腰痛。

但他又认为,自己的付出也得到了回报,该基金业绩很快在业界的排名成长到了前24%,2011年当年就使该基金在同类基金中处于前三分之一的地位。这对一个近100亿的大盘基金而言,是一个非常了不起的成绩,因此,马乐一时间成为基金业的风云人物,被视作农村孩子成为成功人士的励志案例。由于业绩突出,马乐的收入也水涨船高,根据资料显示,马乐的年薪已超过200万元。 全国更大老鼠仓案在广州刷新了纪录。广州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1月15日发布消息称,该院提起公诉的陈某民利用未 *** 息交易罪一案,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830万元,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2826.058727万元。陈某民一案涉及买卖股票87只、成交金额达18亿余元、非法获利达2826万余元,为目前全国更大宗的老鼠仓案件。

据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披露,作为目前全国更大的老鼠仓案件,陈某民一案涉及利用掌握未 *** 息,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其买卖股票数量达87只、成交金额达1884084756.25元、非法获利数额达28260587.27元。该案由公安部证券犯罪侦查局侦查终结,由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指定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办理。2015年9月7日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公诉,同年11月10日,该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2016年3月1日, *** 公告,张鹏先后在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高级分析师、基金经理和研究员等职务,张鹏及其妻子杨某艳控制使用刘某秀账户,在张鹏管理新动力基金期间,新动力基金在买入或卖出股票后,张鹏操作刘某秀证券账户同步或稍晚买卖新动力基金买卖的股票。依据《证券法》第233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5条规定,决定对张鹏采取5年市场禁入措施。

张鹏操作“刘某秀”证券账户总盈利44.85万元。其中,趋同交易沪市股票16只,成交金额1515.26万元,盈利24.08万元;趋同交易深市股票20只,成交金额1655.44万元,盈利20.77万元。

*** 认为,张鹏在担任新动力基金经理期间,利用掌握的未 *** 息,操作“刘某秀”证券账户,违反了证券法关于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的规定。因此,对张鹏采取5年市场禁入措施。在禁入期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请问哪里可以找到证券违规的案例?

更高检、 *** 联合发布证券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2020年11月6日下午,更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召开以“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犯罪 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发布12起证券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包括6起证券犯罪典型案例、6起证券违法典型案例。

证券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一)证券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欣某股份有限公司、温某乙、刘某胜欺诈发行股票、违规披露重要信息案

一、基本案情

欣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某公司)原系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温某乙与财务总监刘某胜为达到使欣某公司上市的目的,组织单位工作人员通过外部借款、使用自有资金或伪造银行单据等方式,虚构2011年至2013年6月间的收回应收款项情况,采用在报告期末(年末、半年末)冲减应收款项,下一会计期期初冲回的方式,虚构了相关财务数据,在向 *** 报送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和招股说明书中记载了上述重大虚假内容,骗取了 *** 的股票发行核准,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2.57亿元。欣某公司上市后,于2013年7月至2014年12月间,沿用前述手段继续伪造财务数据,粉饰公司财务状况,并分别于2014年4月15日、2014年8月15日、2015年4月25日向公众披露了虚假和隐瞒重要事实的2013年年度报告、2014年半年度报告、2014年年度报告。

二、诉讼过程

辽宁省丹东市公安局以欣某公司、温某乙、刘某胜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向丹东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检察机关审查发现,欣某公司上市公开发行股票之后,在向社会公开披露的三份财务报告中仍包含虚假财务信息,涉嫌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犯罪,遂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要求公安机关对温某乙、刘某胜在公司上市后的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犯罪进行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以欣某公司、温某乙、刘某胜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再次移送起诉。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欣某公司为达到上市发行股票的目的,采取伪造财务数据等手段,在招股说明书中编造重大财务虚假内容并发行股票;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主体,多次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和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利益。温某乙、刘某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2017年4月20日,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检察院以欣某公司、温某乙、刘某胜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提起公诉。

