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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管理都是拿钱给别人帮你买股票,买期货你认为哪一个有不会亏损的,或者说你认识哪个人是神人
中国 *** 15日发布暂行规定,从杠杆倍数、结构化产品、资金池等多个方面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予以规范。
根据 *** 的说明,2015年股市异常波动期间,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暴露出业务失范等诸多问题。“为此,有必要完善规则,进一步提高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的规范化运作水平。” *** 新闻发言人邓舸说,此外,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数量迅速增加,管理规模增长较快,为防范业务风险,避免监管套利,也有必要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纳入调整范围。
当前,部分结构化资管产品过度保护优先级投资者利益,脱离资管产品实际投资结果、通过复杂的合同约定保证优先级投资者获取固定收益,一定程度上已经异化为“类借贷”产品,不符合资产管理业务本源。
暂行规定要求,资产管理计划应当遵守利益共享、风险共担、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基本原则,严格控制杠杆风险,不得直接或间接对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优先级份额认购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
暂行规定依据投资范围及投资比例将结构化资管产品分为股票类、固定收益类、混合类和其他类,并根据不同类别产品的市场风险波动程度相应设定不同的杠杆倍数上限。“将风险较高的股票类、混合类产品杠杆倍数上限由10倍下调至1倍,是基于当前股票市场的实际情况,并明确反映出监管导向。”邓舸说。
另外,为进一步控制投资风险,降低投资杠杆水平,暂行规定对资管产品的投资杠杆做了适度限制,明确结构化资管计划的总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140%,非结构化 *** (“一对多”)资管计划的总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200%。
暂行规定明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除不得开展具有“资金池”性质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外,也不得参与具有“资金池”性质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即投资其他机构管理的、具有“资金池”性质的资管产品。
暂行规定自2016年7月18日起实施,并对结构化产品、保本产品、委托提供投资建议等方面条款实施“新老划断”的过渡安排,相关存续资管产品不符合规定的,合同到期前杠杆倍数不得提高,不得新增净申购规模,合同到期后予以清盘,不得续期
[img]1、之一个问题,是的。说白了,就是替你的资金增值,目前有两种方式,是一种高风险高收益的(一般是20%的更大潜在风险对应一定的收益,好的投顾年均化收益率20%一般压力不大,注意是年均,现在主要产品都一年,如果你赶上行情波动特点,投顾交易周期不顺的时候加入,那可能不会太好)。另一种,结构化的,你可以作为固定收益的一部分加入,这个跟那些借贷,本质没有什么不同,收益率大体在7-9%左右。
2、参与主体,期货公司(资管部门),银行,基金,投顾(即操盘团队或个人),投资者。前三者基本是通道,托管,利差等等,后者比较好理解。
3、员工只是能从中撮合吧,人际圈子(有钱的,操作好的,通道的基金或银行)。类似于国外的CPO?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感觉你问最后一个问题,
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投资新三板拟挂牌公司股权合法性背后的税务问题
2015年10月16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 系统网站挂出了《机构业务问答(一)——关于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投资拟挂牌公司股权有关问题》,立刻引起了资本市场的广泛关注。其基本口径是确立了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持有拟挂牌公司股权的合规性,也就是本文之一和第二两个段落的描述。本文的第三个段落从税务角度对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持股挂牌公司涉及的税务争议进行了浅显分析。
之一、关于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能否投资拟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公司的股权?在挂牌审查时是否需要还原至实际股东?
1、基金子公司可通过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拟挂牌全国股转系统的公司股权。
政策依据: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第九条,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应当用于下列投资:……(二)未通过证券交易所 *** 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三)中国 *** 认可的其他资产。投资于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资产的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称为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2、证券公司定向、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可由券商与客户约定投资拟挂牌全国股转系统的公司股权。
政策依据: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由证券公司与客户通过合同约定,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 的禁止规定,并且应当与客户的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以及证券公司的投资经验、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水平相匹配……。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证券公司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签订专项资产管理合同,针对客户的特殊要求和基础资产的具体情况,设定特定投资目标,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证券公司可以通过设立综合性的 *** 资产管理计划办理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3、私募基金(包括契约型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拟挂牌全国股转系统的公司股权。
法规依据: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股转系统认为,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 *** 公告【2013】54号),“以私募股权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以及其他金融计划进行持股的,如果该金融计划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设立并规范运作,且已经接受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可不进行股份还原或转为直接持股。”因此,依法设立、规范运作、且已经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并接受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其所投资的拟挂牌公司股权在挂牌审查时可不进行股份还原,但须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所投资公司申请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时,股份能否直接登记为产品名称?
