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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一条 以期货交易所为被告或者第三人的因期货交易所履行职责引起的商事案件,由期货交易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二条 期货交易所履行职责引起的商事案件是指:
(一)期货交易所会员及其相关人员、保证金存管银行及其相关人员、客户、其他期货市场参与者,以期货交易所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当,造成其损害为由提起的商事诉讼案件;
(二)期货交易所会员及其相关人员、保证金存管银行及其相关人员、客户、其他期货市场参与者,以期货交易所违反其章程、交易规则、实施细则的规定以及业务协议的约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当,造成其损害为由提起的商事诉讼案件;
(三)期货交易所因履行职责引起的其他商事诉讼案件。第三条 期货交易所为债务人,债权人请求冻结、划拨以下账户中资金或者有价证券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期货交易所会员在期货交易所保证金账户中的资金;
(二)期货交易所会员向期货交易所提交的用于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第四条 期货公司为债务人,债权人请求冻结、划拨以下账户中资金或者有价证券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客户在期货公司保证金账户中的资金;
(二)客户向期货公司提交的用于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第五条 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的结算会员为债务人,债权人请求冻结、划拨结算会员以下资金或者有价证券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非结算会员在结算会员保证金账户中的资金;
(二)非结算会员向结算会员提交的用于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第六条 有证据证明保证金账户中有超过上述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资金或者有价证券部分权益的,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或者期货交易所结算会员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不能提出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冻结、划拨超出部分的资金或者有价证券。
有证据证明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期货交易所结算会员自有资金与保证金发生混同,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或者期货交易所结算会员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不能提出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冻结、划拨相关账户内的资金或者有价证券。第七条 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或者其结算会员为债务人,债权人请求冻结、划拨期货交易所向其结算会员依法收取的结算担保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有证据证明结算会员在结算担保金专用账户中有超过交易所要求的结算担保金数额部分的,结算会员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不能提出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冻结、划拨超出部分的资金。第八条 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法需要通过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查询、冻结、划拨资金或者有价证券的,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应当予以协助。应当协助而拒不协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办理。第九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受理的上述案件不再移送。第十条 本规定施行前本院作出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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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的本质是与他人签订一份远期买卖货物(或股指、外汇、利率)的合约,以达到保值或赚钱的目的。如果认为期货价格会上涨,就做多(买开仓),涨起来(卖)平仓。如果认为期货价格会下跌,就做空(卖开仓),跌下去(买)平仓。
例如,买进商品A的期货,他的保证金比例是1:10,他的交易价格是每单位一万元。那只需付出1000元就可以买A商品一个单位了。如果A商品的价格涨了10%,那就翻番了,1000变成2000。
如果A商品的价格跌了10%,就赔光了,此刻要是平仓你的1000就变成了0,要想继续持仓,就必须追加保证金。许多人往往因为不服市场,不断追加保证金,最后家破人亡。
扩展资料:
炒期货应该注意的问题:
1、善用理财预算
不能把生活所需的资金作为资本,不要有得失的心理,不能过分紧张,不能没有节制。如果投资者自己没有约束,他们就不一定会用自己的流动资金作为期货交易的资金,因为资金的压力会误导投资策略,增加交易风险,造成更大的错误。
2、善用免费模拟帐户
期货交易的新手要有耐心,一步一步地走,不要急于开立真实的交易账户,投资者可以先尝试模拟账户的体验,然后再开真实的交易账户。至于如何开户,恒指圈分析师建议投资者对期货有更多的了解之后再做决定。
3、期货交易不能只靠运气和直觉
期货交易中赌徒的心理是不可取的。这样的获利只会给你带来短期的回报,从长远来看,这将使你付出更多的代价。
4、利用止损单降低风险
一方面,止损减少了损失,另一方面,它也是盈利的,因为如果损失没有及时停止,损失将更大。
5、量力而为
期货投资者必须了解资金的管理,更大限度地发挥资金的效益,更大限度地发挥自己的能力,而不是自不量力的操作,最终导致失败。
从实践角度分析,实践中许多法人、组织利用“麻袋账户”进行市场操纵行为,从证券交易的名义参加者来看,虽然是以自然人名义进行的交易,但实际上控制这些账户的大多是法人和其他组织。从 *** 既往查处的市场操纵案例来看,有不少就是法人、组织利用自然人账户甚至与自然人联手进行市场操纵的。其典型案例如1996年6月查处的“北京金昌投资咨询服务公司、李石联手操纵郑百文股票案件”。
在一些操纵期货市场事件中,经纪公司或交易所通过给予客户或经纪公司巨额透支,应强行平仓而不平仓以及其他违法、违规操作,支持、配合、纵容操纵期货市场行为;交易所甚至以种种理由为借口,滥用紧急措施或临时措施,调整涨跌停板幅度、提高保证金比例、限制出入金、限期平仓或强行平仓,以支持多头或空头操纵市场。事实上,没有经纪公司或交易所的支持、配合、纵容,客户或经纪公司不可能据以实施后续一系列操纵市场行为;没有交易所的政策性支持、默许,市场操纵难以达到无以复加的程度。
从“住友铜事件”中可以看出,正是LME不完善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助长了风险的发生。从1991年起,LME就收到反映滨中泰男有意操纵铜价的消息,但是由于交易所内部在管理机制,特别是市场风险监控能力上的漏洞,这些消息很久都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直到1995年11月份,LME主管部门在国际粗铜协会和美国监管部门CFTC的压力下,才开始对市场进行调查。由此看来,正是交易所在风险内控制度上的不足才导致整个“住友铜事件”的严重后果。而且,类似的发生在LME的风险事件还有,1985年锡市场违约事件以及1993年一名交易商胡安·巴勃罗·达维拉进行未授权交易,使智利的国有铜公司科德尔公司损失近2亿美元事件等。
(2)期货经纪公司内部风险管理机制的完善有助于控制操纵风险。
另一方面,“住友铜事件”的发生也是住友公司内部的管理不善造成的。在事件发生前,滨中泰男是公司期铜交易的直接管理者,所有公司的风险控制措施、财务管理制度以及市场监控手段都以他为主,完全不受公司的监督管理。住友商社存在的问题说明了一点:必须有足够严格的内部管理,才能使经理及公司不被任何一位交易商的花言巧语所蒙骗。
经纪公司是联系交易所和客户之间的桥梁,是增加市场流动性和覆盖面的不可缺少的中介。经纪公司控制风险的好坏会直接关系到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稳定性和规范性。利奥·梅拉梅德也曾经发表过对金融机构包括经纪公司风险管理的看法:“金融机构缺乏内部管理只会自食恶果。”因此,期货经纪公司自身风险管理机制的完善有助于防范市场操纵风险。
Fenchurch登记作为CFTC的商品交易顾问和商品基金操作商,在美国 *** 证券现货及期货市场上从事大量的期货交易活动。1996年7月10日,因其操纵市场及逼仓的行为,CFTC宣布已经通过一项对芝加哥的Fenchurch Capital Management公司提起行政性起诉的裁定。同时,CFTC接受Fenchurch提出的支付600000美元作为民事罚款及采取补救性措施的调解请求。
刘汉