2019年4月23日,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被告单位欣某公司罚金人民币832万元;以欺诈发行股票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对被告人温某乙、刘某胜数罪并罚,对温某乙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对刘某胜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中国 *** 对欣某公司的欺诈发行和违规披露重要信息行为进行调查后,于2016年7月5日作出行政处罚。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对欣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欣某公司退市后,主承销商设立先行赔付专项基金,涉案投资人的损失得到相应赔偿。

三、典型意义

1.依法从严惩治资本市场财务造假行为。上市公司在发行、持续信息披露中的财务造假行为,严重蛀蚀资本市场的诚信基础,破坏市场信心,损害投资者利益,必须严厉惩治。资本市场财务造假行为主要通过信息披露的方式表现出来,损害投资者利益。对于不同阶段涉财务造假信息的违规披露行为,刑法规定了不同的罪名和相应刑罚。司法办案当中要注意区分不同时期信息披露行为触犯的刑法规范,根据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分别适用不同罪名,数罪并罚;对于审查发现新的犯罪事实和线索,通过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自行侦查,查清事实,依法追诉。

2.综合发挥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职能作用。财务造假和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可能同时违反行政监管法律规范和刑法规范,触发行政处罚程序和刑事追诉程序。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司法机关应当发挥各自职能作用,根据执法司法工作的需要,及时追究相关市场主体的法律责任。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后,认为相关人员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有效衔接,防止以罚代刑,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影响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欺诈发行、违规披露信息的上市公司,符合退市条件的,还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强制退市。

3.注重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2020年3月实施的新修订证券法进一步完善了投资者保护制度,先行赔付、证券代表人诉讼等规定为更好地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本案办理过程中,主承销商设立先行赔付专项基金,投资人的损失得到相应赔偿,维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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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中某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卢某旺等人欺诈发行债券、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一、基本案情

卢某旺、卢某煊、卢某光分别系中某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某通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和原财务总监;杨某杰、陈某明、王某宇和徐某分别系利某会计师事务所某分所副所长、项目经理、主任会计师授权签字人和部门经理;边某系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证券公司)固定收益融资总部业务部董事。

2013年下半年,中某通公司流动资金不足,卢某旺为发行私募债券融资,经与卢某煊、卢某光合谋,虚增公司营业收入5.13亿余元、虚增利润总额1.31亿余元、虚增资本公积金6555万余元、虚构某银行授信额度500万元、隐瞒外债2025万余元。利某会计师事务所承接中某通公司审计项目后,未按审计准则要求对中某通公司账外收入和股东捐赠情况进行审计,在审计报告中虚增了上述营业收入、净利润和资本公积金。其中,杨某杰在出具重大失实报告中实施了组织、管理等行为;陈某明实施了现场审计和初稿起草行为;王某宇作为利某会计师事务所授权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在未按审计准则对中某通审计报告进行审核的情况下,草率签发审计报告;徐某作为注册会计师,在未实际参与中某通项目现场审计的情况下,应杨某杰要求在审计报告上署名。承销券商某证券公司以此为基础出具了《中某通公司非公开发行2014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募集说明书》。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中某通公司于2014年5月至7月间非公开发行两年期私募债券共计1亿元,被相关投资人认购。其中,两位投资人在边某的介绍下分别认购该私募债券,边某收受中某通公司给予的贿赂款150万元。2016年该私募债券到期后,中某通公司无力偿付债券本金和部分利息,造成投资人重大经济损失。

二、诉讼过程

上海市公安局以边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杨某杰、陈某明、王某宇、徐某涉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中某通公司、卢某旺、卢某煊、卢某光涉嫌欺诈发行债券罪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之一分院和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2017年8月3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边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提起公诉。2017年8月21日、11月21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之一分院分别以杨某杰、陈某明、王某宇、徐某涉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中某通公司、卢某旺、卢某煊、卢某光涉嫌欺诈发行债券罪提起公诉。