股转系统认为,可以直接登记为产品名称。具体操作要点如下:
1、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所投资的公司申请挂牌时,主办券商在《公开 *** 说明书》中将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列示为股东,并在《公开 *** 说明书》充分披露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与其管理人和管理人名下其他产品的关系。同时,主办券商就以下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一是该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是否依法设立、规范运作并已履行相关备案或者批准手续;二是该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的资金来源及其合法合规性;三是投资范围是否符合合同约定,以及投资的合规性;四是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权益人是否为拟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董监高。
2、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所投资的公司通过挂牌备案审查,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挂牌业务部负责核对《股票初始登记申请表》涉及股东信息与《公开 *** 说明书》中披露信息的一致性。
3、中国结算发行人业务部核对股份登记信息与披露信息的一致性后,将股份直接登记在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名下。
据中国财税浪子taxlangzi微信公号向部分律师了解,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一)名称;(二)住所;(三)法定代表人姓名;(四)注册资本;(五)公司类型;(六)经营范围;(七)营业期限;(八)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实务中,如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包括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直接登记为公司股东还存在很大障碍,往往会“曲线”登记为对应计划或者基金的管理人。
第三、关于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投资拟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公司的股权涉及营业税和所得税处理
我国目前得税收立法并未明确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的纳税主体地位。
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条规定,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如果参考证券投资基金法的相关立法原则,可以将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视为非独立纳税主体,其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以投资基金为例,投资基金是一种 *** 投资方式,在基金投资方式中,投资者是基金的出资人,运作者是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基金本质上仅为一笔信托财产,基金自身不是经营主体,从而基金自身不应视为纳税主体。对于投资者通过基金获取的收益,相关税收应在基金设立前或基金分配后由基金管理人代为缴纳或由投资者自行缴纳。基金这种投资方式连接了投资环节的多种主体,从而在此过程中涉及多方面的税收,这些税收要由投资环节中的不同主体依据法律自行或者代为缴纳。基金本身是不需要纳税的,但这并不意味对这种投资行为不征税,而是对这类税收要分别由相关主体自行缴纳或者由基金管理人代为缴纳。从事基金投资要由各种不同的主体依据相关法律自行或代为履行纳税义务。
A、将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视作纳税虚体。
