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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期货交割仓政策(期货市场最新政策)

8.98 W 人参与  2023年01月21日 07:12  分类 : 最新  评论

期货由于有交割月,那如何长期持有 ???

商品期货会根据你的合约期限有交割日的限制。而外汇期货没有交割月的限制。只要你的可用资金足够抵抗市场的波动风险。你持有的外汇是不会被交易所强行平仓的。持仓时间也没有限制。

1、持仓限额制度

持仓限额制度是指期货交易所为了防范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和防止期货市场风险过度集中于少数投资者,对会员及客户的持仓数量进行限制的制度。超过限额,交易所可按规定强行平仓或提高保证金比例。

2、大户报告制度

大户报告制度是指当会员或客户某品种持仓合约的投机头寸达到交易所对其规定的头寸持仓 *** 80%以上(含本数)时,会员或客户应向交易所报告其资金情况、头寸情况等,客户须通过经纪会员报告。大户报告制度是与持仓限额制度紧密相关的又一个防范大户操纵市场价格、控制市场风险的制度。

3、实物交割制度

实物交割制度是指交易所制定的、当期货合约到期时,交易双方将期货合约所载商品的所有权按规定进行转移,了结未平仓合约的制度。

4、保证金制度

在期货交易中,任何交易者必须按照其所买卖期货合约价值的一定比例(通常为5-10%)缴纳资金,作为其履行期货合约的财力担保,然后才能参与期货合约的买卖,并视价格变动情况确定是否追加资金。

这种制度就是保证金制度,所交的资金就是保证金。保证金制度既体现了期货交易特有的“杠杆效应”,同时也成为交易所控制期货交易风险的一种重要手段。

5、每日结算制度

期货交易的结算是由交易所统一组织进行的。期货交易所实行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又称“逐日盯市”,是指每日交易结束后,交易所按当日结算价结算所有合约的盈亏、交易保证金及手续费、税金等费用,对应收应付的款项同时划转,相应增加或减少会员的结算准备金。

期货交易的结算实行分级结算,即交易所对其会员进行结算,期货经纪公司对其客户进行结算。每天结算后资金,在第二天期货交易所开盘后就可以直接取出来,而股市当天卖了股票,资金需要第二天才能取出来(除周六周日)。

扩展资料:

交易特征:

1、双向性

期货交易与股市的一个更大区别就期货可以双向交易,期货可以买多也可卖空。价格上涨时可以低买高卖,价格下跌时可以高卖低买。做多可以赚钱,而做空也可以赚钱,所以说期货无熊市。(在熊市中,股市会萧条而期货市场却风光依旧,机会依然。)

2、费用低

对期货交易国家不征收印花税等税费,唯一费用就是交易手续费。国内三家交易所手续在万分之二、三左右,加上经纪公司的附加费用,单边手续费亦不 *** 易额的千分之一。(低廉的费用是成功的一个保证)

3、杠杆作用

杠杆原理是期货投资魅力所在。期货市场里交易无需支付全部资金,国内期货交易只需要支付5%保证金即可获得未来交易的权利。由于保证金的运用,原本行情被以十余倍放大。

假设某日铜价格封涨停(期货里涨停仅为上个交易日结算价的3%),操作对了,资金利润率达60%(3%÷5%)之巨,是股市涨停板的6倍。(有机会才能赚钱)

4、机会翻番

期货是“T+0”的交易,使您的资金应用达到极致,您在把握趋势后,可以随时交易,随时平仓。(方便的进出可以增加投资的安全性)

5、大于负市场

期货是零和市场,期货市场本身并不创造利润。在某一时段里,不考虑资金的进出和提取交易费用,期货市场总资金量是不变的,市场参与者的盈利来自另一个交易者的亏损。

在股票市场步入熊市之即,市场价格大幅缩水,加之分红的微薄,国家、企业吸纳资金,也无做空机制。股票市场的资金总量在一段时间里会出现负增长,获利总额将小于亏损额。(零永远大于负数)

综合国家政策、经济发展需要以及期货的本身特点都决定期货有着巨大发展空间。股指期货的全称是股票价格指数期货。

也可称为股价指数期货、期指,是指以股价指数为标的的标准化期货合约,双方约定在未来的某个特定日期,可以按照事先确定的股价指数的大小。

进行标的指数的买卖。作为期货交易的一种类型,股指期货交易与普通商品期货交易具有基本相同的特征和流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期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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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今国家对期货市场的政策是怎样的?

从市场的发展来看国家肯定会保护期货市场的发展,因为很多的生产商和经营商需要期货市场的发展,从国际形势来看,我国要想在很多商品上取得定价权也需要保护期货市场的发展。

而且2007年国务院以及 *** 通过并颁布了期货交易法律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来保证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

期货交割仓库有什么要求?