2017年8月21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被告人边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没收违法所得。2017年11月21日、2018年1月31日,上海市之一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一审判决,以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杰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被告人陈某明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王某宇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分别判处罚金5万元至10万元不等;以欺诈发行债券罪,判处被告单位中某通公司罚金人民币300万元,被告人卢某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卢某光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卢某煊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一审宣判后,陈某明、王某宇、徐某提出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已生效。

2020年4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结合本案以及其他同类案件的办理,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出了加强会计师行业监管的检察建议书。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收到检察建议书后,积极采取措施增强中介机构职责重要性教育,完善注册会计师专业标准体系,加强法律知识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研究完善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相关准则,更好地发挥行业自律监管作用。

三、典型意义

1.坚持保护资本市场创新发展和惩治证券违法犯罪并重,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为规范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拓宽中小微型企业融资渠道,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11年开展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在总结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 *** 于2015年发布《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全面建立了非公开发行债券制度。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市场是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有益创新,但一些中小企业的欺诈发行行为,严重损害了私募债券市场信心,侵害了投资者合法权益。对于私募债券、新三板、科创板等资本市场中的创新活动,检察机关应当坚持保护创新和惩治犯罪并重,坚定地维护资本市场正常运行秩序,依法惩治财务造假、信息披露违法等严重破坏资本市场秩序的犯罪,为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2.严厉惩治中介机构参与财务造假,促进落实“看门人”责任。资本市场中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是信息披露、投资人保护相关制度得以有效实施的“看门人”,中介机构不依法依规履职将严重影响资本市场的健康运行。在惩治市场主体财务造假行为的同时,应当主动开展“一案双查”,同步审查相关中介机构是否存在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以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等违法犯罪行为,并依法追究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引导市场主体合法经营和中介机构依法依规履职。

3.注重结合办案提出检察建议,促进资本市场制度机制不断健全。对于办案当中发现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违反职业操守、职业规范,以及相关监督管理缺失问题,检察机关应当深入分析原因,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改进工作、完善监管的检察建议,促进社会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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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唐某博等人操纵证券市场案

一、基本案情

2012年5月至2013年1月间,唐某博伙同唐某子、唐某琦使用本人及其控制的数十个他人证券账户,不以成交为目的,采取频繁申报后撤单或者大额申报后撤单的方式,诱导其他证券投资者进行与虚假申报方向相同的交易,从而影响三只股票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随后进行与申报相反的交易获利,违法所得金额共计2581万余元。其中:

2012年5月7日至5月23日,唐某博伙同唐某子、唐某琦,采用上述手法操纵“华资实业”股票,违法所得金额425.77万余元。其间,5月9日、10日、14日撤回申报买入量分别占当日该股票总申报买入量的57.02%、55.62%、61.10%,撤回申报买入金额分别为9000万余元、3.5亿余元、2.5亿余元。

2012年4月24日至5月7日,唐某博伙同唐某子、唐某琦采用上述手法操纵“京投银泰”股票,违法所得金额1369.14万余元。其间,5月3日、4日撤回申报买入量分别占当日该股票总申报买入量的56.29%、52.47%,撤回申报买入金额分别为4亿余元、4.5亿余元。

2012年6月5日至2013年1月8日,唐某博伙同唐某琦采用上述手法操纵“银基发展”股票,违法所得金额786.29万余元。其间,2012年8月24日撤回申报卖出量占当日该股票总申报卖出量的52.33%,撤回申报卖出金额1.1亿余元。

二、诉讼过程

2018年6月,唐某博、唐某子、唐某琦分别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对基本犯罪事实如实供述,主动缴纳全部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唐某博还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

上海市公安局以唐某博、唐某琦、唐某子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之一分院移送起诉。

2019年3月20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之一分院以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对唐某博、唐某琦、唐某子提起公诉。