发家之一桶金: 刘汉曾向四川一位记者称,自己是在1994年通过炒钢材期货发家的。他称当时中国钢材现货市场低迷,期货市场的钢材被爆炒,价格直升至3500元/吨。但现实中的钢材价格却只有2800元/吨,销售不出去...
期货市场大战北京首富袁宝璟 1996年前后,刘汉在海南炒期货。成都一个老板对他说,成都高粱的价格被炒高了,差不多到2000多元了,他请刘汉回去成都,出手干预高粱期货的行情。
之一条 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之一百八十二条之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以其他 ***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
(一)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并进行相关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的;
(二)通过对证券及其发行人、上市公司、期货交易标的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并进行与其评价、预测、投资建议方向相反的证券交易或者相关期货交易的;
(三)通过策划、实施资产收购或者重组、投资新业务、股权 *** 、上市公司收购等虚假重大事项,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并进行相关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的;
(四)通过控制发行人、上市公司信息的生成或者控制信息披露的内容、时点、节奏,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并进行相关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的;
(五)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申报、撤单或者大额申报、撤单,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并进行与申报相反的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的;
(六)通过囤积现货,影响特定期货品种市场行情,并进行相关期货交易的;
(七)以其他 ***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第二条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之一百八十二条之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的流通股份数量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百分之十以上,实施刑法之一百八十二条之一款之一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连续十个交易日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证券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二)实施刑法之一百八十二条之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连续十个交易日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证券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三)实施本解释之一条之一项至第四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四)实施刑法之一百八十二条之一款之一项及本解释之一条第六项操纵期货市场行为,实际控制的账户合并持仓连续十个交易日的更高值超过期货交易所限仓标准的二倍,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期货合约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且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五)实施刑法之一百八十二条之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及本解释之一条之一项、第二项操纵期货市场行为,实际控制的账户连续十个交易日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期货合约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且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六)实施本解释之一条第五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当日累计撤回申报量达到同期该证券、期货合约总申报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且证券撤回申报额在一千万元以上、撤回申报的期货合约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七)实施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违法所得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第三条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之一百八十二条之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实施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的;
(二)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实施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的;
(三)行为人明知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被有关部门调查,仍继续实施的;
(四)因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受过刑事追究的;
(五)二年内因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六)在市场出现重大异常波动等特定时段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之一百八十二条之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的流通股份数量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百分之十以上,实施刑法之一百八十二条之一款之一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连续十个交易日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证券总成交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实施刑法之一百八十二条之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连续十个交易日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证券总成交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三)实施本解释之一条之一项至第四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五千万元以上的;
(四)实施刑法之一百八十二条之一款之一项及本解释之一条第六项操纵期货市场行为,实际控制的账户合并持仓连续十个交易日的更高值超过期货交易所限仓标准的五倍,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期货合约总成交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且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二千五百万元以上的;
(五)实施刑法之一百八十二条之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及本解释之一条之一项、第二项操纵期货市场行为,实际控制的账户连续十个交易日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期货合约总成交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且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二千五百万元以上的;
(六)实施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违法所得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实施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违法所得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并具有本解释第三条规定的七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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