如果将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当做纳税虚体,其投资的相关税收,由资产委托人承担,资产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不过,目前我国的税收立法并未直接规定资产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以及如何代扣代缴。
B、将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视作纳税实体。如果将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当做纳税实体,需要将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作为纳税主体在税务部门进行登记并按期申报税款。
2014年第9期《税务研究》杂志曾发表石家庄经济学院会计学院王震教授的署名文章《 *** 资产管理计划的营业税政策研析》。文中提及这样一则案例。
【案例】2013年1月6日,中国某投资公司A参与某证券公司发行的一支总额1亿元、计划总份额1亿份、期限2年的 *** 计划。该证券公司担任 *** 计划的受托人和管理人,工商银行担任 *** 计划的托管人。该计划可投资于国债、货币市场基金和境内上市公司股票。为了分析方便,假设该计划仅投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不考虑印花税和所得税。
A公司作为委托人,实际参与金额为2 000万元,不考虑参与费,共取得参与份额2000 万份;中国公民周某实际参与金额500万元,取得份额500万份。该计划封闭运行,成立3个月后委托人可以通过管理人的柜台交易市场办理份额 *** 。2014年1月15日,A公司通过管理人的柜台交易市场, *** 份额1000万份, *** 价格1.1元/份。
2014年1月16日,计划管理人以600万元的价格卖出一只股票,该股票投资成本400万元。
根据上述事宜,A公司主管税务机关要求A公司申报缴纳 *** 计划份额 *** 的营业税及附加:
应纳营业税=1000×(1.1-1)×5%=5(万元)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5×7%=0.35(万元)
应纳教育费附加=5×3%=0.15(万元)
证券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要求计划管理人申报缴纳 *** 计划买卖股票的营业税及附加,还要其代扣代缴计划参与人(A 公司) *** 计划份额的营业税及附加:
应纳营业税=(600-400)×5%=10(万元)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0×7%=0.7(万元)
应纳教育费附加=10×3%=0.3(万元)
应代扣代缴A公司 *** 计划份额的营业税及附加:
应纳代扣代缴营业税=1000×(1.1-1)×5%=5(万元)
应纳代扣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5×7%=0.35(万元)
应纳代扣代缴教育费附加=5×3%=0.15(万元)
A公司认为, *** 计划的性质属于委托合同或行纪合同。我国《证券法》规范的有价证券仅包括股票、公司债券、 *** 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衍生产品,计划份额不属于有价证券,通过证券公司柜台交易市场 *** 计划份额实现“自有财产”的溢价赎回,只涉及所得税,无需缴纳营业税。
证券公司认为, *** 计划的性质属于私募基金,应该比照适用证券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78号),自2004年1月1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因此,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无需申报缴纳 *** 计划买卖股票的营业税。证券公司还认为, *** 计划只是一份合同,不具有纳税人的主体资格;证券公司开展的资产管理业务,业内也没有就 *** 计划办理涉税事宜的惯例,委托人(或计划份额持有人)的税收事宜应由其自己申报缴纳,管理人无需履行代扣代缴计划份额 *** 涉及的营业税义务。
在本案中,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问题上:一是 *** 计划的份额是否属于有价证券(类似问题有信托计划的份额),从而构成营业税意义上的 *** 金融商品?二是 *** 计划自身能否作为营业税的纳税主体。