2020年3月30日,上海市之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综合全案事实、情节,对唐某博、唐某子减轻处罚,对唐某琦从轻处罚,以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被告人唐某博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450万元;被告人唐某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被告人唐某琦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操纵证券市场违法所得2581万余元予以追缴。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1.严厉惩治各类操纵型证券犯罪,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违法干预证券市场供求关系,破坏自由、公平的证券价格形成机制,损害其他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危害证券市场健康发展。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操纵市场行为的专业性和隐蔽性明显增强,操纵手段花样翻新。新修订证券法和《更高人民法院、更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幌骗交易操纵”“蛊惑交易操纵”“抢帽子交易操纵”“重大事件操纵”“利用信息优势操纵”“跨期、现货市场操纵”等常见操纵手段,并降低了定罪标准,全面加大了惩治力度。司法机关要准确认识操纵型证券犯罪 *** 手段的变化,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各类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危害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予以严肃追究。

2.准确把握虚假申报操纵犯罪和正常报撤单的界限。虚假申报操纵是当前短线操纵的常见手段,操纵者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申报后撤单或者大额申报后撤单,误导其他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并进行与申报相反的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司法办案当中要准确区分虚假申报操纵行为和合法的报撤单交易行为,着重审查判断行为人的申报目的、是否进行与申报相反的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并结合实际控制账户相关交易数据,细致分析行为人申报、撤单和反向申报行为之间的关联性、撤单所占比例、反向交易数量、获利情况等,综合判断行为性质。

3.有针对性地提出量刑建议,不让贪利型犯罪获得经济上的利益。操纵证券市场的犯罪目的是为了获取非法利益。惩治操纵证券市场犯罪,要注意发挥各类刑罚 *** 的功能作用,检察机关在提出量刑建议时,要注重剥夺自由刑与财产处罚刑、追缴违法所得并用,不让犯罪者在经济上得到好处,增强刑事追究的惩罚力度和震慑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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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王某、王某玉等人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间,某基金公司总经理王某,向上市公司青某公司推荐华某公司的超声波制浆技术,并具体参与了青某公司收购该超声波制浆技术及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全过程。其中,2014年8月6日至7日,王某参与了项目的考察洽谈活动,并于同月28日与青某公司、华某公司签订了《三方合作框架协议书》,约定了某基金公司、青某公司、华某公司的合作内容。2014年10月14日,青某公司公告停牌筹划重大事项。2015年1月29日,青某公司发布签订收购超声波制浆专利技术框架协议的公告。2015年2月12日,青某公司复牌并公告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中国 *** 依法认定,上述公告内容系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4年8月7日至2015年2月12日。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被告人王某分别与其朋友尚某、妹妹王某玉、妹夫陈某、战友王某仪联络、接触。上述人员及王某仪的妻子王某红在青某公司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大量买入该公司股票共计1019万余股,成交金额2936万余元,并分别于青某公司因重大事项停牌前、发布收购超声波制浆技术及非公开发行股票信息公告复牌后将所持有的青某公司股票全部卖出,非法获利共计1229万余元。

二、诉讼过程

福建省泉州市公安局以王某涉嫌泄露内幕信息罪,王某玉、尚某、陈某、王某仪、王某红等5人涉嫌内幕交易罪向泉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在检察机关审查过程中,王某、王某玉、尚某、陈某不供认犯罪事实,王某仪、王某红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泉州市人民检察院对全案证据进行了细致审查分析,认为现有证据能够证明王某玉、尚某、陈某、王某仪在涉案股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均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王某联络、接触,并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股票交易,交易行为具有明显异常性,且无法作出合理解释,足以认定王某构成泄露内幕信息罪、王某玉等5人构成内幕交易罪。2016年10月10日、10月11日、12月28日,泉州市人民检察院分别以王某仪、王某红涉嫌内幕交易罪,尚某、陈某涉嫌内幕交易罪,王某涉嫌泄露内幕信息罪、王某玉涉嫌内幕交易罪提起公诉。

