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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物期货法,是美国金融行业的一项法案,是美国联邦在1922年9月21日制定的金融法律,涉及的交易在某些监管商品期货,并导致建立的谷物期货管理是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的前身组织。
适应金融发展需要重塑监管框架
作者:李扬
字数:3327 字号:大 中 小 发端于美国,然后迅速蔓延至全球的金融危机,不仅重创了美国和全球的金融体系,而且导致全球性经济衰退。现在看来,本次危机的影响程度之深、破坏范围之广,堪比20世纪30年代的“大萧条”与70年代的滞胀危机。
本次金融危机暴露出发达经济体金融体系及其监管架构的诸多缺陷。为了重塑美国金融体系,防范系统性风险和金融危机重演,避免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因进行风险过大交易招致重大损失而不得不由 *** 出手救助的局面再次发生,美国从2009年起,进行了“大萧条”后更大规模的金融修法活动。
2010年7月21日,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金融监管改革法案。至此,本世纪美国之一项重要的金融监管立法尘埃落定,《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简称《多德—弗兰克法案》)终于面世。
这部新的历史性法案由16部分构成,共800多页,1000余条,对包括银行、证券、保险、对冲基金、信用评级机构、交易商、投资咨询机构、会计制度、上市公司等在内的金融体系运行规则和监管架构进行了全面的改革与修订。新监管法案只是确定改革的框架,其实施还有待相关监管当局制订进一步的细则。
由于美国在全球经济和金融体系中占据最重要地位,其国内发生的变化会对全球产生重要的实质性影响。鉴于世界各国的制度变化在相当大程度上会追随美国脚步,至少在重要方面刻上美国版的痕迹,新监管法案将对全球金融监管制度产生巨大的溢出影响。因此,中国的金融学界必须认真研究这一法案:既从中观察新的国际动态,以备我国参与国际金融活动所用;又从中吸取精华,为我国的金融改革提供重要参考。
新监管法案中诸多言及统一、加强、限制、综合、防范的条款,很容易给人“国家干预主义的回归”的印象。但若仔细分析体会新监管法案对于现存的金融运行机制,特别是对在危机中备受责难的金融创新的态度,这样看可能更为适当:在提供一套更为完善的风险管理机制的同时,致力于更大限度地保留市场配置资源的基本机制。
一是金融监管架构应适应金融体系发展的需要而不是相反。20世纪70年代以来,在金融全球化和金融自由化浪潮的推动下,美国的金融体系发生了极大变化。
金融机构混业经营。在竞相追逐高额盈利的压力下,金融机构的传统业务边界日趋模糊:商业银行进入投资银行的领地,自营的表外风险业务超过了传统的贷款业务,“经营”和管理风险更成为其新的主营业务;投资银行通过日益做大的自营部门,发展出内部对冲基金,而对冲基金则开始同传统基金争夺业务;养老基金、保险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也开始引入其他机构正在规避的风险资产。
金融市场的重要性日益提高,花样翻新的金融创新尤其是金融衍生品的日新月异,导致了金融脱媒现象的发生。传统银行业的营利能力、商业模式受到了致命冲击,其规模也日益萎缩。与此同时,金融市场的融资功能日趋加强。市场交易成本的大幅降低和交易品种的不断丰富,致使更多的金融交易从传统的金融机构转移至金融市场。以银行为主体的传统金融体系开始转向以资本市场为核心的新金融体系。
金融领域的变化,清晰地反映在美国金融监管法规的变化上。从1980年的《储蓄机构放松管制和货币控制法案》、1982年的《储蓄机构法案》、1989年的《金融机构改革、复兴和执行法案》,到1991年的《外国银行监管促进法案》、1994年的《州际银行与分行效率法案》、1999年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直至2000年的《商品期货现代化法案》,美国的金融监管一直朝放松的方向发展。虽然2002年为应对安然事件通过了《公司会计改革与投资者保护法案》(《萨班斯法案》),但那也颇多虚应故事的意味,放松管制的趋向一直没有改变。
与上述一系列监管法规相比,新监管法案的突出特点是终止了美国立法中继续“去监管化”的趋势。但是,它恢复和加强金融监管的入手之处和强调的重点,并不像人们基于直线式思维所预言的那样对金融自由化趋势大动干戈,更很少援用事先被人们大肆渲染的、其本质趋向于重新划定金融各业之界限的“沃尔克法则”的精神。相反,几乎完全认可了美国金融体系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的一系列变化,只是通过调整监管架构和监管规则使之适应金融体系新变化的方式,来寻求管理金融体系上述变化所带来的新的风险。就此而论,新监管法案同产生于“大萧条”之中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在精神上是背道而驰的。可以认为,新监管法案的立法精神,是在保留过去三十余年金融自由化的基本成果、确认市场化仍是美国金融业未来发展基本方向的前提下,致力于改善和提高金融监管的技术和艺术,并将其尽可能覆盖到所有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所有的金融市场和所有的金融机构上。
