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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底,山东祁女士反映,她因为听信了“开户”老师的指导,在北京石油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油所)开通了交易账号,进行“93#汽油(吨)(代码:ULP1)”的买卖。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所投入的资金全部亏损。祁女士感觉其中有诈,将相关资料递交给我们。经分析,可以认定这是一种交易所和会员、 *** 商及银行联合起来,绞杀散户的新型投资陷阱,其交易本质与“现货白银”并无二致。
经查,2010年11月2日,北京石油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设立,核定经营范围为:组织石油石化产品、专用设备的交易服务(不含期货交易);能源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 *** ;租赁机械设备;出租商业用房;货物进出口, *** 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投资及投资管理;销售石油制品(不含成品油)、化工产品(不含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及危险化学品)、化工原料、化学制剂、生物制剂、油漆、焦炭、机械设备、仪器仪表、橡胶制品、塑料制品、燃料油、溶剂油、润滑油。(以上经营范围中属行政许可的,应取得行政许可后方可经营) 。北油所的发起人包括众多央企:北京国宇伟业资产运营有限公司 、 中海石油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北京中油房山燕宾油料销售有限公司、 中国中化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北油所的“现货石油”通过其向会员统一提供的“成品油现货交易系统交易端”进行。“成品油现货交易系统交易端”作为交易平台,本质是电子盘。现其交易品种有:93#汽油(吨)(代码:ULP1)、 93#汽油(升)(代码:ULP2); 93#汽油(50)(代码:ULP3)、 93#汽油100(代码:ULP4)。根据公开的交易结构,北油所实行会员制,其会员有北油所会员分为:驻场会员、交易会员、授权服务机构会员。驻场会员是指登记注册在北油所且享受北油所综合服务(包括登记注册、交易交收、融资结算、资讯信息、财政奖励等)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交易会员是指按照北油所相关规定开展现货交易业务并享受北油所交易交收、融资结算、资讯信息服务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授权服务机构会员是指经北油所审核批准,依据北油所制定的相关规则规定,在北油所授权范围内从事市场开发和会员服务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北油所的“现货石油”交易有现货挂牌交易和现货竞价交易两种情形。两种交易流程大同小异。
由于我们尚未见到正式的客户协议书,根据现有资料可确定北油所“成品油”交易的基本交易规则如下:(一)报价制度:北油所以国际原油市场价格为基础,综合国内价格及人民银行人民币兑美元的基准汇率,报出中间指导价。从理论上讲,会员可以在中间指导价的基础上再行报价。(二)采取保证金交易制度。投资者交易之前,需要将真实资金存入北油所银行账号。93#汽油(吨)、 93#汽油(升)、 93#汽油(50)、 93#汽油(100)所对应的更低交易保证金比例分别为合同价值的4%、 20%、4% 、2.5% 。(三)交易实行最少交易量、更大单笔订货量、更大单笔下单量、最少交收数量制度。(四)交易实行点差制度。(五)交易实行风险管理制度,当投资者账户风险率达到一定的数值时,交易系统提示风险;客户在该区间内必须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 *** ;否则交易系统对客户订货实行代为 *** ,直至风险度达到100%以上。整个交易流程中,客户可以做多亦可做空,双向买卖,无任何实物交收。(六)交易时间:每周一至周五开市(结算时间、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国际市场休市除外),周一早06:00至周六早05:15,具体交易时间以北油所公告为准。
祁女士开户后一个月内,其交易账号下产生67笔,交易“93#汽油(吨)”229手,每笔订单均由买入和卖出两个相反的订单构成。交易中,其账户至少15次被强行平仓。祁女士投入的资金血本无归。
通过以上事实可以得出:
一、开户具有任意性。
在一个无涨跌幅限制、25-40倍杠杆、接近24小时的连续交易中,无论是交易所、会员还是业务员,并没有对客户的基本资料和资信状况进行调查,没有任何风险提示,甚至都没有签订书面的《客户协议书》。业务员为了招揽客户开户入金,夸大收益,不揭示风险,在业务上野蛮扩张。
二、交易价格具有欺诈性。
根据《石油价格管理办法》,原油价格由企业参照国际市场价格自主制定。成品油价格区别情况,实行 *** 指导价或 *** 定价。(一)汽、柴油零售价格和批发价格,以及供应社会批发企业、铁路、交通等专项用户汽、柴油供应价格实行 *** 指导价;(二)国家储备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用汽、柴油供应价格,以及航空汽油、航空煤油出厂价格实行 *** 定价。当国际市场原油连续22个工作日移动平均价格变化超过4%时,可相应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中心城市汽、柴油更高零售价格。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 *** 规定的汽、柴油更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因此,我国成品油价格可以说是 *** 控制的。北油所的所谓“报价”,既没有得到 *** 部门的授权,也没有说明其报价所依据的具体国际市场,只不是其电子盘软件具有引进外部交易参数、通过设定函数生成自主报价的功能而已。更令人不安的是,这些电子盘软件可以轻易的在软件市场中获得,未经过任何第三方机构的安全检测,也没有在公安部门备案。
三、交易本质为非法期货交易。
如何判断一项交易是否构成期交易呢?应当从两方面来进行判断。一是形式上是否构成期货挑剔,判断要素包括:1.交易的标的具有同质性或不可替代性,即属于标准化合约;2.公开交易,即对大众出售;3.集中交易,即多个买主和多个卖主之间,出价更低的买主和竞价更高的卖主达成的交易,或经监管机关批准的协商一致下的非集中竞价方式;4.未来交付;5.以保证金(保证金类型包括资金)做担保,即以担保机制进行交易;6.以对冲方式完成交易。二是实质上是否构成期货交易。判断要素包括:1.交易的目的并非转移商品所有权,交易双方并非期待真实交付,而是期望在价格波动中赚取差额利润;2.交易功能并非促进商品流通,而是套期保值、发现价格和投资管理。一项交易行为如果同时符合前述形式和实质上的要件,即可认定为期货交易。