对于之一个争议,税务机关认为,根据有价证券的概念和特征, *** 计划的份额是典型的有价证券,属于金融商品的范畴。从我国的税制体系上看,纳税人取得动产类财产的 *** 收益,不征增值税就得征收营业税。本案中,A公司 *** 计划份额取得了100万元的收益,应该缴纳营业税。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之一条规定,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显然,A公司 *** 计划份额,不属于上述暂免征收营业税的业务,理应申报缴纳相应的营业税。
A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坚持广义有价证券的观点,认为 *** 计划的份额属于有价证券;而A公司则坚持狭义有价证券的观点,认为应严格按照《证券法》中列举的有价证券类型办理纳税申报事宜,主管税务机关不能单方扩大有价证券的适用范围。
对于第二个争议,税务机关认为,财税【2004】78号文件只是豁免了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并没有豁免基金委托人的营业税纳税义务。由于 *** 计划和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不同的法律规范, *** 计划有私募的特征,但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规范的证券投资基金,不能套用证券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而扩大税收优惠的适用范围。管理人必须按期申报缴纳 *** 计划买卖金融商品的营业税及其附加。
对 *** 计划征税,可有两个征税策略:一是赋予 *** 计划纳税主体资格,由计划管理人代为办理 *** 计划的涉税事项,并代扣代缴 *** 计划份额 *** 的相关税收,可将此策略称为 *** 计划纳税主体论;二是以委托人为纳税主体,由委托人自己申报缴纳 *** 计划买卖金融商品,以及计划份额 *** 的营业税,可将此策略称为委托人纳税主体论。考虑到管理人将 *** 计划投资运用或份额 *** 的信息传递给委托人需要时间,存在时滞,为了能实现税款的及时足额征收,税务机关坚持 *** 计划纳税主体论的观点,认为应该以 *** 计划为纳税主体,由 *** 计划的管理人申报缴纳 *** 计划的所有涉税事宜。纳税人(证券公司)则坚持委托人纳税主体论观点。
王震教授认为,资产管理业务,在资产管理机构与投资参与人(称为“委托人”)不组建投资企业的前提下,一般以资产管理机构为主导,设立 *** 计划募集资金。 *** 计划的资产或资金,独立于资产管理机构和托管机构的自有资产。每一个 *** 计划,资产管理机构必须单独开设账户,单独核算 *** 计划资产的增减变化。 *** 计划名称多样,如信托计划、银行理财计划、 *** 资产管理计划等。
王震教授比较倾向于以 *** 计划作为纳税主体,他指出,如果赋予 *** 计划纳税主体资格,由计划管理人 *** *** 计划税金的核算与申报,可以解决委托人作为纳税主体导致的诸多困难。
首先,掣肘 *** 计划税金核算的原始票证问题可迎刃而解。凡是归属于 *** 计划的支出、采购、对外投资等事项,都可以 *** 计划为受票单位;凡是归属于 *** 计划的收入,都可以 *** 计划为纳税主体对外开出发票;也无需委托人履行完税凭证的传递。 *** 计划税金核算的效率和准确性都将大大提高。
其次,管理人可以动用 *** 计划的资金,办理税金缴纳,不会产生委托人纳税主体论下委托人无钱缴税的困难,委托人也不用再安排 *** 计划的强制赎回或份额的强制 *** 或计划的强制分红。管理人可以在 *** 计划的期限内,减少这类强制措施对资金期限配置的干扰,有助于提高计划资金运用的预期性和稳定性。
第三,在委托人中既存在机构投资者,又存在个人投资者时,坚持以 *** 计划为纳税主体,可以避免委托人纳税主体论下“分类计提法”对机构投资者营业税的影响,使机构投资者买卖金融商品营业税的实际税负保持在5%,与其名义税率一致。
从国际上看,以色列和爱尔兰将 *** 计划视为一般的公司,适用正常的公司税税率。美国、英国、加拿大、挪威等国将 *** 计划视为独立纳税主体,需要全额纳税,对分配给投资者的收益可以扣除。意大利、西班牙、荷兰等国将 *** 计划设为独立纳税主体,对 *** 计划适用低税率。在德国,投资基金无须纳税,但投资基金要被视作独立纳税主体来确定税基。可见, *** 计划作为独立纳税主体是一种国际趋势。
期货资产管理业务是指期货公司接受单一客户或者特定多个客户的书面委托,根据合同约定,运用客户委托资产进行投资,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费用或者报酬的业务活动。 具体有投资黄金等商品期货或股指期货。一对一可商议的。
债券成大资管主要配置资产被称为未来更具发展潜力之一的大资管行业,截至2015年底管理规模已达38万亿元,相当于去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GDP)67.67万亿元的一半。
