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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从业人员管理规则(期货从业人员管理规则最新)

2.6 W 人参与  2023年01月17日 21:11  分类 : 最新  评论

期货从业人员的兄弟姐妹可以开户吗?法规有规定吗?

期货从业人员的兄弟姐妹是可以开户的,法律在这方面没有明确的说明。

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是期货从业准入性质的入门考试,是全国性的执业资格考试。依照《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中国期货业协会负责组织从业资格考试。

凡“期货基础知识”及“期货法律法规”单科考试成绩在当年和以后的两个年度内有效。在单科考试成绩有效期内,两科考试成绩全部合格的,为通过资格考试。

扩展资料:

法律上一直都禁止从业人员参与的。并不是才开始。但是今年会更严格就是了,所以在制定一个条例,就是划分出那些会接触内部消息的人的职位,这些人将被严格禁止,而普通职员将会放开。但毕竟目前这个条例还没出来,所以在近段时间内的严格管理,就是禁止所有公司内人员炒股。其实是很好解决的,用家人的身份证办一个就OK了。

期货公司在法律上,也是禁止公司的人员炒期货的。现实状况都不会去管,因为期货和股票差别太大了,期货没什么内幕可言,除了那些交易所内部的规定之类的政策,会有所影响。因为大部分对期货价格产生影响的东西,本身就全部都是公开的。

债券和基金是全民可买的。很多债券而且还是内部消化的,还有基金在08年不好卖的时候,就是内部人员被要求购买本公司基金的。那时候很多人不看好基金,被摊派购买非常有怨言。这两个是没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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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经营机构从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规范期货经营机构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的行为,维护期货交易秩序,促进期货市场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 ”)依照本办法负责期货经营机构从业人员资格的确认、检查、变更和注销等事宜。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包括期货经营机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一)期货经营机构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管理人员”)包括:

1、期货经纪公司的正、副总经理及相当于副总经理以上职务者;

2、期货经纪公司业务部门的正、副经理;

3、期货兼营机构中期货营业部门的正、副经理。

(二)期货经营机构业务人员(以下简称“业务人员”)包括:

1、从事期货交易的劝诱、开户、受托、执行、保证金收付、结算及交割业务的人员;

2、从事期货交易投资分析、咨询或期货经营机构内部财务、业务稽核及其他相关业务的人员。第二章 从业人员资格的取得第四条 业务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三)品行良好、正直诚实、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四)未受过刑事处罚,并在申请从事期货业务前连续三年无经济违法纪录;(五)接受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培训,并在 *** 授权统一组织的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中合格,且获得 *** 授权统一颁发的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第五条 管理人员除应当具备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证券或金融机构工作三年以上,并曾担任证券或金融机构部门经理以上或同等职务;(二)在证券或金融机构工作五年以上,并曾担任证券或金融机构部门副经理以上或同等职务;(三)从事与期货交易上市品种相同商品的经营工作三年以上,并曾担任部门经理以上或同等职务;(四)在期货、证券、金融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五年以上,并曾任科长以上或同等职务;(五)有充分事实证明其具备期货专业知识或期货经营经验,并能有效经营期货业务。第六条 申请取得从业人员资格者,应当参加专业培训,并取得培训机构颁发的结业证书。

*** 授权机构对上述培训机构进行监督和指导。第七条 资格考试在 *** 授权机构组织下统一进行。第八条 资格考试合格者,可向 *** 授权机构申请取得资格证书,并须提交 *** 授权机构认为必要的资料。第九条 申请人需向 *** 授权机构呈报以下资料:

(一)申请表;(二)从业人员专业培训结业证书;(三)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四)期货经营机构拟聘任意向书;(五) *** 授权机构需要的其他资料。第十条 凡取得培训机构颁发的结业证书者,应当于发证之日起十二个月内通过 *** 授权机构统一组织的资格考试。超过此时限者,如欲参加资格考试,应当重新接受培训机构举办的专业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第十一条  *** 授权机构需在接到申请后三十天内,对申请人的资料做出审查,对符合条件者统一颁发资格证书,予以注册登记,并在 *** 指定的有关报刊上公布。第三章 从业人员资料的检查、变更和注销第十二条  *** 授权机构对从业人员资格实行两年一次的检查制度。从业人员应当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向 *** 授权机构办理资格证书验证手续。

资格证书经验证合格者, *** 授权机构予以办理资格重新确认手续。第十三条 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 *** 授权机构可不予办理资格重新确认手续;

(一)对其任职的期货经纪公司的破产负有直接责任;(二)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三)在申请取得资格证书、资格证书验证和注册登记时提交虚假材料。第十四条 从业人员发生变动,期货经营机构应于变动发生后三十天内依下列规定向 *** 授权机构登记:

(一)对发生职务调动、升迁的机构从业人员,进行变更登记;(二)对发生死亡、辞职、解雇、解任和退休情况的从业人员,进行注销登记;(三)对经 *** 依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被中止资格和注销资格的从业人员,进行中止或注销登记。第十五条 从业人员改变受聘期货经营机构,原聘用机构应当在该从业人员辞职或调离后三十天内,向 *** 授权机构申报备案;新聘用机构应当在该从业人员就职后三十天内,向 *** 授权机构申报备案。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2021修正)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对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管理,规范期货公司运作,防范经营风险,根据《公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期货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以下简称经理层人员),财务负责人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人员。