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

之一章总则

之一条 为加强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的管理,规范交割行为,保证交割正常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定交割仓库是指经交易所指定的为期货合约履行实物交割的交割地点。

第三条 交易所依据本办法对指定交割仓库期货业务进行监管,指定交割仓库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申请和审批

第四条 申请指定交割仓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二) 固定资产和注册资本须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数额;

(三) 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四)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完善的仓储管理规章制度;近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行为记录和被取消指定交割仓库资格的记录;

(五) 承认交易所的交易规则、交割细则等;

(六) 仓库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仓储管理经验以及有一支训练有素的专业管理队伍;

(七) 有严格、完善的商品出入库制度、库存商品管理制度等;

(八) 堆场、库房有一定规模,有储存交易所上市商品的条件、设备完好、齐全、计量符合规定要求以及良好的交通运输条件;

(九) 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申请成为指定交割仓库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 申请书;

(二)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 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两年审计报告原件或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印章的复印件;

(四) 申请单位仓库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及相关文件;

(五) 申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其董事会出具的同意申请指定交割仓库的批准文件及有关单位出具的担保函;

(六) 仓库管理制度及简介;

(七) 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六条 指定交割仓库的审批程序:

(一) 交易所根据前条所列材料进行初审;

(二) 交易所根据初审结果派员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调查和评估;

(三) 指定交割仓库需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或细则,经交易所审定后方可开展有关期货合约的实物交割业务;

(四) 交易所根据实地调查和评估结果择优选用仓储企业,并与之签订《指定交割仓库协议书》。

第七条 指定交割仓库经交易所核定批准后须办理以下事宜:

(一) 指定交割仓库签发标准仓单所需各种印章须到交易所备案;

(二) 期货交割业务指定专人授权书及专人签字须到交易所备案;

(三) 缴纳风险抵押金;

(四) 指定交割仓库期货管理人员接受交易所的交割业务培训;

(五) 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指定交割仓库申请放弃指定交割仓库资格, 应向交易所递交《放弃指定交割仓库资格申请书》,并经交易所审核批准。

第九条 指定交割仓库放弃或被取消资格的,应办理以下事项:

(一) 交割商品全部出库或全部变成现货;

(二) 结清与交易所的债权债务;

(三) 按交易所规定清退风险抵押金。

第十条 指定交割仓库资格的确认、放弃或取消,交易所应及时通告会员及指定交割仓库,并报中国 *** 备案。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指定交割仓库的权利:

(一) 按交易所规定签发标准仓单;

(二) 按交易所审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 *** 收取有关费用;

(三) 对交易所制定的有关实物交割的规定享有建议权;

(四) 交易所交割细则和《指定交割仓库协议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指定交割仓库的义务:

(一) 遵守交易所的交割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接受交易所的监管,及时向交易所提供有关情况;

(二) 根据期货合约规定的标准,对用于期货交割的商品进行验收入库;

(三) 按规定保管好库内的商品,确保商品安全;

(四) 按标准仓单要求提供商品,积极协助货主安排交割商品的运输;

(五) 保守与期货交易有关的商业秘密;

(六) 参加交易所组织的年审;

(七) 缴纳风险抵押金;

(八) 变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东或股权结构、仓储场地、授权业务人员等事项,应及时向交易所报告;

(九) 交易所交割细则和《指定交割仓库协议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日常业务

第十三条 指定交割仓库的日常业务分为三个阶段:商品入库、商品保管和商品出库。

第十四条 指定交割仓库应保证期货交割商品优先办理入库、出库。

第十五条 商品入库是商品进入储存的之一阶段,商品入库依次经过下列作业环节:

(一)商品接运。接运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及时而准确地向运输部门接收入库商品,手续要清楚,责任要分明,遇有封识损坏、苫罩异常、货证不符、数量短缺、商品残损、包装损坏等现象的,一要摸清情况;二要分清责任,向承运部门索要商务记录或普通记录,交货主处理;三要做好入库验收记录。

(二) 商品验收。商品的验收是按一定的程序和手续,对某项商品的外观质量和数量进行检查,以验证其是否货证一致,是否符合交易所交割规定的一项工作。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的验收项目为:商品名称、商标、规格、数量,必备的入库资料、包装状况,以及无须开箱拆捆直观可见可辨的表面质量状况(问题较多,直观难见或已有规则规定按比例抽样检查的,要做拆箱、拆捆、拆包检查)。

(三) 商品入库和签发标准仓单。商品验收无误(或在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已处理完毕)方可办理入库手续,即登帐、立卡、建立商品档案,并根据货主要求按交易所的具体规定签发标准仓单。