据此,可以判断,祁女士在开通交易账号以后,在未进行实物交收时,其交易标的物为北油所设置的在将来某一时点交割一定数量的成品油合约,而非成品油本身。更何况由于设定最小交收数量为500吨,以绝大多数个人投资者的能力,也是不可能交付现货的。北油所的交易规则明确实行保证金制度、限仓制度、强平制度、风险警示制度,具有低保证金和高杠杆比的投资特点。在该类交易中,客户的交易全部通过买平卖平方式完成了结,可以认定其交易的目的并非收取成品油,而是为了通过买卖之间的价格差额实现盈利。尽管北油所以“现货”冠名其交易品种,并不能改变其非法期货交易的本质。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六、七条规定,期货交易应当在依照规定设立的期货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期货交易场所进行。禁止在前款规定的期货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设立期货交易所,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未经国务院批准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期货交易所不以营利为目的。北油所未取得 *** 的经营许可证,向社会公众所提供非法期期货交易平台,甚至可能就是直接交易的一方,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已涉嫌严重违法。
期货交易相对于一般现货买卖具有较大的风险性和投机性,如期货交易可以无限制地在未依法设立的期货市场中进行了行,可能导致因缺少明确的监管部门和监管规范,市场价格 *** 纵,引发市场秩序混乱和巨大的市场风险。未依法设立的期货市场因不受监管,无法实现客户资金封闭运行,投资者面临资金被挪用、自己承担风险头寸、对手欺诈交易等巨大风险,资金安全和投资利益均无法得到有效保护。基于此,非法期货交易应当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效,因无效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应当依法返还。
此外,此类似的交易平台已在宁波、厦门、深圳、沈阳等多地出现,其交易机制与前述描述类似。目前,北京法院已依法受理祁女士的起诉,我们期待法院早日对本案作出公正裁决,维护祁女士的正当投资利益。欲了解案件进展的投资者可以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建议遭遇类似陷阱的投资者积极 *** 。
据江苏高院消息,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2件涉中行“原油宝”事件民事上诉案件二审公开宣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事件经过
三件诉讼案件中,一件案件的双方当事人于庭审结束后达成调解协议、结案,并迅速全部履行完毕。鼓楼区人民法院对另两件案件一审公开宣判,判决由中行承担原告全部穿仓损失和20%的本金损失,返还扣划的原告账户中保证金余额,并支付相应资金占用费。
一审判决后,2名原告分别提起上诉,认为中行应赔偿其全部损失,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南京中院受理该2起上诉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月10日二审审结、公开宣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南京中院审理认为,中行“原油宝”产品于2017年报中国银保监会备案设立,银保监会对中行“原油宝”产品风险事件进行调查并作出了行政处罚,金融监管部门未认定中行销售“原油宝”产品属于非法经营期货行为。
此外,“原油宝”产品实行100%保证金交易,并设置更低保证金比例为20%的强制平仓线,不符合杠杆交易这一期货交易典型特征。上诉人认为双方当事人就投资“原油宝”产品事项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个人产品协议》无效的观点缺乏依据,不能成立。
与此同时,南京中院认为,中行通过《产品协议》、官方网站、手机银行APP“帮助”栏等对“原油宝”产品的适用对象、风险等作出了提示和说明,在销售产品前对销售对象进行了风险测评,按照银行业适当性标准履行了销售产品的适当性义务,上诉人认为中行将“原油宝”产品销售给风险测评结果为平衡型的投资者且未做必要风险提示和说明、未正确履行适当性义务的观点缺乏依据,不能成立。
而对中行在产品设计上未考虑原油期货产品会出现负价极端情况,在交易过程中未能向投资者提示负油价带来风险,且未执行协议中关于保证金充足率降至20%(含)以下时强制平仓的约定,一审判决已经做出认定,并判决中国银行承担相应责任,上诉人认为中行应当赔偿其全部损失的观点缺乏依据,不能成立。
反思“原油宝”:银行收缩个人账户交易业务
细数中国金融市场大事件,中行“原油宝”事件必定位列其中。
新冠疫情导致经济全面暂停,原油需求出现大幅下降,国际油价持续暴跌,3月底国际油价开始在20美元的历史底部区域徘徊,无数国内投资者纷纷抄底原油。
不过,由于原油的投资渠道有限,其中上期所原油要求50万的投资门槛,境外投资由于亦有所限制,无门槛、无杠杆的银行账户原油在银行的营销下变成了市场炙手可热的品种。
处罚要视情节而定,较轻的是行政处罚,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具体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扩展资料
案例:明光警方查获一起私自贩卖汽油案件
明光市公安局城郊派出所民警在开展入户走访中获知:在人员、车辆流动量较大的我市池河大桥附近,经常有人开车私自贩卖汽油,很多人因为近期油价上涨,纷纷前往加油,安全隐患极大,群众反映强烈。
民警获此信息后,立即将情况向所领导汇报。考虑到此行为在城区知晓面较广,安全隐患大,城郊所立即安排民警顺线摸排,力争抓获现行,捣毁该窝点,消除安全隐患。
经过三天的跟进摸排,该所民警于10月26日17时许,在九道湾公园内将非法销售汽油嫌疑人胡某某及加油车辆当场查获。在开展充分的调查取证后,明光市公安局依法决定对该嫌疑人胡某某行政拘留10日,并追缴相关违法所得,涉案车辆及汽油移交该市交通局处置。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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