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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玻璃期货风险管理
制度有六大类,分布是保证金制度、涨跌停板制度、限仓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以及风险示警制度。
(一)保证金制度
玻璃期货合约的更低交易保证金标准为期货合约价值的6%。
交易所根据玻璃期货合约处于“一般月份”、“交割月前一个月份”、“交割月份”的不同时间段,执行不同比例的交易保证金标准。
(二)涨跌停板制度
玻璃期货合约每日涨跌停板幅度为前一交易日结算价±4%。
新期货合约上市当日,涨跌停板幅度为期货合约实际执行的涨跌停板幅度的2倍。
(三)限仓制度
玻璃期货交易对期货公司会员、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投机持仓按单边计算实行限仓管理制度,以控制市场风险。
在玻璃期货合约上市交易的“一般月份”(交割月前一个月份以前的月份)、“交割月前一个月份”、“交割月份”三个期间,对于期货公司会员的持仓限制有统一规定。
(四)大户报告制度
玻璃期货交易实行大户报告制度。
会员或者客户持有某期货合约数量达到交易所对其规定的持仓 *** 80%以上(含本数)或者交易所要求报告的, 应当向交易所报告其资金、持仓等情况。根据市场风险状况,交易所可调整持仓报告水平。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对客户所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并保证报告材料的真实性。
(五)强行平仓制度
强行平仓是指当会员、客户违反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定时,交易所对其违规持有的相关期货合约持仓予以平仓的强制措施。
(六)风险警示制度
期货交易实行风险警示制度。
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对指定的会员高管或者客户谈话提醒风险,发布风险提示函或者要求会员或客户报告情况,以警示和化解风险。
[img]; 一、保证金制度
二、限仓制度
注:表中期货公司会员的持仓限额为基数,交易所可根据净资产和经营情况调整其限仓数额。
三、结算制度
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是指每日交易结束后,交易所按当日结算价结算所有合约的盈亏、交易保证金及手续费、税金等,对应收应付的款项实行净额一次划转,相应增加或减少会员的结算准备金。
四、涨跌停板制度
涨跌停板是指期货合约允许的日内价格更 *** 动幅度,超过该涨跌幅度的报价视为无效,不能成交。
菜油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4%。
某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日(该交易日称为D1交易日,以下几个交易日分别称为D2、D3、D4交易日)出现单边市的,D1交易日结算时该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在原交易保证金标准基础上提高50%;D2交易日该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在原涨跌停板幅度基础上扩大50%。
D2交易日该期货合约未出现同方向单边市的,D3交易日的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恢复到调整前水平;D2交易日出现同方向单边市的,当日结算时和D3交易日维持提高后交易保证金标准不变,D3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维持提高后的涨跌停板幅度不变。
D3交易日该期货合约未出现同方向单边市的,D4交易日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恢复到调整前水平;D3交易日该期货合约仍出现同方向单边市的(即连续三个交易日出现同方向单边市),D4交易日该期货合约暂停交易一天。
特殊情况下交易所将根据市场情况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五、强行平仓制度
当会员、客户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交易所有权进行强行平仓:
1、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并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补足的;
2、持仓量超出其限仓规定的;
3、进入交割月份的自然人持仓;
4、因违规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的;
5、根据交易所的紧急措施应予强行平仓的;
6、其他应予强行平仓的。
; 豆粕期货风险管理
制度有两种,分别为交易保证金制度和限仓制度。交易保证金制度包含豆粕期货临近交割期、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标准;限仓制度包括豆粕期货一般月份和交割月份两种持仓限额标准。
交易保证金制度
豆粕期货合约的更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5%。交易保证金实行分级管理,随着期货合约交割期的临近和持仓量的增加,交易所将逐步提高交易保证金比例。
包括:豆粕合约临近交割期时交易保证金和豆粕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
限仓制度
限仓是指交易所规定会员或客户可以持有的按单边计算的某一合约投机头寸的更大数额。
包括:豆粕合约一般月份持仓限额制度和豆粕合约进入交割月份前一个月和进入交割月份期间的持仓限额制度。
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时间段的持仓限额标准自该交易时间段起始一交易日结算时起执行。
套期保值交易头寸实行审批制,其持仓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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