(四) 标准仓单的注册。标准仓单签发完毕后,有关会员应及时到交易所办理注册手续。标准仓单注册后,方可用于履行交易所期货合约的实物交割。

第十六条 商品经验收入库后,即进入储存阶段,在整个储存期间仓库应做好商品的保管保养工作。指定交割仓库应根据各种商品不同的性能、特点,结合当地的自然条件选择合适储存场所和科学合理的堆码方式,对商品进行不同的保管、维护和保养,以确保储存商品完好。

第十七条 商品出库是指定交割仓库根据货主的要求,用发货、送货、代运等方式将商品发送出库。商品出库标志着储存阶段结束。

第十八条 商品出库应核对出库凭证、检查无误方可发货;发货完毕当日登销料帐、清理单据证件、清理场地、整理货垛;对需办理代运的物资应提前向承运部门提出运输计划;收回标准仓单加盖"货讫"章与仓库留底配对后保存。

第十九条 商品过户。过户必须做好记录和料帐的登、销工作。

第二十条 指定交割仓库在办理商品进出库手续时,应及时将相应数据录入仓单管理系统,并做好数据传送工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指定交割仓库必须对期货交割商品单独设帐管理。

第二十二条 指定交割仓库必须确定一名负责人主管期货交割业务,指定专人负责交割商品的管理和办理标准仓单业务。

第二十三条 为保证和提高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为会员、投资者的服务质量,切实改进仓库管理水平,交易所对指定交割仓库实行仓库自查、交易所抽查和年审制度。

(一) 自查制度。各指定交割仓库根据本办法、交割细则、标准仓单管理办法和仓库的实际情况,每月选择一项或几项工作内容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二) 交易所抽查制度。交易所根据掌握的情况或会员、投资者的反映,随时对各指定交割仓库的一项或多项工作进行抽查,并做好详细记录,以检查指定交割仓库在日常工作中对交易所的各项规定的执行情况。

(三) 年审制度。交易所每一年度对指定交割仓库的工作做一次年度检查并按《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考核管理办法》进行考核评比,提出下一年度的要求,对确不符合指定交割仓库要求又不能做改进的仓库,交易所可以取消其指定交割仓库的资格。

交易所审查的内容包括仓储设施、库容库貌、业务能力、业务实绩、帐目管理、会员满意程度以及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指定交割仓库应向交易所缴纳风险抵押金作为仓库履行义务的保证。若未发生经济赔偿的,交易所将其利息返还给仓库(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若发生经济赔偿的,交易所首先用其所缴纳的风险抵押金赔偿,抵押金不足以赔偿的,交易所有权向指定交割仓库追索。

风险抵押金的具体数额和交纳方式在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的协议书上载明。

第二十五条 由于指定交割仓库的过错造成标准仓单持有人不能行使或不能完全行使标准仓单权利的,指定交割仓库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不足的部分由交易所按有关规定补充赔偿,补充赔偿后交易所有权对指定交割仓库进行追偿。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交易所按《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上海期货交易所。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实施。

什么是期货保税交割 期货保税交割具有什么意义

期货保税交割定义是指以保税监管区域或保税仓库内处于保税监管状态的合约所载商品作为交割的标的物进行实物交割。简单讲,保持现有交易规则体系不变,保持完税货物进行实物交割不变,在交割环节,新增保税货物进行实物交割。原来进口的货物需要进口报关后才能进入交割,开展保税交割后,保税货物利用保税仓库在完成进口报关前就可以进入交割环节,不必先行办理报关手续、缴纳进口关税和相关税费。期货保税交割的意义一是开展期货保税交割是促进期货市场资源配置功能辐射范围逐步扩大至国际市场过程中的重要一步,有利于形成国际物流中心、航运中心,提高我国的国际市场影响力;二是开展期货保税交割将大幅提升我国期货市场的价格影响力和国际话语权,是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有力推手;三是开展期货保税交割将有利于将国际资源纳入期货市场,便于实物交割,对我国期货市场稳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四是开展期货保税交割是探索我国期货市场国际化、增强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手段,能为我国期货市场走向全球化积累经验。期货保税交割的政策背景经过近20年发展,我国期货市场已经在国内产生了重要的影响,然而在国际市场、国际贸易中的定价地位还有待进一步提高。经过几年来的努力,期货保税交割被列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重要工作之一。关于期货保税交割国家已出台哪些政策2010年10月21日,《海关总署关于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开展期货保税交割业务试点的批复》(署加函【2010】460号)。2010年12月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上海期货交易所开展期货保税交割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8号)。12月13日中国 *** 证监函【2010】448号正式批复上海期货交易所可以开展期货保税交割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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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期货交割仓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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