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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了规范期货公司经营活动,加强对期货公司监督管理,保护客户合法权益,推进期货市场建设,根据《公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期货公司,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期货公司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 )的规定,审慎经营,防范利益冲突,履行对客户的诚信义务。第四条 期货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关联人不得滥用权利,不得占用期货公司资产或者挪用客户资产,不得侵害期货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第五条 中国 *** 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实行监督管理。
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按照自律规则对期货公司实行自律管理。
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依法对客户保证金安全实施监控。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业务终止第六条 申请设立期货公司,除应当符合《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5人;
(二)具备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第七条 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实收资本和净资产均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二)净资产不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有负债低于净资产的50%,不存在对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确定影响的其他风险;
(三)没有较大数额的到期未清偿债务;
(四)近3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五)未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六)近3年作为公司(含金融机构)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未有滥用股东权利、逃避股东义务等不诚信行为;
(七)不存在中国 *** 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不适合持有期货公司股权的情形。第八条 持有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的个人股东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条件,且其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第九条 持有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的境外股东,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设立、合法存续的金融机构;
(二)近3年各项财务指标及监管指标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的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
(三)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具有完善的期货法律和监督管理制度,其期货监管机构已与中国 *** 签订监管合作备忘录,并保持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四)期货公司外资持股比例或者拥有的权益比例,累计(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不得超过我国期货业对外或者对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开放所作的承诺。
境外股东应当以可自由兑换货币或者合法取得的人民币出资。第十条 期货公司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持股比例合计达到5%的,持股比例更高的股东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的条件。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期货公司,应当向中国 *** 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草案;
(三)经营计划;
(四)发起人名单及其审计报告或者个人金融资产证明;
(五)拟任用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名单、简历和相关资格证明;
(六)拟订的期货业务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文本;
(七)场地、设备、资金证明文件;
(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九)中国 *** 规定的其他申请材料。第十二条 外资持有股权的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向外汇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外汇登记、资本金账户开立以及有关资金结购汇手续。第十三条 按照本办法设立的期货公司,可以依法从事商品期货经纪业务;从事金融期货经纪、境外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的,应当取得相应业务资格。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应当依法登记备案。
期货公司经批准可以从事中国 *** 规定的其他业务。第十四条 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日前2个月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标准;
(二)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并有效执行;
(三)符合中国 *** 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的规定;
(四)业务设施和技术系统符合相关技术规范且运行状况良好;
(五)高级管理人员近2年内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处罚,无不良信用记录,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有权机关调查的情形;
(六)不存在被中国 *** 及其派出机构采取《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监管措施的情形;
(七)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的情形;
(八)近2年内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但期货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高级管理人员变更比例超过50%,对出现上述情形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负责人已不在公司任职,且已整改完成并经期货公司住所地中国 *** 派出机构验收合格的,可不受此限制;
(九)控股股东净资产或者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十)中国 *** 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期货交易是合法的。期货,通常被称为期货合约,是一种合约。期货交易所为在未来特定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而制定的标准化合约。这个标的物,也叫基础资产,可以是一种商品,比如铜或原油,可以是一种金融工具,比如外汇和债券,也可以是一种金融指数,比如三个月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或股票指数。期货交易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
1、中国期货市场的背景是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随着农产品统购统销政策的取消和大部分农产品价格的放开,市场在调节农产品生产、流通和消费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农产品价格大起大落、现货价格未公开和扭曲、农业生产大起大落、粮食企业缺乏保值机制等问题,引起了领导和学者的关注。能否建立机制,既能提供价格信号指导未来生产经营活动,又能防范价格波动带来的市场风险,成为关注的焦点。1988年2月,国务院领导指示有关部门研究国外期货市场制度,解决国内农产品价格波动问题。1988年3月,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 *** 工作报告》提出:积极发展各种批发贸易市场,探索期货交易,拉开了我国期货市场研究和建设的序幕。但投机期货是违法的。根据《证券法》规定,代客理财必须具备投资咨询和资产管理资质,个人代客理财暂无许可。但具备上述两项资质的投资公司需要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因为个人没有资格代表客户理财,一旦出现亏损,双方就会产生利益纠纷,法律层面也会保护出资人的利益。
2、中国古代有由粮食仓库和粮食市场组成的商品信用和远期合约制度。民国时期,中国上海有许多期货交易所,市场上出现了疯狂的投机行为。伪满洲国 *** 还在东北的大连、营口、奉天等15个城市设立期货交易所,主要从事大豆、豆饼、豆油的期货交易。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期货交易所在中国大陆消失了几十年。到1992年,郑州成立了期货交易所,掀起了又一波期货热炒。所有的省市都在盛开。曾经最多有50多家期货交易所同时开业,超过了世界其他国家期货交易所的总数。1994年和1998年,中国国务院两次大力加强监管,暂停了几个期货品种,并责令几家交易所停止营业。自1998年以来,中国大陆只有三家合法的商品期货交易所,即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期货交易所和郑州期货交易所。前者经营能源和金属商品期货,后者经营农业期货。到2006年9月8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在上海成立,推出的之一个产品是沪深300股指期货。2021年6月15日,上海证券报报道,在中国期货市场,90%以上的品种套期保值效率超过50%,相关系数在0.9以上的期货超过60%。铜、棉、大豆等成熟品种的期货价格逐渐成为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的定价基准
[img]在国内不可以做外盘期货。境内单位或个人不得违反规定从事境外期货交易。境内投资者通过交易软件或移动客户端参与境外期货交易,一旦发生纠纷,自身权益将无法得到有效保护。如果有人向宣传做“外盘期货”能够赚大钱,那是欺诈误导。相关法律法规如下: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第七十三条
境内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从事境外期货交易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20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其境外期货交易。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扩展资料: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
境外期货项下购汇、结汇以及外汇收支,应当符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境内单位或者个人从事境外期货交易的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外汇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八十三条
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收购或者参股期货经营机构,以及境外期货经营机构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含代表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 *** -宣传可以做“外盘期货”,请问我可以参与吗?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对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期货公司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条例规定设立的经营期货业务的金融机构。设立期货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并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或者变相设立期货公司,经营期货业务
国家期货市场对期货公司采取分类监管方式,实施分类监管是合理配置期货监管资源的必然要求。实施分类监管,针对各期货公司不同的风险状况和市场影响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有利于合理配置期货监管资源,提高期货公司监管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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