具体来看,公募基金占8.34万亿元,券商资管占11.89万亿元,私募基金占5.07万亿元,基金专户4.16万亿元,基金子公司专户8.57万亿元,期货资管0.1万亿元。
关于资金投向问题,相关数据显示,债券是资产配置的大头。
据不完全统计,其中约5.98万亿元投向债券,3.84万亿元投向股市,1.51万亿元投向信托计划,此外还有银行委托贷款、票据等。
事实上,2015年资产管理行业的资金汹涌流入债市。
表现最明显的就是,与股票型产品发行低迷相反,债券策略产品受到投资者热捧。
据某券商营业部人士反映,券商固收型资管产品在销售中受到投资者追捧,常见“秒杀”。
收益方面,债券策略型券商资管产品今年一季度跑赢同类机构产品,前十名中占去半壁江山。
债券型基金同样火热。
根据私募排排网数据统计,2016年一季度新发行债券策略基金共168只,数量已超过2015年全年发行数量(200只)的八成。
从产品类型来看,券商依然是债券策略产品的更大发行机构,产品数量多达110只,占比超过六成。
私募排排网研究员杨建波认为,一季度债券型私募基金新发行量大幅增长,与一季度股市暴跌、弱势震荡有一定关系。
他称:“经济较差的环境下,债券投资收益好于股票收益。
今年以来,私募基金发行受股市影响较小的债券类产品和量化投资产品比较多,尤其是券商资管更倾向于发行低风险产品。”
一方面是投资者的“买债”热情有增无减,一方面是国内信用债违约风险事件频频被曝出。
自今年以来,债券违约的频率明显加大。
继南京雨润短融未能足额偿付、构成实质性违约之后,近日,东北特钢也被爆陷入债务危机,并迅速成为信用市场上新的热点。
业内人士指出,信用违约是债券投资不得不面临的风险,并且信用风险暴露趋于常态化。
海通证券固定收益首席分析师姜超对此表示,除了估值风险和兑付风险,相关债券暂停交易将导致机构难以出货止损,对货币基金等流动性要求较高或即将到期的产品损伤较大;若出现兑付风险的主体采取暂停交易措施,需防范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双重冲击。
据了解,自2014年超日债违约开始,我国公募债共发生违约事件16起,覆盖民企、央企、地方国企等各类主体,扩散至短融、中票、公司债、企业债等各种债券类型。
“受经济下滑、企业承压加剧的影响,债券投资者面临的违约风险越来越大。”德晟资本分析称。
对此,杨建波指出,债券违约事件增多环境下,意味着投资者要承担更高的风险,投资者也将会要求更多的风险补偿,债券收益率有望继续上升,而对于资质不佳的企业来说,发行债券的价格也会更低,收益率更高。
值得一提的是,已披露年报的10家上市银行数据显示,各行债券投资增速明显提升,这主要是受地方 *** 债务置换的影响。
业内普遍认为,出于收益率相对稳定以及资本考量,银行利率债配置意愿难衰减。
踩雷概率大增基金如履薄冰
债市风险愈演愈烈,资管机构受到的挑战越来越大,其中公募基金作为投资“大头”受到的波及也较为直接。
随着越来越多的违约事件发生,债券基金踩雷的概率大增。
固收类基金旱涝保收的时代一去不复返,如何加强信用风险的防范成为摆在基金经理面前的难题。
4月11日,中国铁路物资股份公司发布公告称,由于该公司业务规模持续萎缩,经营效益有所下滑,正在对下一步的改革脱困措施及债务偿付安排等重大事项进行论证。
鉴于此,该公司相关债务融资工具于当日起暂停交易,待相关事项确定后,再申请恢复交易。
一天之后,浙交投发布子公司债务违约的公告。
债券违约现象密集出现,部分基金也因此不幸“踩雷”。
相关媒体根据去年年报的统计表明,3家基金公司旗下的4只债基或许被牵扯其中,它们总共持有债券的市值合计为1.11亿元。
具体说来,易方达基金旗下的易方达纯债1年定期开放债券A与长城基金旗下的长城久盈分级债均持有“13铁物资MTN002”:其中,易方达纯债1年定期开放债券A持仓总量为50万张,持仓总市值为5037.50万元,占基金净值比例为4.91%,占债券市值比是2.78%;长城久盈纯债分级债持仓总量为40万张,持仓总市值为4030.00万元,占基金净值比例为7.88%,占债券市值比是7.32%。
此外,万家基金旗下的货币市场基金万家现金宝与混合债券型基金万家双利债券均持有“15铁物资SCP005”,两只基金持仓总量分别为15万张、5万张,持仓总市值分别为1500.02万元、500.95万元,持仓市值分别占基金净值比例为5.03%、6.15%,占债券市值比例分别为11.28%、7.51%。
“信用债违约事件正成为债券基金不得不规避的"地雷"。
从构成实质性违约的山水水泥、东北特钢再到已经暂停交易的中铁物资,真是防不胜防。”北京一位债券基金经理表示,债券违约刚刚开始,信用风险暴露趋于常态化,信用债会出现较大分化,基金投资需要筛选,甚至操作手法都要改变。
去年至今发生的十余起违约债券中,基金公司集体“中招”的不在少数。
如此前山水水泥中票、雨润短融违约事件中,涉“雷”基金公司在10家以上。
债市风险给基金经理头上“悬了一把剑”。
“当前风险防范应该置于投资策略的首位,对于资金管理人而言,切实做好信用风险筛查和合理控制久期风险是有效手段。”有基金经理认为,二季度债券操作或需以休整为主,同时可关注后期市场下跌带来的交易机会。
