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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期货债券(期货 债券)

1.44 W 人参与  2022年12月14日 22:54  分类 : 必看  评论

2017年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情况如何?

2018年6月22日, *** 资本市场诚信建设办公室根据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的数据信息,对2017年资本市场诚信状况进行了统计、分析。

根据诚信数据库记录的违法失信信息,我们对2017年度证券期货市场各类活跃主体的诚信状况进行了分析梳理。从违法失信主体情况看,2017年度存在违法失信记录的机构共1072家。其中,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355家、非上市公众公司相关责任主体117家、公司债券发行人57家、证券公司75家、基金管理公司27家、期货公司52家、证券投资咨询机构46家、基金销售机构37家、资信评级机构2家,会计师事务所22家、资产评估机构16家、律师事务所14家、私募基金管理人174家、机构投资者61家、其他违法失信机构17家。其中,以上市公司相关主体、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关主体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相关主体为主,约占全部违法违规主体的60.2%。

2017年度存在违法失信记录的个人共1716人。其中,上市公司相关人员927人、非上市公众公司相关人员77人、公司债券发行人相关人员24人,证券公司从业人员109人、基金管理公司从业人员60人、期货公司从业人员54人、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业人员1人、会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106人、资产评估机构从业人员37人、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18人、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业人员29人、个人投资者245人、其他人员29人。其中,以上市公司相关人员(包括上市公司董监高,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个人投资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交易对方董监高,拟上市公司董监高)为主,占比54.0%。

从违法失信行为情况看,市场违法失信行为中信息披露违法失信行为仍然高居首位,占比47.4%,内控管理违法失信行为占比21.5%,业务经营违法失信行为占比17.2%,市场交易违法失信行为占比13.6%。上市公司责任主体的违法失信行为主要是信息披露违法,这一定程度上说明信息披露违法失信行为既是上市公司监管的核心,也是市场违法失信的“高危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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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实现保值增值?

11月26日,首份养老金投资年报出炉 。这份《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受托运营年度报告》披露,2017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收益额87.83亿元,投资收益率5.23%。

养老金入市一度引起争议,“只能赚不能赔”是舆论热议的焦点,甚至一度成为养老金投资的“紧箍咒”。在各方瞩目之下,2017年的养老金投资效果还不错。不过,接下来能否保持这样的收益?

养老金入市后首次公布投资年报

2015年8月23日,国务院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其中明确,全面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场化、多元化和专业化投资运营。自此,养老金正式开启入市投资的进程。

能不能赚钱?能赚多少钱?成为社会各方热议的焦点。好在,从这份首次公布的养老金投资年报来看,收益还是很不错的。

年报显示,截至2017年末,社保基金会已先后与广西、北京、河南、云南、湖北、上海、陕西、安徽、山西9个省(区、市)签署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合同,合同总金额4300亿元,委托期限均为5年,均采取承诺保底收益合同版本,实际到账资金 2731.5亿元。

2017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收益额87.83亿元,投资收益率5.23%。其中:已实现收益额76.42亿元(已实现收益率4.55%),交易类资产公允价值变动额11.41亿元。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自2016年12月受托运营以来,累计投资收益额88.19亿元(其中:2016年投资收益额0.36亿元)。

养老金是如何赚钱的?

有媒体评论认为,养老金是民众的养老钱、救命钱、保命钱,用这样的钱去投资,应该慎之又慎,来不得半点马虎。稳定、安全是养老金投资的首要法则,也是最起码的底线。

关于这一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也为养老金入市设定了一条“红线”:投资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股票型养老金产品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养老基金资产净值的30%。

那么,2017年来,养老金是怎么实现赚钱的?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表示,社保基金会采取直接投资与委托投资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投资运作。直接投资由社保基金会直接管理运作,主要包括银行存款和股权投资。委托投资由社保基金会委托投资管理人管理运作,主要包括境内股票、债券、养老金产品、上市流通的证券投资基金,以及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

报告显示,2017年末,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资产总额3155.19亿元。其中:直接投资资产934.69亿元,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资产总额的29.62%;委托投资资产2220.50亿元,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资产总额的70.38%。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表示,初步构建投资产品体系。股票投资更加注重安全稳健,有效地把握市场风格机会。加大对重大投资项目合规风险监控,主动识别、有效化解合规风险。

此外,制定和实施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战略资产配置计划和战术资产配置计划。股票配置上严格控制建仓点位,在市场低位逐步增加投资;固定收益配置上精准把握抓住利率处于高位的机会,加大配置力度,为全年取得稳定较好的收益奠定了基础。