期货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 )规定的任职条件。

期货公司不得任用不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期货公司不得授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人员实际履行相关职责,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条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 的规定,遵守自律规则、行业规范和公司章程,恪守诚信,勤勉尽责。第五条 中国 *** 依法对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 *** 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和中国 *** 的授权对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依法对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自律管理。第二章 任职条件第六条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诚实守信的品质、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第七条 担任除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以外的期货公司董事、监事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从事期货、证券等金融业务或者法律、会计业务3年以上经验,或者经济管理工作5年以上经验;

(二)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第八条 担任期货公司独立董事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从事期货、证券等金融业务或者法律、会计业务5年以上经验,或者具有相关学科教学、研究的高级职称;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且取得学士以上学位;

(三)熟悉期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 的规定,具备期货专业能力;

(四)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第九条 独立董事不得与所任职期货公司存在可能妨碍其作出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期货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期货公司或者其关联方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

(二)在下列机构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持有或者控制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的单位、期货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与期货公司存在业务联系或者利益关系的机构;

(三)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期货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期货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

(四)为期货公司及其关联方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及其近亲属;

(五)最近1年内曾经具有前四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

(六)在其他期货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职务的人员;

(七)中国 *** 规定的其他人员。第十条 担任期货公司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从事期货业务3年以上经验,或者其他金融业务4年以上经验,或者法律、会计业务5年以上经验,或者经济管理工作10年以上经验;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取得学士以上学位;

(三)熟悉期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 的规定,具备期货专业能力。第十一条 担任期货公司经理层人员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取得学士以上学位;

(三)熟悉期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 的规定,具备期货专业能力。第十二条 担任期货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的,除具备第十一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从事期货业务3年以上经验,或者其他金融业务4年以上经验,或者法律、会计业务5年以上经验,或者经济管理工作10年以上经验;

(二)担任期货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不少于2年,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工作经历。第十三条 担任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的,除具备第十一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从事期货业务3年以上经验,并担任期货公司交易、结算、风险管理或者合规负责人职务不少于2年;或者具有从事期货业务1年以上经验,并具有在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从事风险管理、合规业务3年以上经验。

首席风险官的任职、履职以及考核应当保持独立性。

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加强对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的管理,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期货业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适用本办法。

从事期货业务的机构聘用期货业从业人员的,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从事期货业务的机构包括:

(一)期货交易所;

(二)期货经纪公司;

(三)期货交易厅;

(四)期货交易所的非期货经纪公司会员;

(五)从事境外期货交易的机构;

(六)中国 *** 规定的其他机构。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期货业从业人员包括:

(一)期货交易所理事长、副理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

(二)期货经纪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三)期货交易所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和从事交易、结算、交割、财务、稽查等期货交易所业务的专业人员;

(四)期货交易厅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事期货交易厅业务的专业人员;

(五)期货经纪公司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和从事客户开发、开户、执行委托、结算等期货经纪业务的专业人员和出市代表;

(六)从事期货业务的机构中为客户提供期货投资分析、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七)期货交易所的非期货经纪公司会员中从事期货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

(八)在获得中国 *** 颁发的《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的公司中从事期货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

(九)期货交易所、期货交易厅、期货经纪公司中的电脑管理人员;

(十)中国 *** 认为需要进行资格确认的其他期货业从业人员。第五条 期货业从业人员从事期货业务,必须按照本办法取得《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第六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 ”)负责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的授予及管理。

中国 *** 派驻各地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中国 *** 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和中国 *** 的授权对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进行管理。第二章 从业资格的取得第七条 申请取得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的,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必须通过中国 *** 组织的资格考试,取得《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经中国 *** 批准,下列人员取得《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可以免于资格考试:

(一)期货交易所理事长、副理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

(二)在期货或者相关业务管理岗位上工作5年以上的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第八条 中国 *** 可以根据需要规定《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种类。第九条 中国 *** 统一制定考试大纲并负责组织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第十条 申请参加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大学以上学历,或者高中毕业并从事两年以上期货业务或3年以上其他金融业务,或者4年以上中国 *** 认可的其他与期货业务相关的工作经历;

(四)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五)最近三年无严重违法记录;

(六)中国 *** 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 申请参加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的中国 *** 派出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申请登记表》;

(二)个人身份证明和学历证书复印件;

(三)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开具的无严重违法记录证明;

(四)中国 *** 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二条 中国 *** 派出机构负责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本办法第十条报考条件的,将申请人名单报送中国 *** 。第十三条 参加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考试费用。第十四条 对通过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申请人,中国 *** 予以注册登记,颁发《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布。第三章 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第十五条 期货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下列执业行为规范: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得有操纵期货交易价格、欺诈客户和内幕交易的行为;

(二)遵守期货交易所有关规则和期货经纪公司的规章制度;

(三)恪尽职守,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四)自觉避免与客户的利益冲突,当无法避免时,应当确保客户得到公平对待;

(五)不得协助或者协同他人进行违法违规活动;

(六)服从中国 *** 的监督与管理;

(七)遵守中国 *** 的其他规定。

期货从业资格证考试过程中发现作弊,会怎么处理?