二是重在构建监管架构而非进行实质性管制。为了防范系统性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以及更好地保护金融投资者和广大消费者利益,新监管法案设立了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消费者金融保护局、金融研究办公室、联邦保险办公室等一系列新机构,同时撤销了储蓄机构监督办公室,将监管权力移交给货币监理署,强化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证券交易委员会和美联储等机构的权力等。这些变化不可谓不大。但是,在这些纷繁变化的背后,我们看到更多的是监管当局之间权力的调整,很少发现直接对金融市场的自由运转施以限制的意向。例如,新监管法案将过去由各监管当局承担的消费者保护职能统一移交给新设立的消费者金融保护局,但这一新设机构更多承担的是协调之责,而没有增加多少新的监管内容。再如,新监管法案要求针对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提高审慎标准,但一方面,它没有对这种标准直接作出规定,而是授权联邦储备理事会根据实际情况和国际金融监管改革进程作出规定,另一方面,提出的改革方向主要是提高资本充足率,而后者正是市场化的防范风险的手段。再如,虽然新监管法案将对冲基金、场外衍生品交易等纳入了监管范围,但是,法案就此而提出的治理方略主要是程序性要求,比如注册、登记和集中清算等,并没有对其业务活动作出直接限制。应当说,新监管法案的立法精神并不在于为美国的金融监管制度设定具体的比例、指标和要求等,而是致力于为美国金融监管的未来发展设定体制架构,并指明发展方向。
三是重于提供“更好的监管”而非“更强的监管”。所谓“更强的监管”,其主旨在于程度不同地限制市场主体的经营自由;而“更好的监管”则意味着既要有效管理风险、保护消费者利益,又不应妨碍市场主体的自由经营。本次金融危机固然暴露出美国金融监管体系中存在着疏漏,存在着“无法可依”的问题,更暴露出原有监管体制未能被有效贯彻执行,更严重地存在着“有法不依”的问题。对贝尔斯登和雷曼破产案件的事后调查显示,在原有的监管架构下,如果严格执行原有的监管规则,这两家公司本可被拯救,但是,由于那些监管规则并未得到认真贯彻执行,导致形势恶化,这两家公司终于落此灭顶之灾。这意味着,如果金融监管能做得“更好”,即便是在原有的监管架构下实施原有的监管规则,也不至于使危机如此一泻千里。基于这一认识,强化监管当局的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督,提高其监管执行能力,成为新监管法案关注的重要内容。
总体上说,新监管法案呼应了金融全球化和金融自由化背景下金融体系发展和创新的现实,为解决金融体系新发展所带来的负面效应提供一种解决问题的路径。至于如何加强监管,虽未给出确定答案,但无疑增强了监管架构的适应性和包容性,为确保未来金融体系的稳健发展奠定基础。
新监管法案的立法意图是维持金融稳定,但是,贯穿其始终的则是这样的认识:金融稳定只是手段,金融和经济发展才是最终目的。因此,虽然新监管法案的要义在于维护美国金融体系稳定,但是,在金融全球化竞争的压力之下,我们清晰地看出法案发展主义的导向:字里行间所体现的主要倾向,是要求金融监管适应金融的发展,而不是削足适履。这种立法精神,值得中国在改革金融监管体系中认真借鉴。(本文节选自《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序,中国金融出版社2010年12月出版,作者为中国社科院副院长) □
[img]Major reporting system 是与限仓制度紧密相关的另外一个控制交易风险、防止大户操纵中场行为的制度。期货交易所建立限仓制度后。当会员或客户某品种持仓合约的投机头寸达到交易所对其规定的投机头寸持仓 *** 80%以上(含本数)时,必须向交易所申报。申报的内容包括客户的开户情况、交易情况、资金来源。交易动机等等,便于交易所审查大户是否有过度投机和操纵市场行为以及大户的交易风险情况。大户报告制度,是与限仓制度紧密相关的另外一个控制交易风险、防止大户操纵中场行为的制度。期货交易所建立限仓制度后。当会员或客户某品种持仓合约的投机头寸达到交易所对其规定的投机头寸持仓 *** 80%以上(含本数)时,必须向交易所申报。申报的内容包括客户的开户情况、交易情况、资金来源。交易动机等等,便于交易所审查大户是否有过度投机和操纵市场行为以及大户的交易风险情况。从联邦 *** 最早开始对商品期货交易实施监管以来,国会就把阻止价格操纵作为监管的一个主要目的。 只要有联邦监管,就会有大户报告制度。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的经济学家——Mike Penick最近做的一份研究表明,大户报告的要求最早被实施于1923年,那时谷物期货法案刚刚通过,该法案确立了联邦 *** 对商品期货的监管。