信用利差目前已处于极低的水平,加上近期信用事件频发,二季度信用利差走扩概率较大,可适当调整信用债的持仓。
对于如何选择债券投资标的,创金合信鑫安保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王一兵表示:“未来在投资信用债时,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将是信用分析的关键,这一原则不仅适用于民企,也适用于国企类别的发行主体,弱化国企或央企背后隐含的 *** 隐形信用增强因素。
不踩雷,将是规避向下折损风险的之一要素。”
在债券的投资上,把握好波段性投资机会则成为不少基金经理的共识。
上海某中型基金公司的债券型基金经理表示,对风险的管控会成为今年投资业绩好坏的关键。
在债券市场信用事件频发和权益市场间歇性巨震的大背景下,努力守住风险底线,同时努力把握出现的每个投资机会,通过灵活的大类资产配置获取超额收益。
据悉,为了防止信用债违约带来的流动性风险,个别基金公司已经对购买即将到期的企业债所占流通盘比例作了规定,如果去除掉机构持有部分后,一旦超过一定比例,就不允许公司交易买入。
目前债市投资已经进入新常态,虽然目前损失率仍然不高,但未来会越来越市场化,对基金公司的风控要求将越来越高。
债转股重启引资管热议
另一债市大事件是国内债转股重启的脚步渐行渐近。
作为上世纪末为国企脱困祭出的“利器”之一,债转股在当前不良资产急升的背景下受到高关注。
目前来看,关于债转股操作尚存在许多争议,对银行到底影响如何,资管公司能在其中扮演什么样的角色也正在讨论之中。
所谓债转股,是指国家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银行的不良资产,把原来银行与企业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转变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企业间的控股(或持股)与被控股的关系,债权转为股权后,原来的还本付息就转变为按股分红。
国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际上成为企业阶段性持股的股东,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公司重大事务决策,但不参与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在企业经济状况好转以后,通过上市、 *** 或企业回购形式回收这笔资金。
随着中国经济转型进入深水区,中国推进高负债企业去杠杆化的迫切性提升,债转股被认为是解决债务问题的开端。
中国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在出席二十国集团(G20)华盛顿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主席国新闻发布会期间曾经表示,中国正在酝酿改革给全社会降杠杆,比如外界正在讨论的债转股,但还没有确定实施方案。
而中国人民银行行长 *** 在出席4月14日经济与合作发展组织(OECD)记者会上也表示,债转股是项新政策,细节仍在讨论。
虽然债转股是处理不良资产的国际常用举措之一,但始终具有争议。
高盛在3月研究报告中表示,要想让债转股真正有助于解决中国不良资产的问题,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首先,债转股需要合理架构并市场定价,比如价格和交易结构需要反映投资风险和回报;其次,长线上,允许债务人获利退出;其三,退出机制到位,退出方式包括上市或并购。
海外投资人担心,如果运用不当,债转股措施将给中国僵尸企业继续存活的契机,或是此措施只能短期美化银行资产负债表,无益于消解银行业的长期风险。
国泰君安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林采宜日前发表文章称,大部分债转股的结果都是“假股真债”,使得企业去杠杆只是停留在报表上,宏观经济的真实杠杆率被掩盖,实体经济过度杠杆化的风险加大。
如果只是通过债转股,把银行的不良债权转移到表外去,没有在财务上对其潜在损失率做充分的处理,那么,宏观经济下行产生的银行坏账风险只是被暂时隐匿了,而不是被化解了,债转股在这里扮演的是自欺欺人的报表魔术师角色。
不过,也有行业人士对债转股的实施充满期待。
华泰证券分析师罗毅表示,从总体看,债转股有利于实现“靴子落地”的效果,银行的隐含不良资产得到积极处置,企业端的改革得以顺利推进;银行以股东身份参与企业运作,也将提振市场对于企业发展的信心。
目前来看,债转股似乎正渐行渐近,据国开行某高层透露,首批债转股规模为1万亿元,国家开发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招商银行等银行入选之一批债转股试点。
据悉,银行有望自建资管公司承接债务。