按照《2014年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考生须知》获悉,2014年期货从业资格考试违纪处理办法如下,所以考生一定要注意考场纪律,切勿铤而走险。

1.考生在考试期间有违反以下考场纪律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由监考人员提出批评和警告,同场考试两次受到批评和警告的认定为违反考场规则,取消当场考试成绩,同时自认定为违反考场规则之日起1年内不得再报考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1)考试期间,交头接耳、互打手势的行为;

(2)偷看他人答题,帮助他人作答,纵容他人抄袭的行为;

(3)考试期间,在考场内外喧哗的行为;

(4)拒不按要求存放违规物品(详见考场纪律)的行为。

2.考生在考试期间有(并不限于)以下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违反考场规则,取消当场考试成绩,同时自认定为违反考试规则之日起1年内不得再报考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1)抄袭或试图抄袭带入考场的笔记、书本、纸条的行为;

(2)抄录或试图抄录考试相关内容的行为;

(3)使用或试图使用无线设备进行通讯的行为;

(4)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的行为;

(5)将演算草稿纸带离考场的行为;

(6)伪造或涂改准考证的行为;

(7)考生未经许可擅自中途离开考场的行为。

3.考生在考试期间有(并不限于)以下行为之一的,认定为扰乱考试秩序,取消当次考试所有成绩,同时自认定为扰乱考试秩序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报考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1)代替他人考试的行为;

(2)请人替考的行为;

(3)涉及集体(2人以上)舞弊的行为;

(4)使用或提供伪造、涂改身份证件的行为;

(5)考生恶意操作导致考试无法正常运行的行为;

(6)侮辱、漫骂或蓄意报复、殴打考场工作人员的行为;

(7)其他严重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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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

之一条 为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净化资本市场生态环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切实加强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的监督管理,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廉洁从业,是指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证券期货业务及相关活动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 *** 的规定和行业自律规则,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公平竞争,合规经营,忠实勤勉,诚实守信,不直接或者间接向他人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第三条 中国 *** 应当加强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的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自律组织依据章程、相关自律规则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廉洁从业的自律管理。第四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承担廉洁从业风险防控主体责任。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董事会决定廉洁从业管理目标,对廉洁从业管理的有效性承担责任。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廉洁从业管理职责的之一责任人,各级负责人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管理责任。第五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指定专门部门对本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廉洁从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合规、审计等部门的合力,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情况及时报告。第六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廉洁从业内部控制制度,制定具体、有效的事前风险防范体系、事中管控措施和事后追责机制,对所从事的业务种类、环节及相关工作进行科学、系统的廉洁风险评估,识别廉洁从业风险点,强化岗位制衡与内部监督机制并确保运作有效。

前款规定的业务种类、环节包括业务承揽、承做、销售、交易、结算、交割、投资、采购、商业合作、人员 *** ,以及申请行政许可、接受监管执法和自律管理等。第七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制定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范,明确廉洁从业要求,加强从业人员廉洁培训和教育,培育廉洁从业文化。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将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纳入工作人员管理体系,在遇有人员聘用、晋级、提拔、离职以及考核、审计、稽核等情形时,对其廉洁从业情况予以考察评估。第八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强化财经纪律,杜绝账外账等不规范行为。对于业务活动中产生的费用支出制定明确的内部决策流程和具体标准,确保相关费用支出合法合规。第九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证券期货业务及相关活动中,不得以下列方式向公职人员、客户、正在洽谈的潜在客户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人输送不正当利益:

(一)提供礼金、礼品、房产、汽车、有价证券、股权、佣金返还等财物,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代持等便利;

(二)提供旅游、宴请、娱乐健身、工作安排等利益;

(三)安排显著偏离公允价格的结构化、高收益、保本理财产品等交易;

(四)直接或者间接向他人提供内幕信息、未 *** 息、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明示或者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五)其他输送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按照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依法制定的内部规定及限定标准,依法合理营销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第十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下列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直接或者间接以第九条所列形式收受、索取他人的财物或者利益;

(二)直接或者间接利用他人提供或主动获取的内幕信息、未 *** 息、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谋取利益;

(三)以诱导客户从事不必要交易、使用客户受托资产进行不必要交易等方式谋取利益;

(四)违规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违规兼任可能影响其独立性的职务或者从事与所在机构或者投资者合法利益相冲突的活动;

(五)违规利用职权为近亲属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六)其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第十一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下列方式干扰或者唆使、协助他人干扰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工作:

(一)以不正当方式影响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决定;

(二)以不正当方式影响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人员工作安排;

(三)以不正当方式获取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内部信息;

(四)协助利益关系人,拒绝、干扰、阻碍或者不配合监管人员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

(五)其他干扰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工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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