CFTC于1975年成立,它是一家对美国期货交易进行监管的独立监管机构。这个新机构的监管范围很广,包括国内和国际农产品、金属期货市场和金融、能源等新兴期货市场。
CFTC: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 (Commodity Futures Trading Commission,简称CFTC)
1974年,美国国会组建了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作为一个独立的机构,CFTC拥有监管美国商品期货和期权的使命。随着时间的推移,该机构的使命被不断的更新和扩大,最近一次对CFTC使命的扩大是在2000年“商品期货现代法案”中体现的。
CFTC的任务是保护市场使用者免受欺诈、操纵和与商品、金融期权期货相关销售相关的滥用交易行为的侵害;培育开放、竞争和财务健康的期货和期权市场。
CFTC组织结构包括委员会委员、主席办公室和机构的运作部门。
委员会有5位委员组成,这5位委员由总统提名,参议院批准,相互交叉服务五年,总统任命其中一人担任主席。来自同一政党的委员不得超过三人。
市面上有很多国际黄金外汇交易商,声称是受美国NFA(美国全国期货协会(NATIONAL FUTURES ASSOCIATION)监管的。其实NFA这个组织是一个民间组织,相当于中国的消费者协会,并没有什么监管能力。大家千万不好道听途说,觉得受这个组织监管的交易商就很安全。
当然还有澳大利亚的ASIC和瑞士的FINMA,他们虽然是比较有权威的监管机构,但是现在世界上最有权威的还属一向严谨的英国金融监管机构 F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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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外汇监管机构有以下几个:
一、FSA:英国金融服务监管局(Financial Service Authority ,简称FSA)
1、概况 金融服务监管局于1997年10月由证券投资委员会(Securities and Investments Board,SIB,该组织1985年成立)改制而成,为独立的非 *** 组织,拟成为英国金融市场统一的监管机构,行使法定职责,直接向财政部负责。
●1998年6月完成之一阶段改革,银行监管职能由英格兰银行转向FSA。
●2000年6月,皇室批准《2000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拟于2001年执行,届时证券和期货局(Securities and Futures Authority)、投资管理监管组织(Investment Management Regulatory Organisation)、个人投资局(Personal Investment Authority)以及Building Societies Commission、Friendly Societies Commission、Register of Friendly Societies等机构职责,将并入FSA。
2、宗旨 对金融服务行业进行监管。保持高效、有序、廉洁的金融市场。帮助中小消费者取得公平交易机会。
3、目标 依据《2000年金融和市场服务法》,有四方面:
(一)维护英国金融市场及业界信心。
(二)促进公众对金融制度的理解,了解不同类型投资和金融交易的利益和风险。
(三)确保业者有适当经营能力及财务结构健全,以保护投资者。同时,教育投资者正确认识投资风险。
(四)监督、防范和打击金融犯罪。
●实现目标的基本原则
(一)重视成本与效益的经营观念。
(二)加速金融服务业的改革。
(三)重视金融管理及金融服务业国际化的本质,维护英国的竞争地位。
(四)在加之于公司的负担和限制,以及对消费者和行业监管利益之间取得平衡;维持公司合理竞争的价值。
4、职责范围 负责监管银行、保险以及投资事业,包括证券和期货。与英格兰银行(BOE)同隶属财政部,FSA负责金融事业管理,而BOE主要任务维持金融稳定。
英国是目前世界上金融服务最完善、最健全的国家,并且通过金融服务监管局(FSA)对所有在其境内注册的金融服务机构进行严格的监管。
二、CFTC: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 (Commodity Futures Trading Commission,简称CFTC)
1974年,美国国会组建了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作为一个独立的机构,CFTC拥有监管美国商品期货和期权的使命。随着时间的推移,该机构的使命被不断的更新和扩大,最近一次对CFTC使命的扩大是在2000年“商品期货现代法案”中体现的。
1974年期货交易主要发生在农产品部门,CFTC的历史说明了在其他部门中,随着时间的推移,期货产业变得越来越丰富多彩的,今天,期货行业包括了大量的高度复杂的金融期货合约;今天,CFTC确保期货市场的经济有效性,它所采取的手段包括鼓励市场竞争,保护市场参与者免受欺诈、市场操纵和滥用交易行为的侵害,保证清算过程的中的财务真实性。通过有效的监管,CFTC能够使得期货市场发挥价格发现和风险转移的功能。