3月8日,中国更大民营造船厂熔盛重工(现更名为华荣能源)发布公告称,拟向22家债权银行发行141亿股,向1000家供应商债权人发行30亿股,共发行171亿股,以抵消公司的171亿元债务。
招商证券认为,尽管现有《商业银行法》禁止银行持有企业股权。
不过公告表明“银行可以通过债权人"指定实体"持有股权,比如子公司,如若该 *** 能够实施,或将成为未来不良贷款处置的一种备选方案。”未来不良贷款置换为股权的案例或将越来越多。
“具体形式上,或采用债转股试点与投贷联动试点配合。”姜超预计,银行或将成立新的资产管理公司(AMC),设立股权投资基金,撬动社会资本,直接承接银行债务。
其中,该股权投资基金作为GP(普通合伙人),银行理财资金或类似资管计划作为LP(有限合伙人)。
部分资管公司也看准了债转股的投资机会。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总裁张晓松表示,资管公司实行债转股,从法律上看不存在什么障碍。
而其他金融机构还存在一些限制,长城资管希望能够成为中国首先的债转股试点资产管理公司。
在业内人士看来,债转股要真正落地并起到积极的效果,仍需要经历一系列的监管细则,而一旦其重启的大幕真正拉开,整个大资管的产业链也将顺势而动。
打破刚性兑付推动转型
长期以来,中国债券市场,尤其是地方 *** 融资平台与国企的债券一直都被笼罩在刚性兑付的“魔咒”之下。
随着近年来债务违约风险事件频发,部分债券通过 *** 出面协调帮助发行人、银行和承销商等相关机构解决处置,或发行人债务重组等方式最终实现偿付,但债券市场打破刚性兑付已成为趋势。
一旦刚性兑付被彻底打破,整个国内资管市场也将迎来新的发展机遇和挑战。
事实上,刚性兑付同样已成为资管发展和转型的“拦路虎”。
近日一份由光大银行和波士顿咨询公司共同发布的报告披露,过去三年,我国市场管理资产总规模的年均复合增长率达到51%,但在此期间很多资金处于闲置状态。
BCG合伙人、中国金融业智库负责人何大勇表示,在我国刚性兑付的环境下,客户资金成本黏性高,客户并不真正承担自身投资的风险,而资管机构难以持续获得匹配的低风险优质资产,从而对资管行业的产品收益率、新增规模和风险管理造成叠加影响。
“刚性兑付导致资金价格扭曲,推高无风险收益。
伴随着近两年风险事件频发,打破刚兑成为监管与从业者的共识。
但打破刚兑难以一步到位,需要监管机构、资管机构和投资者三方共同有计划地迎接"后刚兑"时代,避免发生系统性风险。”何大勇认为。
基金行业呼吁打破刚性兑付的声音也一直存在。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长洪磊近日表示,解决资管市场的问题核心在于打破刚兑,推动完成基金产品募集规范成为他到任后最重要的工作。
在业内人士看来,打破刚性兑付是国内资管市场成长的必经阶段。
著名经济学家宋清辉表示,“允许债券违约,打破刚性兑付有利于市场的公平和自我调节,未来还会有更多的债券出现违约。
如果刚性兑付一直存在,意味着高风险高收益的债券将受到追捧,这显然不利于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也不利于债市的中长期发展。”
央企“刚性兑付”的幻想已被打破,此前违约的保定天威集团和中煤集团山西华昱能源均为央企持股的下属子公司,中国铁路物资更是直接属于国务院国资委直接管理并持有100%利益的央企之一。
而2014年3月,“11超日债”的违约不仅打开了债券市场的潘多拉魔盒,也让信用债刚性兑付成为历史。
打破刚性兑付的同时,其可能给市场带来的潜在冲击也不可忽视。
虽然债市打破刚性兑付的呼声越来越强烈,但违约事件发生后,当事公司也面临各种追偿窘境,这令市场人士开始关注违约发生后的投资者保护和救济途径。
上海某债基基金经理表示,虽然目前债市中,真正打破“刚性兑付”的案例寥寥,但伴随着经济增速放缓持续,以及地方 *** 维持“刚性兑付”难度加大,预计未来几年打破“刚性兑付”的案例会有较大幅度增加;因此,现在债券市场的投资逻辑,不得不提高控制信用风险的比重,尤其是针对高收益债券的投资,一定要小心其中的违约风险。
有基金经理还指出,由于中国债券市场刚性兑付刚刚打破,债券投资者面对的是债券承销商不尽责、投资者讨债无路、持有人会议无用、法律起诉效果不佳的困境。
另外,由于中国目前没有对冲信用风险的工具,债权人利益很难保证。
未来随着违约债券数量的增多,刚性兑付终将被打破。
去年12月25日, *** 副主席方星海表示,经济在变化,谁也不能保证,买了债券,每一家发债的主体都能够按时兑付,具备一定能力的投资者有一定风险分析的能力,还有风险承担的能力。
如果发生风险,那就打破刚性兑付,市场该怎么解决怎么解决。
如果都是没有风险承担能力和风险分析能力的投资者进到这个市场的话,一旦发生风险,最后还要 *** 介入,这就形不成一个市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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