“稳”字当头 养老金入市值得期待

养老金入市对于中国来说还属于新事物。此次公布的年报,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定心丸”的作用。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一些委员和专家就建议,应完善养老保险体系,加大税收优惠力度,鼓励长线资金进入资本市场。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郑秉文认为,作为长线资金入市的养老金,不仅可以成为资本市场的“稳定器”,也可以通过长线投资获得相对更好的投资回报,从而实现养老金保值增值与资本市场稳定之间的双赢。

而此次年报出炉后,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相关负责人对媒体公开解读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目前的投资策略时表示,社保基金会坚持长期投资、价值投资和责任投资的理念,按照审慎投资、安全至上、控制风险、提高收益的方针进行投资运营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实现保值增值。

同时,这位负责人还介绍,社保基金会积极推进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成立内部控制委员会,扎实推进组织机构、控制 *** 和业务链条三维立体的内部控制体系建设。研究制定了内部控制基本制度和基础性业务制度等规范性文件,研究建立内部控制执行体系,完善内控风险报告、考评、检查和问责机制。开展内控检查和内部审计,及时发现风险隐患及问题,切实堵塞漏洞、防范风险。

可以预见,“稳”字当头的养老金投资在未来会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2017修正)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有序开展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以下简称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工作,规范试点期间资产管理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资产管理业务是指期货公司接受单一客户或者特定多个客户的书面委托,根据本办法规定和合同约定,运用客户委托资产进行投资,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费用或者报酬的业务活动。第三条 期货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依法登记备案,遵循公平、公正、诚信、规范的原则,恪守职责、谨慎勤勉,保护客户合法权益,公平对待所有客户,防范利益冲突,禁止各种形式的利益输送,维护期货市场的正常秩序。

客户应当独立承担投资风险,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四条 中国 *** 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 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中期协)根据自身职责依法对资产管理业务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业务人员实施自律管理。

期货交易所根据自身职责依法对资产管理业务实施自律管理。

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公司(以下简称监控中心)依法对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监测监控。第二章 业务规范第六条 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应当具有较强资金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单一客户的起始委托资产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期货公司可以提高起始委托资产要求。第七条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及其配偶不得作为本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

期货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以及期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父母、子女成为本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客户的,应当自签订资产管理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中国 *** 派出机构备案,并在本公司网站上披露其关联关系或者亲属关系。第八条 期货公司应当与客户签订书面资产管理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对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承担资产管理受托责任。

期货公司应当勤勉、专业、合规地为客户制定和执行资产管理投资策略,按照合同约定管理委托资产,控制投资风险。第九条 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包括:

(一)期货、期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二)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 资产管理计划、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等;

(三)中国 *** 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应当遵守合同约定,不得超出前款规定的范围,且应当与客户的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相匹配。第十条 期货公司应当保持客户委托资产与期货公司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客户的委托资产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资产管理业务投资期货类品种的,期货公司与客户应当按照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有关规定管理和存取委托资产。

期货公司与第三方发生债务纠纷、期货公司破产或者清算时,客户委托资产不得用于清偿期货公司债务,且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第十一条 期货公司不得通过电视、报刊、广播等公开媒体向公众推广、宣传资产管理业务或者招揽客户。

期货公司不得公开宣传资产管理业务的预期收益,不得以夸大资产管理业绩等方式欺诈客户。第十二条 客户应当以真实身份委托期货公司进行资产管理,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违反规定向公众集资。

客户应当对委托资产来源及用途的合法性进行书面承诺。第十三条 期货公司应当向客户充分揭示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说明和解释有关资产管理投资策略和合同条款,并将风险揭示书交客户当面签字或者盖章确认。第十四条 客户应当对市场及产品风险具有适当的认识,主动了解资产管理投资策略的风险收益特征,结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自我评估。

期货公司应当对客户适当性进行审慎评估。第十五条 资产管理合同应当明确约定,由客户自行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期货公司不得向客户承诺或者担保委托资产的更低收益或者分担损失。

期货公司使用的客户承诺书、风险揭示书、资产管理合同文本应当包括中期协制定的合同必备条款,并及时报住所地中国 *** 派出机构备案。第十六条 资产管理业务投资期货类品种的,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期货市场开户管理规定为客户开立或者撤销所管理的账户 (以下简称期货资产管理账户), 申请或者注销交易编码,对期货资产管理账户及其交易编码进行单独标识、单独管理。

资产管理业务投资非期货类品种的,期货公司应当遵守相关市场的开户规定,开立或者撤销用于资产管理的联名账户及其他账户。期货公司应当自开立账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监控中心备案。

开户备案前,期货公司不得开展资产管理交易活动。

中国私人财富排名全球第二,什么叫私人财富?