CFTC的任务是保护市场使用者免受欺诈、操纵和与商品、金融期权期货相关销售相关的滥用交易行为的侵害;培育开放、竞争和财务健康的期货和期权市场。
CFTC组织结构包括委员会委员、主席办公室和机构的运作部门。
委员会有5位委员组成,这5位委员由总统提名,参议院批准,相互交叉服务五年,总统任命其中一人担任主席。来自同一政党的委员不得超过三人。
三、NFA:美国全国期货协会(NATIONAL FUTURES ASSOCIATION,简称NFA)
美国全国期货协会(NFA)是根据美国《商品交易法》第17节的规定,于1976年组建的期货行业自律组织,属非盈利性会员制组织。《商品交易法》第17节源自1974年的《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法》第三章,该部分规定了期货协会的登记注册和CFTC对期货专业人员自律管理协会的监管。1981年9月22日,CFTC接受NFA正式成为“注册期货协会”,1982年10月1日,NFA正式开始运作。
NFA履行的几项监管职责为:
●审核和监督会员必须符合NFA的财务要求;
●制订并强制执行保护客户利益的规则和标准;
●对与期货相关的纠纷进行仲裁;
●审批NFA会员资格,期货 *** 商(FCMs)、介绍经纪人(IBs)、商品交易顾问(CTAs)和商品合资基金经理(CPOs)都可以成为NFA的会员。
此外,按照第17节授权,NFA履行《商品交易法》中先前由CFTC履行的一些登记注册职能。任何在CFTC登记注册的机构或个人都可以成为NFA的会员,包括所有的期货交易所和任何其他从事期货业务的,只要申请人符合NFA的会员资格条件。此外,自1985年8月31日起,按照《商品交易法》,NFA会员的员工作为“相关联的人”被要求注册为NFA的“联合会员”。CFTC还授权NFA处理场内经纪人和场内交易商的申请注册。按照NFA的规则,所有的FCM、IB、CTA和CPO都必须取得NFA的会员资格。
四、ASIC: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Australian Securities and Investments Commission,简称:ASIC)
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于2001年根据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法》成立。该机构依法独立对公司、投资行为、金融产品和服务行使监管职能。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是澳大利亚外汇零售行业的监管者。
以上为外汇交易商主要聚集地的金融监管机构,除此之外还有日本金融厅、香港 *** 、瑞士金融市场监管局、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等,如果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欢迎进一步交流。
1、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Financial Service Authority—FSA)
该局于1997年10月由1985年成立的证券投资委员会(Securities and Investments Board—SIB组织)改组而成。
作为独立的非 *** 组织,拟成为英国金融市场统一的监管机构,行使法定职责,直接向英国财政部负责。
2、美国全国期货协会(National Futures Association---NFA)
美国全国期货协会(NFA)是根据美国《商品交易法》第17节的规定,于1976年组建的期货行业自律组织,属非盈利性会员制组织,是美国期货及外汇交易非商业独立监管机构。
1981年9月22日,CFTC接受NFA正式成为"注册期货协会",1982年10月1日,NFA正式开始运作。
3、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
作为一个独立的机构,CFTC拥有监管美国商品期货和期权的使命。随着时间的推移,该机构的使命被不断的更新和扩大,最近一次对CFTC使命的扩大是在2000年“商品期货现代法案”中体现的。
1974年期货交易主要发生在农产品部门,CFTC的历史说明了在其他部门中,随着时间的推移,期货产业变得越来越丰富多彩的,今天,期货行业包括了大量的高度复杂的金融期货合约。
补充:
金融监管机构是根据法律规定对一国的金融体系进行监督管理的机构。其职责包括按照规定监督管理金融市场;发布有关金融监督管理和业务的命令和规章;监督管理金融机构的合法合规运作等。
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机构包括“一行三会”,即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 *** 和保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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