2017年11月13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一审判决,以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35万元;以内幕交易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尚某有期徒刑六年、陈某有期徒刑五年、王某仪有期徒刑三年、王某红有期徒刑三年、王某玉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不等,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其中,对犯罪情节较轻、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赃、具有悔罪表现的王某仪、王某红依法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一审宣判后,王某、王某玉和尚某、陈某提出上诉。2018年12月28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1.依法惩治内幕交易违法犯罪,促使内幕信息知情人严格依法履职。证券期货从业人员及上市公司高管、员工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严格依照证券期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可能影响市场行情的敏感信息履行保密义务,不得主动、被动向第三人透露相关内幕信息,不得直接或变相利用掌握的相关内幕信息谋取利益,自觉维护证券从业市场生态。

2.准确把握内幕交易犯罪的证据特点和证据运用规则,全面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供认犯罪事实,依靠间接证据同样可以证明犯罪事实。在指控证明过程中,要根据内幕交易行为的特征,围绕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与内幕交易行为人之间的密切关系、联络行为,相关交易行为与内幕信息敏感期的时间吻合程度、交易背离程度、利益关联程度等证明要求,有针对性地引导侦查取证,全面收集交易数据、行程轨迹、通讯记录、资金往来、社会关系等相关证据,按照证据特点和证据运用规则,对各类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判断,构建证明体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供述犯罪事实,其他在案证据能够形成证明链条,排除其他可能性,证明结论唯一的,可以认定犯罪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当宽则宽、该严则严。在办理共同犯罪案件时,对于主动认罪悔罪、退赃退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依法从宽处理;对于拒不供认犯罪事实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依法从严惩处。检察机关在办案当中要注重做好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释法说理工作,通过讲法律、讲政策、讲危害、讲后果,促使其认识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主动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尽可能挽回犯罪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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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胡某夫利用未 *** 息交易案

一、基本案情

胡某夫于2007年开始在某基金管理公司中央交易室工作,先后担任交易员、副总监,负责分发、执行基金经理的指令,下单操作交易股票,具有知悉本公司股票交易信息的职务权限。2010年4月至2015年5月,胡某夫按照基金经理指令下单交易股票后,使用其父胡某勋、岳父耿某刚证券账户或者指使胡某勋使用其本人证券账户,同期交易买入与本公司相同的股票,买入成交金额共计11.1亿余元、卖出金额共计人民币12.1亿余元,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4186.07万元。

二、诉讼过程

北京市公安局以胡某夫涉嫌利用未 *** 息交易罪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移送起诉。

被告人胡某夫辩称,对利用未 *** 息交易股票缺乏违法性认识,部分买入与基金经理指令相同的股票的行为属于“交易巧合”。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胡某夫身为基金管理公司从业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后,明知其所在的基金管理公司禁止员工交易股票,仍由本人操作涉案账户或明示其父胡某勋操作,构成利用未 *** 息交易罪,且犯罪行为持续时间长,交易数额和违法所得数额特别巨大,属于情节特别严重。2017年10月9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胡某夫涉嫌利用未 *** 息交易罪提起公诉。

经释法说理,胡某夫家属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代为退缴违法所得800万元,胡某夫在庭审时当庭表示认罪,有一定悔罪表现。2017年12月2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利用未 *** 息交易罪判处被告人胡某夫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1.充分认识“老鼠仓”行为对证券市场的危害,依法严肃查处犯罪。基金公司从业人员利用未 *** 息交易行为,违背了基金从业人员对基金公司的忠实义务,破坏了证券市场公平交易秩序,损害基金管理人的声誉和投资者对有关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信赖和信心,也同时危害了有关基金的长期运作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公司从业人员知悉未 *** 息后,不论是在基金公司下单前交易,还是在基金公司下单同期交易,都属于利用未 *** 息交易,司法机关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退赃退赔表现等因素综合评价其刑事责任。基金公司从业人员应当从案件中深刻汲取教训,杜绝侥幸心理,强化守法意识,严格依法履职,共同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2.重视客观性证据的证明作用,以证据证明反驳不合理辩解。随着证券市场监管力度加大,证券市场犯罪活动日趋隐蔽,犯罪手段狡猾多变,案发后规避责任、企图以拒不供认犯罪事实逃避惩罚的现象日趋增多。检察机关办理证券期货犯罪案件,应当加强与证券监管机构和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加强对客观证据的收集固定和审查运用,依靠严谨的证据体系和科学的证明 *** ,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以有力的指控打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侥幸心理,使其受到应有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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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滕某雄、林某山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案