私人所拥有的有形资产、国外净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各种债券、公司股票等的总和,这就叫做私人财富。

你对这些资产拥有绝对的控制权,这些资产的使用权只能是你来支配,别人是不能够支配你的这些资产的。

举行现实生活中的例子,你游戏中的游戏装备就是你的私人财富;你自己用工资买的车子、房子就是私人财富;你为了投资而买的股票、期货、债券就是私人财富。

只要是你通过你自己的钱购买的,不是和其他人一起合伙买的,不是用其他人的钱买的所有的一切东西都可以称之为私人财富。

近几年来,我们中国的经济飞速的发展,以至于让我们身边的一大批人富裕了起来,现在我们中国的私人财富榜都成为了全球第二,仅次于全球之一的美国。所以人们如今对自己的私人财富是十分的看重。

据美国《商业内幕》网站报道,财富研究机构新世界财富近日发布的报告显示,2017年全球私人财富总计达到215万亿美元左右。

在全球最富有的10个城市中,每个城市的私人财富至少达到1万亿美元。北京和上海分列第五和第六位,私人总财富分别达2.2万亿美元和2万亿美元,纽约名列之一,私人总财富达3万亿美元。

新世界财富称,与GDP相比,私人总财富是衡量一个经济体的财政健康状况的更好指标。因为最终,公众的财富意味着其这个国家的消费能力。

所以我们国家的私人财富能够排在全球第二,这也说明了我们国家的消费能力也位居世界前列,我们国家的人们经济能力也是越来越好了。

所以我们可以说只要是用自己私人的钱购买的东西,都可以称之为是私人财富。

国债期货在宏观经济领域中作用尽显

国债期货作为一种标准化的场内利率衍生产品,市场透明度较高、交易成本较低,其高效的风险管理功能已经得到国际金融市场的充分实践和认可。我国国债期货自2013年9月6日上市以来,整体市场运行平稳,对我国债券市场发展和维护金融市场稳定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在推动利率市场化进程中,在管理层将解决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作为当前 *** 主要工作的背景下,国债期货在宏观经济领域的作用也正在逐渐凸显。

从萌芽、产生与发展来看,期货市场根源于实体经济又服务于实体经济,与实体经济紧密相连。随着经济金融全球化,以国债期货为代表的利率衍生品已经成为各实体经济基础性的风险管理工具。本文将以国债期货为代表的金融期货在宏观经济领域的作用进行简单阐述。

之一,以国债期货为代表的金融期货的功能发挥主要在于降低交易成本,促进价格发现和优化风险配置,企业或银行使用以国债期货为代表的金融期货则可以直接或间接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对于企业而言,若能有效对冲因利率、汇率、商品和股价波动导致的企业现金流波动风险,能有效降低企业财务困境成本和破产风险,能缓解因风险厌恶产生的投资不足、资本储备增加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企业价值。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国债期货等金融衍生品工具的使用能减少资产与负债之间期限的不匹配,加强内部现金流和资金状况的联动,进而有助于增加对生产部门的信贷投放。这意味着国债期货等金融期货将在促进实体经济发展中发挥中介作用。

第二,作为众多资产价格的基石,利率“牵一发而动全身”。尤其是自2016年底债券市场连续走熊、利率大幅上升以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进一步凸显。事实上,受二级市场波动加大等影响,近年来债券市场一级发行“取消潮”时有发生,尤其在2016年、2017年的市场大幅调整中,一级市场发行明显缩量甚至出现“阶段性零发行”的情况。那么,国债期货在解决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作用便显现出来。一方面,债券融资作为直接融资的一个重要渠道,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环节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国债期货的风险管理功能,能够增强金融机构买入、持有债券的意愿,让投资者更加关注信用主体自身的资质,让优秀的企业能够获得相对更为低廉的融资成本,从而增强了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另一方面,国债期货的价格发现功能,是对国内无风险利率的市场化定价。作为市场利率的锚,基础利率价格信号及时、透明,将有利于发行人合理安排融资计划,有利于投资人给出更合理的报价水平。整体看,在2016—2017年的“债熊”行情中,金融机构利用国债期货流动性好、成交快速的特点,之一时间在国债期货市场上卖空保值,有效对冲了现券市场的下跌风险。

第三,以国债期货为代表的金融期货,能对社会总投资和社会总储蓄产生影响,进而可以改变宏观经济的均衡关系。一方面,有利于促进资本形成,以此增加社会总投资,从而倾向于提高国民生产总值,加快经济增长速度。另一方面,会减少人们对货币流动性的需求,相对扩大货币的供应量,这可以部分满足社会总投资增加所需要的货币供应。因此,即使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以及其他有关经济政策保持不变,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仍有保证。此外,以国债期货为代表的金融期货对利率水平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具体影响程度则依赖于其所产生的投资扩张和货币扩张的相对水平。整体看,以国债期货为代表的金融期货对宏观经济均衡有着深刻的影响。

第四,国债期货上市以来,在促进国债顺利发行、及时反映市场信息、提升国债市场流动性、增强国债现货市场的透明度和定价效率、提高国债收益率曲线编制的准确度等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健全作为金融产品定价基准的国债收益率曲线,为金融市场提供定价基准和参考以及宏观调控的价格手段具有重要的意义。国债期货可以通过国债收益率曲线及时反映市场资金面、供求关系、政策面以及宏观经济基本面的情况,随时对宏观经济进行定性分析。

第五,国债期货在推进利率市场化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国债期货的推出加强了市场之间的联动,可以有效推进利率市场化进程。目前我国债券市场可以分为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在国债期货未推出之前,两大市场存在着较为严重的市场分割现象。国债期货的推出则是一种重要的催化剂,使得银行间和交易所两个市场实现融通,促使市场信息能够较快地在两个市场中传递,减少了信息不对称现象,缩小了同一债券在两个市场中的定价差,从而提高整个债券现货市场的流动性,促进国债市场作为基准利率载体功能的实现,推进利率市场化。

综合来看,与商品期货市场直接面向厂商、贸易商等产业客户不同,以国债期货为代表的金融期货市场是通过服务资本市场进而服务实体经济的,即通过提升资本市场的运行效率和透明度、增强资本市场的安全性等方面来达到服务实体经济的目的。未来随着国债期货产品体系进一步丰富以及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进入国债期货市场,利率风险管理业务和风险监管制度都将在现有市场基础上得到长足的发展和进步。国内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在期限结构和利差结构等定价方面的有效性也将进一步提高,利率市场化进程也将得到进一步深化,市场利率对实体经济的影响和反馈机制也将更加有效,未来以国债期货为代表的金融期货的宏观经济作用将更加凸显。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之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维护

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

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向投资者销售公开或者非公开发行的证券、

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包括

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公开或者非公开 *** 的期货

及其他衍生产品,或者为投资者提供相关业务服务的,适用

本办法。

第三条 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者提供证券

期货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

过程中,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

调查分析产品或者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

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

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产

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对违法违规行

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投资者应当在了解产品或者服务情况,听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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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决策,独

立承担投资风险。

经营机构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表明其对产品或者服务

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第五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其他相

关规定,对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进行监督管理。

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登记结算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

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统称行业

协会)等自律组织对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进行自律管

理。

第六条 经营机构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时,

应当了解投资者的下列信息:

(一)自然人的姓名、住址、职业、年龄、联系方式,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性质、资

质及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

(二)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

(三)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及投资经验;

(四)投资期限、品种、期望收益等投资目标;

(五)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

(六)诚信记录;

(七)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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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相关

信息;

(九)其他必要信息。

第七条 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

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

享有特别保护。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专业投资者: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

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

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

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

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

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

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

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最近 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 2000 万元;

2.最近 1 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

3.具有 2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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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历。

(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

1.金融资产不低于 500 万元,或者最近 3 年个人年均收

入不低于 50 万元;

2.具有 2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

经历,或者具有 2 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

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

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

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

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

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第九条 经营机构可以根据专业投资者的业务资格、投

资实力、投资经历等因素,对专业投资者进行细化分类和管

理。

第十条 专业投资者之外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

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有效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要求,综

合考虑收入来源、资产状况、债务、投资知识和经验、风险

偏好、诚信状况等因素,确定普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

对其进行细化分类和管理。

第十一条 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可

以互相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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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四)、(五)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

可以书面告知经营机构选择成为普通投资者,经营机构应当

对其履行相应的适当性义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普通投资者可以申请转化成为专

业投资者,但经营机构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同意其转化:

(一)最近 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最近 1 年

末金融资产不低于 500 万元,且具有 1 年以上证券、基金、

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的除专业投资者外的法人或其

他组织;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或者最近 3 年个人年均

收入不低于 30 万元,且具有 1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

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 1 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

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

第十二条 普通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经营机构提出申请并确认自主承担可能产生的风

险和后果,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经营机构应当通过追加了解信息、投资知识测试或者模

拟交易等方式对投资者进行谨慎评估,确认其符合前条要

求,说明对不同类别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可

能承担的投资风险,告知申请的审查结果及其理由。

第十三条 经营机构应当告知投资者,其根据本办法第

六条规定所提供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分类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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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告知经营机构。经营机构应当建立投资者评估数据库并

及时更新,充分使用已了解信息和已有评估结果,避免重复

采集,提高评估效率。

第十四条 中国 *** 、自律组织在针对特定市场、产

品或者服务制定规则时,可以考虑风险性、复杂性以及投资

者的认知难度等因素,从资产规模、收入水平、风险识别能

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认购更低金额等方面,规定投资者

准入要求。投资者准入要求包含资产指标的,应当规定投资

者在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前一定时期内符合该指标。

现有市场、产品或者服务规定投资者准入要求的,应当

符合前款规定。

第十五条 经营机构应当了解所销售产品或者所提供

服务的信息,根据风险特征和程度,对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

的服务划分风险等级。

第十六条 划分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时应当综合考

虑以下因素:

(一)流动性;

(二)到期时限;

(三)杠杆情况;

(四)结构复杂性;

(五)投资单位产品或者相关服务的更低金额;

(六)投资方向和投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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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募集方式;

(八)发行人等相关主体的信用状况;

(九)同类产品或者服务过往业绩;

(十)其他因素。

涉及投资组合的产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产品或者服务

整体风险等级进行评估。

第十七条 产品或者服务存在下列因素的,应当审慎评

估其风险等级:

(一)存在本金损失的可能性,因杠杆交易等因素容易

导致本金大部分或者全部损失的产品或者服务;

(二)产品或者服务的流动变现能力,因无公开交易市

场、参与投资者少等因素导致难以在短期内以合理价格顺利

变现的产品或者服务;

(三)产品或者服务的可理解性,因结构复杂、不易估

值等因素导致普通人难以理解其条款和特征的产品或者服

务;

(四)产品或者服务的募集方式,涉及面广、影响力大

的公募产品或者相关服务;

(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跨境因素,存在市场差异、适用

境外法律等情形的跨境发行或者交易的产品或者服务;

(六)自律组织认定的高风险产品或者服务;

(七)其他有可能构成投资风险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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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经营机构应当根据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风

险等级,对其适合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投资者类型作出

判断,根据投资者的不同分类,对其适合购买的产品或者接

受的服务作出判断。

第十九条 经营机构告知投资者不适合购买相关产品

或者接受相关服务后,投资者主动要求购买风险等级高于其

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接受相关服务的,经营机构在确认

其不属于风险承受能力更低类别的投资者后,应当就产品或

者服务风险高于其承受能力进行特别的书面风险警示,投资

者仍坚持购买的,可以向其销售相关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

务。

第二十条 经营机构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或

者提供相关服务,应当履行特别的注意义务,包括制定专门

的工作程序,追加了解相关信息,告知特别的风险点,给予

普通投资者更多的考虑时间,或者增加回访频次等。

第二十一条 经营机构应当根据投资者和产品或者服

务的信息变化情况,主动调整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

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并告知投资者上述情况。

第二十二条 禁止经营机构进行下列销售产品或者提供

服务的活动:

(一)向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

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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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向投资者就不确定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或者

告知投资者有可能使其误认为具有确定性的意见;

(三)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

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四)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产

品或者服务;

(五)向风险承受能力更低类别的投资者销售或者提

供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六)其他违背适当性要求,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

为。

第二十三条 经营机构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

供服务前,应当告知下列信息:

(一)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

(二)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

(三)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可能导致

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

(四)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客户

判断的重要事由;

(五)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

等全部限制内容;

(六)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适当性匹配意见。

第二十四条 经营机构对投资者进行告知、警示,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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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语言应当通俗易懂;告知、警示应当采用书面形