一、基本案情

2015年5月8日,深圳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海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某公司)董事长滕某雄未经过股东大会授权,明知未经股东大会同意无法履行协议条款,仍代表海某公司签订了以自有资金2.25亿元认购某银行定增股的认购协议,同时授意时任董事会秘书林某山发布公告。次日,林某山在明知该协议不可能履行的情况下,仍按照滕某雄的指示发布该虚假消息。随后,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之日(5月26日)前三日,又发布“中止投资某银行”的公告。

2015年5月11日至2015年5月22日,即认购公告发布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放弃认购公告发布前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海某公司股价(收盘价)由18.91元上涨至30.52元,盘中更高价32.05元。按收盘价计算,上涨幅度61.40%,同期深综指上涨幅度20.68%,正偏离40.71%。从成交量看,上述认购公告发布前10个交易日海某公司二级市场累计成交4020万余股,日均成交402万余股;认购公告发布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放弃认购公告发布前的最后一个个交易日的10个交易日中,海某公司二级市场累计成交8220万余股,日均成交量822万余股;放弃公告发布后10个交易日海某公司二级市场累计成交6221万余股,日均成交622万余股。虚假信息的传播,导致海某公司股票价格异常波动,交易量异常放大,严重扰乱了证券市场秩序。

二、诉讼过程

上海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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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案例分析 关于股票的 (财富大大地送)

第二种意见认为:证券交易所应返还张某所受损失8800元。

理由:张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与证券交易所建立的股票买卖关系无效,证券公司是不可以在16岁以上18岁以下没有监护人且有工资收入证明的情况下给客户开户的。应当返还张某所受损失8800元。

*** 轻点2017年证券市场20大案位列榜首的是什么?

鲜言操控上市公司炮制“1001项奇葩议案”。

2018年1月19日, *** 发布2017年度案件办理情况通报。2017年,证监稽查部门受理各类违法违规有效线索625件,其中交易监控发现的异常线索占70%。全年集中部署4个批次专项执法行动共54起典型案件,重点打击财务造假、爆炒次新股、利用高送转非法交易、私募乱象等市场典型违法行为。

2017年证监稽查20起典型违法案例,其中包括鲜言操控上市公司炮制“1001项奇葩议案”,九好集团财务造假、山东墨龙虚假陈述及实际控制人精准减持案、雅百特财务造假案、马永威等人操纵福达股份股票案、廖国沛操纵15只股票价格案等。

扩展资料

2018年7月12日上午9时30分,上海一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鲜某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操纵证券市场一案。种种资料显示,本案中的被告即为资本玩家鲜言。

资料显示,鲜言曾主导了中国资本市场的多起闹剧,引起广泛争议,最终引来监管部门的关注:曾主导了多伦股份更名匹凸匹的资本大戏;因操纵多伦股份股价,被 *** 罚没款合计约34.7亿元;

介入慧球科技后,指使、参与起草了引发市场广泛关注的1001项奇葩议案;因罚没款未如期缴纳,上了第二批资本市场“老赖”名单;如今又被法院审理,即将宣判。

参考资料来源:东方网- *** 公布20起典型案例

参考资料来源:和讯网-这个资本玩家栽了!炮制1001项奇葩议案,拒交34.7亿罚款成老赖,鲜言终于站上被告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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