式送达投资者,并由其确认已充分理解和接受。

第二十五条 经营机构通过营业网点向普通投资者进

行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三条规

定的告知、警示,应当全过程录音或者录像;通过互联网等

非现场方式进行的,经营机构应当完善配套留痕安排,由普

通投资者通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进行确

认。

第二十六条 经营机构委托其他机构销售本机构发行

的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审慎选择受托方,确认受托方具

备代销相关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资格和落实相应适当性义

务要求的能力,应当制定并告知代销方所委托产品或者提供

服务的适当性管理标准和要求,代销方应当严格执行,但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 *** 其他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经营机构代销其他机构发行的产品或者

提供相关服务,应当在合同中约定要求委托方提供的信息,

包括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产品或者服务分级考

虑因素等,自行对该信息进行调查核实,并履行投资者评估、

适当性匹配等适当性义务。委托方不提供规定的信息、提供

信息不完整的,经营机构应当拒绝代销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第二十八条 对在委托销售中违反适当性义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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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销售机构和受托销售机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并在委托销售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九条 经营机构应当制定适当性内部管理制度,

明确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适当性匹配的具体依

据、 *** 、流程等,严格按照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分类、分级,

定期汇总分类、分级结果,并对每名投资者提出匹配意见。

经营机构应当制定并严格落实与适当性内部管理有关

的限制不匹配销售行为、客户回访检查、评估与销售隔离等

风控制度,以及培训考核、执业规范、监督问责等制度机制,

不得采取鼓励不适当销售的考核激励措施,确保从业人员切

实履行适当性义务。

第三十条 经营机构应当每半年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

形成自查报告。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

并主动报告住所地中国 *** 派出机构。

第三十一条 鼓励经营机构将投资者分类政策、产品或

者服务分级政策、自查报告在公司网站或者指定网站进行披

露。

第三十二条 经营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妥善保存其

履行适当性义务的相关信息资料,防止泄露或者被不当利

用,接受中国 *** 及其派出机构和自律组织的检查。对匹

配方案、告知警示资料、录音录像资料、自查报告等的保存

期限不得少于 2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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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投资者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按规定需

要提供信息的,所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投资

者根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所提供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

影响其分类的,应当及时告知经营机构。

投资者不按照规定提供相关信息,提供信息不真实、不

准确、不完整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经营机构应

当告知其后果,并拒绝向其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第三十四条 经营机构应当妥善处理适当性相关的纠

纷,与投资者协商解决争议,采取必要措施支持和配合投资

者提出的调解。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存在过错并造成投

资者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经营机构与普通投资者发生纠纷的,经营机构应当提供

相关资料,证明其已向投资者履行相应义务。

第三十五条 中国 *** 及其派出机构在监管中应当

审核或者关注产品或者服务的适当性安排,对适当性制度落

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经营机构严格落实适当性义务,强化

适当性管理。

第三十六条 证券期货交易场所应当制定完善本市场

相关产品或者服务的适当性管理自律规则。

行业协会应当制定完善会员落实适当性管理要求的自

律规则,制定并定期更新本行业的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名

录以及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风险承受能力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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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的投资者类别,供经营机构参考。经营机构评估相关产品

或者服务的风险等级不得低于名录规定的风险等级。

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行业协会应当督促、引导会员履行

适当性义务,对备案产品或者相关服务应当重点关注高风险

产品或者服务的适当性安排。

第三十七条 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 ***

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

责令参加培训等监督管理措施。

第三十八条 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存

在较大风险或者风险隐患的,中国 *** 及其派出机构可以

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期货交易管理

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采取监督管理措施。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至第(六)

项、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按照《证

券投资基金法》之一百三十七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八十四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予以处理。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二)

项、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按照《证券投资基金

法》之一百三十五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三

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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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经营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

并处以 3 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 3 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未按规定对普通投资者进行

细化分类和管理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未按规定进行

投资者类别转化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未建立或者更新投资者评

估数据库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未按规定了解所销售产品

或者所提供服务信息或者履行分级义务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未按规定划分

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的;

(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未按规定录音录像或者

采取配套留痕安排的;

(七)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未按规定制定或者落实

适当性内部管理制度和相关制度机制的;

(八)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未按规定开展适当性自查

的;

(九)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未按规定妥善保存相关

信息资料的;

(十)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十八条至第二十四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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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未构成《证券投

资基金法》之一百三十五条、之一百三十七条,《证券公司

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期货交易管理

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规定情形的。

第四十二条 经营机构从业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

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中国 *** 可以依法采取市场禁

入的措施。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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